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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动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正式发布
银监会2006年11月20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条例分七章73条,分别是:总则、设立与登记、业务范围、监督管理、终止与清算、法律责任、附则。条例自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监管当局按照中国的入世承诺,取消外资行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鼓励外资银行设立或者将现在的分行转制为在中国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并将对法人银行和未转制的外资行分行,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区别对待。外资银行分行在吸收中国居民的零售存款等人民币零售业务方面,将比法人银行受到更多限制。
条例还明确表示,将对法人银行全面实施国民待遇原则,实施与中资银行统一的监管标准,但条例明确表示将给与外资行一定的宽限期。条例明确规定,对于在中国当地注册的外资银行分支机构(法人银行),将全面实施国民待遇原则,允许其经营全面的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包括人民币批发业务和零售业务。而外资银行的分行,可以继续做人民币批发业务,但小额的零售业务将受到一定限制,只能吸收100万元以上的居民个人定期存款。
(二)保险资金可投资银行股权,不设上限
2006年10月17日消息,经国务院批准,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首次对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有关事宜,作出了明确的政策规定。《通知》明确,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内,各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银行的股权。投资资金的来源可以是公司资本金、负债期限10年以上的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资金及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金。《通知》还强调,“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一般不超过两家商业银行”。
(三)国库现金管理正式启动
2006年11月10日消息,财政部、人民银行在京举行“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主协议签字仪式”。符合条件且自愿参与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凭证式国债承销团、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中的商业银行总行,参加了签字仪式。据了解,目前,为积累经验,国库现金管理操作采取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买回国债两种方式,以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为主要方式,在取得成功经验后,逐步扩大到国债回购和逆回购等其他多种方式。
(四)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银监会2006年12月22日消息,银监会制定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准入政策调整和放宽的具体内容为:(一)放开准入资本范围。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以下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二)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三)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开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四)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五)调整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六)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意见》中加强监管的主要措施为:(一)坚持“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实施审慎监管。(二)根据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本充足状况及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差别监管措施。(三)引导和监督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金投向。(四)建立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
(五)银行系QDII购汇额度可循环使用
2006年12月28日消息,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明确,投资购汇额度可以循环使用,累计购汇与累计结汇之间的差额(收益部分除外)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核准的购汇额度。《规程》指出,境内机构不得以债务性外汇资金购买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境内居民个人以自有外汇资金购买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的,不得直接使用外币现钞,只能使用本人存放于境内银行的外币现钞存款和现汇存款。赎回款和分红款由境内托管账户或经商业银行账户划转至原外汇存款账户或指定账户,不得直接提取现钞或结汇。境内机构以自有外汇资金购买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的,赎回款或分红款由境内托管账户或经商业银行账户划回境内机构的原外汇账户。
(六)人民银行调整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人民银行2006年12月31日发布《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改进。《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此次政策调整的重点包括:一是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二是对个人贸易外汇收支给予充分便利。三是明确个人可进行的资本项目交易,规范了相关外汇收支活动。四是不再区分现钞和现汇账户,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统一通过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对外币现钞存取和携带的管理进行了规范。同时,《办法》对现行个人外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废止了原来有关个人外汇的16个管理规定。
二、市场动态与经营现状
(一)银行业改革进入分类推进阶段
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2006年10月22日出席“中国商业银行改革与创新高级论坛”时表示,下一阶段的商业银行改革将按三类分别推进。首先,对于已经进行财务重组并顺利实现上市的银行,一是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实现从形似到神似的转变;二是全面推进金融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缩小与国外银行的差距;三是追求市值最大化,不断提高盈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其次,对于目前未上市但财务基本达标的商业银行,一是加强风险管理和财务管理,巩固财务成果,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改善各项指标,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二是对这一类中已完成股改的银行应做好其他配套改革,未股改的银行要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三是加强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提高透明度,为上市做好准备,最终接受资本市场的检验。再次,对各项财务指标未达标的商业银行来说,当前主要任务则是进行财务重组,优化财务状况,同时做好其他工作。
(二)保费收入继续增长
2006年全年中国保险业保费收入共计5641.5亿元,同比增长14.4%。其中,财产险为1509亿元,人身险4132亿元。赔付总额为1438.5亿元,其中财产险为796亿元左右,人身险642亿元左右。2006年保险公司总资产1.97万亿元,比2005年底增长29%;保险业共支付赔款和给付1438.5亿元,全年实现投资收益955.3亿元,收益率达到5.8%,比2005年提高2.2个百分点,为近3年最好水平。保险深度2.8%,保险密度431.3元。(见表42)
(三)股市转强,券商佣金收入大幅提高
初步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证券行业实现营业收入约600亿元,净利润255亿元。其中19家创新类券商营业收入378亿元,净利润161亿元。证券公司扭转了全行业连续四年亏损的局面,迎来历史上最好表现。证券公司的大幅赢利得益于A股市场的“火爆”行情以及融资功能的重新启动。上证指数在2006年上涨130%,证券市场的开户数以及交易量均数倍于往年,
与此同时,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等大型公司的IPO,也为券商的投行业务创造了巨大的财富。数据显示,我国券商分化加剧、行业集中度提高。在总数过百家的证券公司中,19家创新类券商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超过行业总额的50%。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正式发布
