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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2〕77号)技术改造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该资金是为落实国家鼓励通过技术改造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的政策、支持本市产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支持范围为:
(一)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对获得中央财政支持并列入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及资金计划的项目,由市级专项资金按照不高于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
(二)地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对列入年度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
(一)贷款贴息。以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贴息率一般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一般按照两年计)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
(二)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10%。
(三)单个项目贴息额度或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个别超出上述资助标准的重大项目,需报市政府批准后,再确定贴息额度或资助额度。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配套资金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三)其他相关文件。
地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情况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四)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文件;
(五)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许可文件和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六)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七)银行息单或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或承诺函);
(八)企业自有资金证明文件;
(九)银行信用等级证明或信用评估证明;(十)其他相关文件。
地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条件包括:
(一)符合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完成工作量不大于50%;
(三)基本具备项目建设条件,立项、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手续基本落实,并于当年内开工建设;
(四)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一般每年申报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
《上海市节能技改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沪经节[2008]484号) 为加快实施“节能减排”国家战略,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重点用能单位加大节能技术改造投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制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在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实施管理。
支持范围为:
1、支持工业和商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并具有一定推广意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重点支持《“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技术含量高,系统化改造程度强的节能技改项目。
支持条件为:
1、项目申报单位为本市工商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吨);
3、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4、项目承担单位必需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支持标准和方式:
1、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取得实际节能效果,专项扶持主要采用奖励方式,奖励的资金量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取得的实际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技术改造并达到节能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
2、奖励金额根据节能技改项目实施后直接产生的节能量计算,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单个项目奖励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资金”一般每年申报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
“国家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2013年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中央投资项目申报”为例,供参考)2013年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重点支持工业各行业中小企业围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信息化水平,改善装备水平,增加品种提高质量,促进节能减排,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开展技术改造。
申报项目固定资产规模应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含)。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工业中小型企业。
专项资金采用补助方式,原则上一次性安排。补助资金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10%计算。
国家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符合中小微型企业标准;
(二)符合相关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三)按照投资管理规定进行了备案或核准;
(四)项目单位银行信誉良好,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项目土建工程投资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30%。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3、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理由和政策依据;
4、项目招标内容(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招标的)。
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资料:
1、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2、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有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需出具银行贷款承诺函。
3、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文件;
4、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5、有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项目报批文件中须附有设备采购清单;
7、项目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8、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9、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上海中小企业风险管理研究所姜怡供稿)
支持范围为:
(一)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对获得中央财政支持并列入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及资金计划的项目,由市级专项资金按照不高于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
(二)地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对列入年度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
(一)贷款贴息。以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贴息率一般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一般按照两年计)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
(二)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10%。
(三)单个项目贴息额度或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个别超出上述资助标准的重大项目,需报市政府批准后,再确定贴息额度或资助额度。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配套资金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三)其他相关文件。
地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情况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四)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文件;
(五)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许可文件和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六)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七)银行息单或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或承诺函);
(八)企业自有资金证明文件;
(九)银行信用等级证明或信用评估证明;(十)其他相关文件。
地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条件包括:
(一)符合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完成工作量不大于50%;
(三)基本具备项目建设条件,立项、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手续基本落实,并于当年内开工建设;
(四)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一般每年申报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
《上海市节能技改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沪经节[2008]484号) 为加快实施“节能减排”国家战略,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重点用能单位加大节能技术改造投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制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在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实施管理。
支持范围为:
1、支持工业和商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并具有一定推广意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重点支持《“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技术含量高,系统化改造程度强的节能技改项目。
支持条件为:
1、项目申报单位为本市工商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吨);
3、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4、项目承担单位必需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支持标准和方式:
1、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取得实际节能效果,专项扶持主要采用奖励方式,奖励的资金量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取得的实际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技术改造并达到节能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
2、奖励金额根据节能技改项目实施后直接产生的节能量计算,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单个项目奖励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资金”一般每年申报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
“国家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2013年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中央投资项目申报”为例,供参考)2013年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重点支持工业各行业中小企业围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信息化水平,改善装备水平,增加品种提高质量,促进节能减排,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开展技术改造。
申报项目固定资产规模应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含)。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工业中小型企业。
专项资金采用补助方式,原则上一次性安排。补助资金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10%计算。
国家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符合中小微型企业标准;
(二)符合相关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三)按照投资管理规定进行了备案或核准;
(四)项目单位银行信誉良好,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项目土建工程投资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30%。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3、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理由和政策依据;
4、项目招标内容(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招标的)。
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资料:
1、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2、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有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需出具银行贷款承诺函。
3、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文件;
4、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5、有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项目报批文件中须附有设备采购清单;
7、项目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8、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9、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上海中小企业风险管理研究所姜怡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