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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案件类型在国家赔偿法中欠缺救济规范。修法进路因国家赔偿所具有的不同于民事赔偿制度的特殊性而存在诸多阻碍。从司法层面出发,其为有意识的自始漏洞,司法者可以通过目的性扩张、类推适用、利益衡量进行法律续造。但也应注意到国家赔偿涉及利益主体多元性、不同赔偿责任方式之特殊性、以及不同赔偿类型之制度功能对法律续造所构成的限制。如此,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扩大方具有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