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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侦查权力本质上是一种宪法权力,宪政的基本原理决定了宪法权力是一种受宪法和权利规制的权力.因此,现代法治国家均要求侦查权力依循宪法权力的内在理路而具有规范化、程序化、可救济性等特点.规范化要求强制侦查措施贯彻法定主义和令状主义;程序化追求控辩平等与独立的程序价值,体现为比例原则和辩护原则;可救济性要求侦查权力的程序性违法行为得到相应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