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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最近发出通知,决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对出口货物根据实际税负情况适当调低出口退税率,并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一、按出口货物实际税负分类设置退税率。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分别为: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0%;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4%.二、外贸企业收购出口的货物,按上述规定的退税率予以退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免(退)税。三、内资生产企业及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