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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购物以其杰出的便利性、快捷性而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购物形式。然而网购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改变的同时,也存在着消费者的隐私得不到保障、个人信息容易泄漏等问题。在分析了网购中的“隐私权”的特征及主要侵犯形式的基础上,对比了国内外网购活动中涉及隐私权的保护的相关做法,并从立法、执法、司法、消费者教育等方面提出我国完善隐私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购物;消费者;隐私权保护
一、 前言
因为互联网本身的快捷、低成本的特性,在网络上的购物活动比以往的购物形式更具有便利、快捷、低价的优点。而我国的网络购物的用户规模不断上升,近来阿里巴巴的成功上市正是网购交易平台快速发展的最好体现。根据CNNIC发布的《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 2009年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1.08亿人,年增长45.9%,网络购物使用率继续上升,目前达到了28.1%。①对于传统企业而言,在当今以互联网为主的市场下,仅仅选择一些传统的营销手段不能对整个市场产生较大的改变。如果想要开拓企业的销售渠道,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就需要掌握新的思维和新的方法。网络购物作为当前发展最快的交易平台,为传统企业提供了更好的机会,传统企业可以借此构建合理的网络购物平台、拓展销售渠道、完善产业布局。尽管国内外的网购平台存在着不同,但这种差异并未削弱人们选择网购的动力,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网购过程中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问题则显得更加重要。
二、 网购中“隐私权”的新特征
传统观点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教授在《人格权法新论》一书中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②而有美国学者认为,无论是在普通法上还是仅从隐私的字面理解而言,隐私都包含了个人对关于自己本人的信息控制。随着网购的发展,隐私权在网络领域又呈现新的特点。
(一)个人隐私的范畴扩大化及数据化
传统意义上的个人隐私仅仅限于个人的电话号码、家庭和工作单位的住址、个人的身体健康及私人物品等,而随着网络的发展的现实需要,在网购时我们通常会要求在网上注册填写特定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编号等。甚至有可能包含敏感性信息,如宗教信仰、婚姻、家庭、职业、收入等。因为互联网呈现信息化、数字化的特点,所以在网络购物环境下,个人隐私信息也以“数据化”的形式体现。
(二)网购中个人隐私权具有双重属性
目前我国法学界的传统语境中,隐私权属于人格权的范畴。而在讨论网购隐私权的语境之中,隐私权应兼具财产权的性质。网店商家售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或者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广告宣传。基于利益的驱使,个人隐私信息已经具备了商品交换价值而成为无形的资产。因此在网络交易环境下,隐私权具备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三、 网购中侵犯隐私权的主要形式
生活中我们常常会接到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邮件等,都是一些具有商业宣传性质的广告。有时个人银行账号遭到破解,造成钱财的损失或者危及生命安全。这些严重影响到正常的工作与生活,接下来笔者试图厘清其主要形式:
(一)平台泄露
根据网络购物的特点,如果消费者想要在网上成功进行购物活动,第一步就是要注册账户,获得成员的资格后,才能使用一些个人信息。网上注册所填写的特定的个人信息,第三方交易平台对于买家或是卖家的和交易有关的信息都能知晓,一旦网站刻意搜集或者无意泄露信息,买卖双方尤其是买方会受到伤害。
(二)卖方泄露
除消费者在网购时需要相关个人信息外,在未得到消费者授权的情况下卖方可以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专门的加工整理并从中挖掘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以达到使销售行为更具有针对性的营销目的的实现。在互联网经济下,消费者的信息具有了经济价值,卖家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出售给第三方,在消费者不知情的状态下,第三方往往用得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从事不法行为或者发送商业广告信息,影响消费者的正常生活。最严重的情况是,网购中卖家与买家会因为某些原因发生购物纠纷,买家会给予卖家不好的评价,降低了卖家的行业信誉度,卖家会因此对买家有仇恨情绪,擅自将消费者的真实个人资料暴露在网络上,损害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三)物流泄露
网络购物为线上远程交易,通过在线付账后,由卖家通过快递等送货方式送货上门。消费者只有在保证信息真实,才能顺利收到商品,完成交易。因此消费者必须要填写能够确认买家身份的信息,如姓名、账户名称、电子邮箱、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物流公司的每一張快递详情单上面都详细地记录着消费者的收获信息,一些管理不规范的公司会因疏于管理造成出售快递单赚取外快的情况。
(四)技术窃密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不仅为个人保存相关数据提供了方便,但是也容易造成隐私权遭受侵犯。大量的黑客利用网络硬件软件的漏洞,大肆窃取用户的各种数据。例如cookie技术的广泛应用所造成的潜在危险:网站会将用户的浏览记录、IP地址、用户名等信息,存放到Cookie数据包中,而一些“黑客”利用此技术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并售卖给他人。Cookie在某种程度上说已经严重危及用户的隐私和安全,然而对于Cookie与用户隐私权的问题并没有相关法律约束,很多网站仍然在利用Cookie跟踪用户行为,同时有些程序要求用户必须开启Cookie才能正常应用。
四、 国内外网购中隐私权保护之比较
我国把隐私权当做人格权下的某种权益,当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只能借助于名誉权或者其他人格权请求法律救济。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家,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下面笔者从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出发进行比较: (一)依照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是对普遍意义上的人格尊严保护的规定,但隐私权的含义范围比“人格权”更广泛。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隐私权也呈现不同的特点,因此,我国在各法律法规中针对网络隐私权的新特点做出不同的规定以此保护公民的网购隐私权。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分别在垃圾信息、信息保护、部门监管、网络身份管理等领域对网络信息保护提出了具体的规范和要求,相关规定有利于促进我国对网络信息加大保护力度,体现了我国开始对网络信息的重视。