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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作为一种义务和规律,是地上的绝对精神,历经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范畴内的发展,不断调适主体性的自由与社会整体环境之间的关系,由主观走向客观,最终达到现实与定在。法的发展以个体主体性能真实地被引导出来、确定起来并保存下去作为现实评价标准。中国传统社会中欠缺对个体主体性的关照。重整体轻个体倾向对于形成有活力、有机性的社会,从机制上还不完善。目前中国社会由转型期发展至更完善的形态,如何协调个体与整体二者利益之间的张力,《法哲学》的论述富有现实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