银监会2006年11月20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条例分七章73条,分别是:总则、设立与登记、业务范围、监督管理、终止与清算、法律责任、附则。条例自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监管当局按照中国的入世承诺,取消外资行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鼓励外资银行设立或者将现在的分行转制为在中国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并将对法人银行和未转制的外资行分行,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区别对待。外资银行分行在吸收中国居民的零售存款等人民币零售业务方面,将比法人银行受到更多限制。
条例还明确表示,将对法人银行全面实施国民待遇原则,实施与中资银行统一的监管标准,但条例明确表示将给与外资行一定的宽限期。条例明确规定,对于在中国当地注册的外资银行分支机构(法人银行),将全面实施国民待遇原则,允许其经营全面的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包括人民币批发业务和零售业务。而外资银行的分行,可以继续做人民币批发业务,但小额的零售业务将受到一定限制,只能吸收100万元以上的居民个人定期存款。
(二)保险资金可投资银行股权,不设上限
2006年10月17日消息,经国务院批准,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首次对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有关事宜,作出了明确的政策规定。《通知》明确,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内,各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银行的股权。投资资金的来源可以是公司资本金、负债期限10年以上的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资金及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金。《通知》还强调,“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一般不超过两家商业银行”。
(三)国库现金管理正式启动
2006年11月10日消息,财政部、人民银行在京举行“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主协议签字仪式”。符合条件且自愿参与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凭证式国债承销团、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中的商业银行总行,参加了签字仪式。据了解,目前,为积累经验,国库现金管理操作采取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买回国债两种方式,以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为主要方式,在取得成功经验后,逐步扩大到国债回购和逆回购等其他多种方式。
(四)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银监会2006年12月22日消息,银监会制定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准入政策调整和放宽的具体内容为:(一)放开准入资本范围。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以下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二)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三)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开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四)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五)调整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六)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意见》中加强监管的主要措施为:(一)坚持“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实施审慎监管。(二)根据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本充足状况及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差别监管措施。(三)引导和监督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金投向。(四)建立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
(五)银行系QDII购汇额度可循环使用
2006年12月28日消息,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明确,投资购汇额度可以循环使用,累计购汇与累计结汇之间的差额(收益部分除外)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核准的购汇额度。《规程》指出,境内机构不得以债务性外汇资金购买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境内居民个人以自有外汇资金购买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的,不得直接使用外币现钞,只能使用本人存放于境内银行的外币现钞存款和现汇存款。赎回款和分红款由境内托管账户或经商业银行账户划转至原外汇存款账户或指定账户,不得直接提取现钞或结汇。境内机构以自有外汇资金购买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的,赎回款或分红款由境内托管账户或经商业银行账户划回境内机构的原外汇账户。
(六)人民银行调整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人民银行2006年12月31日发布《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改进。《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此次政策调整的重点包括:一是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二是对个人贸易外汇收支给予充分便利。三是明确个人可进行的资本项目交易,规范了相关外汇收支活动。四是不再区分现钞和现汇账户,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统一通过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对外币现钞存取和携带的管理进行了规范。同时,《办法》对现行个人外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废止了原来有关个人外汇的16个管理规定。
二、市场动态与经营现状
(一)银行业改革进入分类推进阶段
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2006年10月22日出席“中国商业银行改革与创新高级论坛”时表示,下一阶段的商业银行改革将按三类分别推进。首先,对于已经进行财务重组并顺利实现上市的银行,一是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实现从形似到神似的转变;二是全面推进金融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缩小与国外银行的差距;三是追求市值最大化,不断提高盈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其次,对于目前未上市但财务基本达标的商业银行,一是加强风险管理和财务管理,巩固财务成果,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改善各项指标,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二是对这一类中已完成股改的银行应做好其他配套改革,未股改的银行要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三是加强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提高透明度,为上市做好准备,最终接受资本市场的检验。再次,对各项财务指标未达标的商业银行来说,当前主要任务则是进行财务重组,优化财务状况,同时做好其他工作。
(二)保费收入继续增长
2006年全年中国保险业保费收入共计5641.5亿元,同比增长14.4%。其中,财产险为1509亿元,人身险4132亿元。赔付总额为1438.5亿元,其中财产险为796亿元左右,人身险642亿元左右。2006年保险公司总资产1.97万亿元,比2005年底增长29%;保险业共支付赔款和给付1438.5亿元,全年实现投资收益955.3亿元,收益率达到5.8%,比2005年提高2.2个百分点,为近3年最好水平。保险深度2.8%,保险密度431.3元。(见表42)
(三)股市转强,券商佣金收入大幅提高
初步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证券行业实现营业收入约600亿元,净利润255亿元。其中19家创新类券商营业收入378亿元,净利润161亿元。证券公司扭转了全行业连续四年亏损的局面,迎来历史上最好表现。证券公司的大幅赢利得益于A股市场的“火爆”行情以及融资功能的重新启动。上证指数在2006年上涨130%,证券市场的开户数以及交易量均数倍于往年,
与此同时,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等大型公司的IPO,也为券商的投行业务创造了巨大的财富。数据显示,我国券商分化加剧、行业集中度提高。在总数过百家的证券公司中,19家创新类券商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超过行业总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