③2014年3月15日《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施行,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网络经营者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明示且公开收集消费者信息,未经过消费者的同意不得随意使用和售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谋求不正当利益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并且应当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利益受损。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信和互聯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对用户个人信息使用有相关规定。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对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现实生活中网络侵权的形式很多其中包括对网购中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犯,网络经营者利用网络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这有利于更好的保护网购中消费者隐私权免受侵害。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都有相关规定。
(二)美国《隐私权法》可视为美国隐私保护的基本法,是美国行政法中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了解权的一项重要法律。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明确规定了四项“公平信息准则”,这四项规定是赋予用户自由选择是否使用信息,查看个人信息的真实性与采取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权利。1998年,美国商务部发布《有效保护隐私权的自律规范》,这项规范要求美国的各个网络平台的经营者必须制定并保护网络上个人隐私资料的自律规约。美国对于网络上个人隐私权益的保护,更加倾向于行业内的自律。然而与美国的规定相比,欧盟则更注重通过立法来保护个人资料的安全。其中《欧盟个人资料保护指令》,目的是保障个人信息自由以及保证个人资料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欧盟委员会先后制定了相关法规,为用户和网络服务商(ISP)规定了清晰并可直接利用的隐私权保护原则,从而在成员国内建立了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有效的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呈现国际化的趋势,通过对我国及国外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比较,目前中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比较零散,没有一个比较全面而系统的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律。所以,吸收并引进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根据我国的法制体制及立法传统,采用综合模式,不仅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还要从行业等多角度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这样有利于网络良好的发展并使消费者对于网购充满信心。
五、 对网购隐私权保护之建议
因为网络的虚拟性,消费者在网上的个人隐私更易遭受侵犯。参考国外关于网络交易中对隐私权保护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笔者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不足。我们可以参照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做法,与我国的实际国情相结合,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促进我国对网络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尤其是在互联网日益普及的今天,隐私问题更应当引起重视,以求在全社会形成一整套保护网上隐私权的法律及其执行机制。首先,完善隐私权保护基础法,制定专门的保护隐私权和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建立起完善的立法体制,明确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构成具体的消费者个人资料保护的法律保障体系。其次,根据网购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制定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对网购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及其对消费者而个人信息使用的基本原则加以确定。④
(二)在执法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机关应通过一系列行政手段贯彻执行有关网络购物环境下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对网络经营者实行登记许可制,同时对网站开设的技术标准、经营内容等方面的审核,对符合网店经营条件的才予以颁发营业执照,并且进行网络公开化展示,以供消费者查阅其网站是否合法。此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对于违反保密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网站,应责令其给予消费者赔偿。⑤对于恶意非法收集、非法买卖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的网络经营者,应该责令行政赔偿,严厉打击侵害网购消费者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三)对于网购消费者个人而言,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要加强有关个人隐私安全方面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自我安全风险教育,积极防范,提高对网络陷阱的识别能力。谨慎处理自己的私人信息,消费者不应该随意将自己真实的个人信息透露给身份不明的网络经营者,学会辨别对方的身份,只需要留下必要的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即可,其他方面的个人隐私信息不要随意透露。同时当自己的隐私权遭到侵犯时,消费者要积极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保留相关数据和证明材料,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查处。(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尹世久 吴林海 刘梅.消费者网络购物影响因素分析[J].商业研究,2009,(8).
[2] 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2005:567.
[3] 王丽明.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隐私权保护[J].科技广场,2012.3.
注解:
① 尹世久, 吴林海, 刘梅. 消费者网络购物影响因素分析[J]. 商业研究, 2009, (8).
