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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不动产登记制度所区分的注册型登记和权力型登记这两类,是依据我国公众的语境和接受习惯所区分的。登记审查不进行审查的是登记原因行为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而其所采取的审查就是合法性质的审查。登记审查需将合法性交给登记官,将真实性交给申请人,将登记的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登记分开。登记机构应该将登记错误赔偿基金机制建立,逐步去行政化,登记错误赔偿的责任,机构民事赔偿责任是由国家赔偿责任所转变而来的。本文针对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相关分析。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制度;相关性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1-000-01
现如今我国所正在进行的不动产登记活动,在社会各界之中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人民群众的参与可以促进立法进程的加快,促进立法质量的提升,通过民主法治的社会大背景之下。然而,一些学者、机构或者是个人,对于不动产登记的一些基本制度、概念或者是其条例的基本宗旨不太明白,并且还有一些基本概念性质的或者是观点的错误和缺陷存在于其中,从而对于评论的妥当性、相关的立法建议有着直接的影响。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足之处
(一)登记程序的混乱现象
关于不动产登记程序,《物权法》已经对其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只是没有明确的规定,就会将实践中的混乱所造成,因为不动产程序具有着过程的完整性、严格的顺序性以及明确的法定性这样的活动。然而,还没有全新的行政法规、全新的法律对不动产的登记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其进行规定的是对方立法以及部门规章,这样就会因为各地理解的不一致性,较低的立法层次,从而促使法律的严肃性遭到破坏。
(二)对不动产市场交易的阻碍
1.浪费的登记资源
在不同的部门分别的登记林地、房产以及土地等不动产权利,专项财政保障和专业的登记人员队伍是必须的,这样就加大了政府的负担,导致机构臃肿,不能够将有效的资源共享实现,将服务的效率降低,将大量的漏登、错登的情形导致,从而大量的浪费登记资源。
2.权利人登记成本的增加
权利人在进行不动产登记之前,通常需要将许多的精力以及时间花费。因为其第一是要将实体的特殊要求和具体的程序,登记的具体管理部门弄清楚,这无形之中增加了当事人的登记成本。权利人所变动的一项不动产的物权,通常需要到不一样的部门分别的登记,将昂贵的登记费用重复的缴纳,这是因为不动产联系上的紧密性。
(三)登记信息公开程度的降低
1.不明确的查询程序
对土地登记资料查询程序进行详细规定的,就是国土资源部的《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办法》,而别的规章、法规以及相关的法律是缺少相关登记查询规定的。很少有地方会对登记查询的范围和具体程序涉及,只是对房屋权属状况、土地登记资料等能够查询的内容笼统规定。
2.不充足的信息公开
因为在计划经济时代所形成的思维定式,有严格的限制在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的查询设置上,虽然每一个登记机关都对当事人可以对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查询做出了承诺,但是当事人却只能够将一些比较简单粗略的内容看到,所以这就和登记信息有效、充分的公开有着较大的差距。
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一)真实的登记信息
不動产登记是物权公式原则的具体表现方式,其实质性作用的发挥需要在物权的变动中,需要将权利正确性证明的作用积极地发挥,这就是不动产登记的基本法理。不论从登记作为国家管理社会重要资源的目的,还是从登记所发挥的关于降低交易成本、保护交易安全以及促进私权交易的功能,都不可以缺失登记信息的真实性。
(二)统一登记机构
登记成本提升、政策规定前后矛盾、登记公信力下降、登记体系散乱以及登记信息不完整等种种问题的造成,都是登记机构不统一所造成的现象,所以我国现在推行的“多头登记”、“政策多门”的不动产登记体制的弊端已经暴露无遗。将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统一,需要奥找现在不动产交易市场的特点,有效保护交易安全以及产权人权利,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充分的体现,还需要将国家行政管理的需求满足。
(三)介入一定公权力
登记所具有的强大公示公信力,是国家专门机关在不动产登记薄上将权利人的申请事项所记载,登记所具有的公信力以及能够成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这和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有着一定的关系。登记作为规范社会财产交易秩序以及国家管理的依据手段,需要介入一定的公权力,这就是登記所具有的一个利益平衡的问题。
(四)便捷登记程序
对于社会财富增加,许多的交易需要快速的流转,并且也有着十分频繁的市场经济社会财货交易,都是其影响的因素。为了将不动产交易的节奏加快,登记是需要“提速”的,因为登记所具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式手段,不仅可以将权利的安全取得,将遭受限制登记的粗分避免,还可以将权利人的登记成本节省。
三、结语
在我国《物权法》中,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而存在,对于登记功能的发挥,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所具有的不统一的现状对其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从而对于市场交易的安全是不利的,对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是不利的,对于管理的规范是不利的,所以针对这样的问题就应该予以改变。
参考文献:
[1]沈晖.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之完善[D].湘潭大学,2003.
[2]孙宪忠.不动产登记基本范畴解析[J].法学家,2014(6):12-25 176.
[3]马俊勇.论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立法模式[D].中国政法大学,2009.
[4]王瑾.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民事责任分析[D].广东商学院,2010.
[5]郑磊.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登记的损害赔偿责任[D].郑州大学,2011.
[6]王卓.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4.
