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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已近三年,通过行政执法实践发现,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在具体的行政执法实践中,常常引起人们(主要是行政执法人员和商标权人)的普遍困惑与不解。其困惑的焦点是:行政执法部门对经销环节已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商标侵权商品如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