② 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2005;567.
③ 吴双. 浅析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J]. 经济视角:下, 2013, (6).
④ 沈颖、王川.网络交易环境下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J].中国商贸
⑤ 李虎.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
关键词:网络购物;消费者;隐私权保护
一、 前言
因为互联网本身的快捷、低成本的特性,在网络上的购物活动比以往的购物形式更具有便利、快捷、低价的优点。而我国的网络购物的用户规模不断上升,近来阿里巴巴的成功上市正是网购交易平台快速发展的最好体现。根据CNNIC发布的《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 2009年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1.08亿人,年增长45.9%,网络购物使用率继续上升,目前达到了28.1%。①对于传统企业而言,在当今以互联网为主的市场下,仅仅选择一些传统的营销手段不能对整个市场产生较大的改变。如果想要开拓企业的销售渠道,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就需要掌握新的思维和新的方法。网络购物作为当前发展最快的交易平台,为传统企业提供了更好的机会,传统企业可以借此构建合理的网络购物平台、拓展销售渠道、完善产业布局。尽管国内外的网购平台存在着不同,但这种差异并未削弱人们选择网购的动力,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网购过程中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问题则显得更加重要。
二、 网购中“隐私权”的新特征
传统观点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教授在《人格权法新论》一书中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②而有美国学者认为,无论是在普通法上还是仅从隐私的字面理解而言,隐私都包含了个人对关于自己本人的信息控制。随着网购的发展,隐私权在网络领域又呈现新的特点。
(一)个人隐私的范畴扩大化及数据化
传统意义上的个人隐私仅仅限于个人的电话号码、家庭和工作单位的住址、个人的身体健康及私人物品等,而随着网络的发展的现实需要,在网购时我们通常会要求在网上注册填写特定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编号等。甚至有可能包含敏感性信息,如宗教信仰、婚姻、家庭、职业、收入等。因为互联网呈现信息化、数字化的特点,所以在网络购物环境下,个人隐私信息也以“数据化”的形式体现。
(二)网购中个人隐私权具有双重属性
目前我国法学界的传统语境中,隐私权属于人格权的范畴。而在讨论网购隐私权的语境之中,隐私权应兼具财产权的性质。网店商家售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或者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广告宣传。基于利益的驱使,个人隐私信息已经具备了商品交换价值而成为无形的资产。因此在网络交易环境下,隐私权具备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三、 网购中侵犯隐私权的主要形式
生活中我们常常会接到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邮件等,都是一些具有商业宣传性质的广告。有时个人银行账号遭到破解,造成钱财的损失或者危及生命安全。这些严重影响到正常的工作与生活,接下来笔者试图厘清其主要形式:
(一)平台泄露
根据网络购物的特点,如果消费者想要在网上成功进行购物活动,第一步就是要注册账户,获得成员的资格后,才能使用一些个人信息。网上注册所填写的特定的个人信息,第三方交易平台对于买家或是卖家的和交易有关的信息都能知晓,一旦网站刻意搜集或者无意泄露信息,买卖双方尤其是买方会受到伤害。
(二)卖方泄露
除消费者在网购时需要相关个人信息外,在未得到消费者授权的情况下卖方可以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专门的加工整理并从中挖掘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以达到使销售行为更具有针对性的营销目的的实现。在互联网经济下,消费者的信息具有了经济价值,卖家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出售给第三方,在消费者不知情的状态下,第三方往往用得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从事不法行为或者发送商业广告信息,影响消费者的正常生活。最严重的情况是,网购中卖家与买家会因为某些原因发生购物纠纷,买家会给予卖家不好的评价,降低了卖家的行业信誉度,卖家会因此对买家有仇恨情绪,擅自将消费者的真实个人资料暴露在网络上,损害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三)物流泄露
网络购物为线上远程交易,通过在线付账后,由卖家通过快递等送货方式送货上门。消费者只有在保证信息真实,才能顺利收到商品,完成交易。因此消费者必须要填写能够确认买家身份的信息,如姓名、账户名称、电子邮箱、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物流公司的每一張快递详情单上面都详细地记录着消费者的收获信息,一些管理不规范的公司会因疏于管理造成出售快递单赚取外快的情况。
(四)技术窃密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不仅为个人保存相关数据提供了方便,但是也容易造成隐私权遭受侵犯。大量的黑客利用网络硬件软件的漏洞,大肆窃取用户的各种数据。例如cookie技术的广泛应用所造成的潜在危险:网站会将用户的浏览记录、IP地址、用户名等信息,存放到Cookie数据包中,而一些“黑客”利用此技术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并售卖给他人。Cookie在某种程度上说已经严重危及用户的隐私和安全,然而对于Cookie与用户隐私权的问题并没有相关法律约束,很多网站仍然在利用Cookie跟踪用户行为,同时有些程序要求用户必须开启Cookie才能正常应用。
四、 国内外网购中隐私权保护之比较
我国把隐私权当做人格权下的某种权益,当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只能借助于名誉权或者其他人格权请求法律救济。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家,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下面笔者从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出发进行比较: (一)依照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是对普遍意义上的人格尊严保护的规定,但隐私权的含义范围比“人格权”更广泛。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隐私权也呈现不同的特点,因此,我国在各法律法规中针对网络隐私权的新特点做出不同的规定以此保护公民的网购隐私权。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分别在垃圾信息、信息保护、部门监管、网络身份管理等领域对网络信息保护提出了具体的规范和要求,相关规定有利于促进我国对网络信息加大保护力度,体现了我国开始对网络信息的重视。③2014年3月15日《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施行,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网络经营者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明示且公开收集消费者信息,未经过消费者的同意不得随意使用和售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谋求不正当利益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并且应当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利益受损。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信和互聯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对用户个人信息使用有相关规定。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对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现实生活中网络侵权的形式很多其中包括对网购中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犯,网络经营者利用网络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这有利于更好的保护网购中消费者隐私权免受侵害。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都有相关规定。