[7]陈文婷.不动产登记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8]顾娟.我国不动产登记立法问题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08.
[9]王雪.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若干问题研究[D].安徽大学,2015.
[10]杨佳燕.开展房屋登记官培训考核 完善房地产登记制度[J].中国房地产,2012(7):30-34.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制度;相关性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1-000-01
现如今我国所正在进行的不动产登记活动,在社会各界之中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人民群众的参与可以促进立法进程的加快,促进立法质量的提升,通过民主法治的社会大背景之下。然而,一些学者、机构或者是个人,对于不动产登记的一些基本制度、概念或者是其条例的基本宗旨不太明白,并且还有一些基本概念性质的或者是观点的错误和缺陷存在于其中,从而对于评论的妥当性、相关的立法建议有着直接的影响。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足之处
(一)登记程序的混乱现象
关于不动产登记程序,《物权法》已经对其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只是没有明确的规定,就会将实践中的混乱所造成,因为不动产程序具有着过程的完整性、严格的顺序性以及明确的法定性这样的活动。然而,还没有全新的行政法规、全新的法律对不动产的登记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其进行规定的是对方立法以及部门规章,这样就会因为各地理解的不一致性,较低的立法层次,从而促使法律的严肃性遭到破坏。
(二)对不动产市场交易的阻碍
1.浪费的登记资源
在不同的部门分别的登记林地、房产以及土地等不动产权利,专项财政保障和专业的登记人员队伍是必须的,这样就加大了政府的负担,导致机构臃肿,不能够将有效的资源共享实现,将服务的效率降低,将大量的漏登、错登的情形导致,从而大量的浪费登记资源。
2.权利人登记成本的增加
权利人在进行不动产登记之前,通常需要将许多的精力以及时间花费。因为其第一是要将实体的特殊要求和具体的程序,登记的具体管理部门弄清楚,这无形之中增加了当事人的登记成本。权利人所变动的一项不动产的物权,通常需要到不一样的部门分别的登记,将昂贵的登记费用重复的缴纳,这是因为不动产联系上的紧密性。
(三)登记信息公开程度的降低
1.不明确的查询程序
对土地登记资料查询程序进行详细规定的,就是国土资源部的《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办法》,而别的规章、法规以及相关的法律是缺少相关登记查询规定的。很少有地方会对登记查询的范围和具体程序涉及,只是对房屋权属状况、土地登记资料等能够查询的内容笼统规定。
2.不充足的信息公开
因为在计划经济时代所形成的思维定式,有严格的限制在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的查询设置上,虽然每一个登记机关都对当事人可以对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查询做出了承诺,但是当事人却只能够将一些比较简单粗略的内容看到,所以这就和登记信息有效、充分的公开有着较大的差距。
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一)真实的登记信息
不動产登记是物权公式原则的具体表现方式,其实质性作用的发挥需要在物权的变动中,需要将权利正确性证明的作用积极地发挥,这就是不动产登记的基本法理。不论从登记作为国家管理社会重要资源的目的,还是从登记所发挥的关于降低交易成本、保护交易安全以及促进私权交易的功能,都不可以缺失登记信息的真实性。
(二)统一登记机构
登记成本提升、政策规定前后矛盾、登记公信力下降、登记体系散乱以及登记信息不完整等种种问题的造成,都是登记机构不统一所造成的现象,所以我国现在推行的“多头登记”、“政策多门”的不动产登记体制的弊端已经暴露无遗。将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统一,需要奥找现在不动产交易市场的特点,有效保护交易安全以及产权人权利,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充分的体现,还需要将国家行政管理的需求满足。
(三)介入一定公权力
登记所具有的强大公示公信力,是国家专门机关在不动产登记薄上将权利人的申请事项所记载,登记所具有的公信力以及能够成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这和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有着一定的关系。登记作为规范社会财产交易秩序以及国家管理的依据手段,需要介入一定的公权力,这就是登記所具有的一个利益平衡的问题。
(四)便捷登记程序
对于社会财富增加,许多的交易需要快速的流转,并且也有着十分频繁的市场经济社会财货交易,都是其影响的因素。为了将不动产交易的节奏加快,登记是需要“提速”的,因为登记所具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式手段,不仅可以将权利的安全取得,将遭受限制登记的粗分避免,还可以将权利人的登记成本节省。
三、结语
在我国《物权法》中,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而存在,对于登记功能的发挥,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所具有的不统一的现状对其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从而对于市场交易的安全是不利的,对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是不利的,对于管理的规范是不利的,所以针对这样的问题就应该予以改变。
参考文献:
[1]沈晖.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之完善[D].湘潭大学,2003.
[2]孙宪忠.不动产登记基本范畴解析[J].法学家,2014(6):12-25 176.
[3]马俊勇.论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立法模式[D].中国政法大学,2009.
[4]王瑾.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民事责任分析[D].广东商学院,2010.
[5]郑磊.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登记的损害赔偿责任[D].郑州大学,2011.
[6]王卓.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4.
[7]陈文婷.不动产登记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8]顾娟.我国不动产登记立法问题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08.
[9]王雪.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若干问题研究[D].安徽大学,2015.
[10]杨佳燕.开展房屋登记官培训考核 完善房地产登记制度[J].中国房地产,2012(7):3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