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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以山西省煤炭企业转产发展资金的使用账务处理为主要研究对象,分析了“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使用中遇到的会计核算问题,并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安全生产费的会计核算规定方法,提出了“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使用会计核算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使用;会计核算
中图分类号:F406.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213-01
一、“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为了遏制煤炭企业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事故频发和安全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自2004年以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保证高危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足额投入起到了积极作用,收效良好。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原有相关文件进行梳理,于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联合发布了财企[2012]16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并将适用范围逐步扩大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与此同时,省级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除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外,还相继出台了一些具有类似性质的专项费用管理办法。如: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晋政发[2007]40号《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山西省范围内的煤炭开采企业,自2007年10月1日起按核定的原煤产量,每吨提取5.00元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晋政发[2007]4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对山西省范围内的煤炭开采企业,自2007年10月1日起按核定的原煤产量,每吨提取10.00元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和使用管理遵循“成本列支、自提自用、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专门用于煤炭企业转产、职工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等。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11]99号)关于规范和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可按不超过70%的比例,统筹用于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的重大转产项目,并按股份制进行管理。各出资企业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比例,享受股东权利。集团公司应当确保统筹资金用于相关项目的实施,不得挪作他用。
目前,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执行的省份只有山西省,资源类企业随着自身可采资源的枯竭,大多面临着转产问题,或许会有更多资源大省逐渐推出该等政策。因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政策推出的比较晚,形成的专项储备积累尚小,待将来煤炭企业因资源枯竭需要转产而使用该资金时,如何规范专项储备中“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会计核算就显得尤为迫切。
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使用中遇到的会计核算问题
财政部财会[2009]8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煤炭集团公司或其子公司,就会计核算而言,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在使用过程中无非是费用化或资本化形成固定资产,使用时冲减专项储备,从而使“专项储备”余额逐步转销。唯独计提的“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因其用途的特殊陛及相关使用规定比较明确,计提额的绝大部分在最终使用形成“长期投资”时,“专项储备”因无法冲减,而使得“专项储备”科目余额有增无减,无法消除,不能真实地反映该专项储备的使用情况。
尤其在煤炭企业因资源枯竭而终止经营,或关闭破产进行清算,或需转产调整业务而变更为投资公司时,累计结余的专项储备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使用的会计核算设想
根据财企[2012]16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参照上述安全生產费用的使用管理办法,煤炭企业需转产而调整业务,使用“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形成“长期投资”时,应将对应金额的专项储备结转当期收益,从而真实地反映该专项储备的使用情况。除此之外,企业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优先用于煤炭企业职工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等支出。
对于使用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形成长期投资时,将对应金额的专项储备结转入资本公积的观点,本人认为缺乏依据。因为新会计准则体系下资本公积核算的内容主要包括资本溢价和暂时性项目两个部分,在核算时设两个二级明细科目,“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在假定该等转产投资项目在煤炭企业因资源枯竭而终止经营之前不会转让投资的情况下,将专项储备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显然是不合适的。
参考文献:
[1]宁哲静.浅谈煤炭企业专项储备中转产发展基金相关账务处理[J].财经界·学术版,2012(7).
关键词: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使用;会计核算
中图分类号:F406.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213-01
一、“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为了遏制煤炭企业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事故频发和安全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自2004年以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保证高危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足额投入起到了积极作用,收效良好。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原有相关文件进行梳理,于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联合发布了财企[2012]16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并将适用范围逐步扩大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与此同时,省级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除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外,还相继出台了一些具有类似性质的专项费用管理办法。如: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晋政发[2007]40号《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山西省范围内的煤炭开采企业,自2007年10月1日起按核定的原煤产量,每吨提取5.00元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晋政发[2007]4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对山西省范围内的煤炭开采企业,自2007年10月1日起按核定的原煤产量,每吨提取10.00元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和使用管理遵循“成本列支、自提自用、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专门用于煤炭企业转产、职工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等。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11]99号)关于规范和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可按不超过70%的比例,统筹用于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的重大转产项目,并按股份制进行管理。各出资企业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比例,享受股东权利。集团公司应当确保统筹资金用于相关项目的实施,不得挪作他用。
目前,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执行的省份只有山西省,资源类企业随着自身可采资源的枯竭,大多面临着转产问题,或许会有更多资源大省逐渐推出该等政策。因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政策推出的比较晚,形成的专项储备积累尚小,待将来煤炭企业因资源枯竭需要转产而使用该资金时,如何规范专项储备中“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会计核算就显得尤为迫切。
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使用中遇到的会计核算问题
财政部财会[2009]8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煤炭集团公司或其子公司,就会计核算而言,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在使用过程中无非是费用化或资本化形成固定资产,使用时冲减专项储备,从而使“专项储备”余额逐步转销。唯独计提的“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因其用途的特殊陛及相关使用规定比较明确,计提额的绝大部分在最终使用形成“长期投资”时,“专项储备”因无法冲减,而使得“专项储备”科目余额有增无减,无法消除,不能真实地反映该专项储备的使用情况。
尤其在煤炭企业因资源枯竭而终止经营,或关闭破产进行清算,或需转产调整业务而变更为投资公司时,累计结余的专项储备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使用的会计核算设想
根据财企[2012]16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参照上述安全生產费用的使用管理办法,煤炭企业需转产而调整业务,使用“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形成“长期投资”时,应将对应金额的专项储备结转当期收益,从而真实地反映该专项储备的使用情况。除此之外,企业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优先用于煤炭企业职工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等支出。
对于使用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形成长期投资时,将对应金额的专项储备结转入资本公积的观点,本人认为缺乏依据。因为新会计准则体系下资本公积核算的内容主要包括资本溢价和暂时性项目两个部分,在核算时设两个二级明细科目,“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在假定该等转产投资项目在煤炭企业因资源枯竭而终止经营之前不会转让投资的情况下,将专项储备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显然是不合适的。
参考文献:
[1]宁哲静.浅谈煤炭企业专项储备中转产发展基金相关账务处理[J].财经界·学术版,2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