(二)美国《隐私权法》可视为美国隐私保护的基本法,是美国行政法中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了解权的一项重要法律。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明确规定了四项“公平信息准则”,这四项规定是赋予用户自由选择是否使用信息,查看个人信息的真实性与采取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权利。1998年,美国商务部发布《有效保护隐私权的自律规范》,这项规范要求美国的各个网络平台的经营者必须制定并保护网络上个人隐私资料的自律规约。美国对于网络上个人隐私权益的保护,更加倾向于行业内的自律。然而与美国的规定相比,欧盟则更注重通过立法来保护个人资料的安全。其中《欧盟个人资料保护指令》,目的是保障个人信息自由以及保证个人资料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欧盟委员会先后制定了相关法规,为用户和网络服务商(ISP)规定了清晰并可直接利用的隐私权保护原则,从而在成员国内建立了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有效的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呈现国际化的趋势,通过对我国及国外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比较,目前中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比较零散,没有一个比较全面而系统的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律。所以,吸收并引进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根据我国的法制体制及立法传统,采用综合模式,不仅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还要从行业等多角度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这样有利于网络良好的发展并使消费者对于网购充满信心。
五、 对网购隐私权保护之建议
因为网络的虚拟性,消费者在网上的个人隐私更易遭受侵犯。参考国外关于网络交易中对隐私权保护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笔者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不足。我们可以参照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做法,与我国的实际国情相结合,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促进我国对网络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尤其是在互联网日益普及的今天,隐私问题更应当引起重视,以求在全社会形成一整套保护网上隐私权的法律及其执行机制。首先,完善隐私权保护基础法,制定专门的保护隐私权和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建立起完善的立法体制,明确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构成具体的消费者个人资料保护的法律保障体系。其次,根据网购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制定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对网购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及其对消费者而个人信息使用的基本原则加以确定。④
(二)在执法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机关应通过一系列行政手段贯彻执行有关网络购物环境下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对网络经营者实行登记许可制,同时对网站开设的技术标准、经营内容等方面的审核,对符合网店经营条件的才予以颁发营业执照,并且进行网络公开化展示,以供消费者查阅其网站是否合法。此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对于违反保密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网站,应责令其给予消费者赔偿。⑤对于恶意非法收集、非法买卖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的网络经营者,应该责令行政赔偿,严厉打击侵害网购消费者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三)对于网购消费者个人而言,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要加强有关个人隐私安全方面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自我安全风险教育,积极防范,提高对网络陷阱的识别能力。谨慎处理自己的私人信息,消费者不应该随意将自己真实的个人信息透露给身份不明的网络经营者,学会辨别对方的身份,只需要留下必要的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即可,其他方面的个人隐私信息不要随意透露。同时当自己的隐私权遭到侵犯时,消费者要积极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保留相关数据和证明材料,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查处。(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尹世久 吴林海 刘梅.消费者网络购物影响因素分析[J].商业研究,2009,(8).
[2] 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2005:567.
[3] 王丽明.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隐私权保护[J].科技广场,2012.3.
注解:
① 尹世久, 吴林海, 刘梅. 消费者网络购物影响因素分析[J]. 商业研究, 2009, (8).
② 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2005;567.
③ 吴双. 浅析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J]. 经济视角:下, 2013, (6).
④ 沈颖、王川.网络交易环境下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J].中国商贸
⑤ 李虎.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