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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时期,检察机关附设于法院之中,组织、业务上独立,有权监督审判活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则撤废检察厅,配置检察官于各级法院,承担指挥侦查、提起公诉、监督刑罚执行等职责。这样,法院包括审判和检察两个部门,分别称为院方和检方,检察官和推事合称为法官。检审机构虽然合并,但除财政预算外,双方人事、业务均各自独立。两个不同性质的国家权力,不同的部门、置于一处,矛盾和冲突成为二者关系的主要表现。回顾历史对当代社会实践具有明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