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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之成为可能”不仅取决于主体人的认识能力,更直接地决定于主体预先赋予认识对象的规定性和适当的认识方法。“认识何以可能”包含着认识什么、如何认识、验证及认识的限度何在等具体问题。在对象特性方面,认识要成为可能,其对象就必须是个别存在物及其全体(事实上认识目标却是个别存在物及其全体的一般存在状态和存在方式)。从一般认识过程来看,假设是认识的关键环节,是使认识得以跨越个别与一般、有限与无限之间的逻辑鸿沟的唯一桥梁;验证则是认识的最终决定环节:只有能假设并能被验证的,才是可认识的。假设及其验证是认识方法方面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