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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土地法律体系当中,地方立法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主要包括两大类型.一是实施型立法,二是创制型立法。地方土地立法的主要特点是探索性、先行性、创新性、地域性。地方土地立法的重要价值在于,为国家土地法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它过去是、将来依然是国家土地法制建设的原动力.在今后的地方土地立法活动中,立法者的观念应当由过去的“以土地为本”向“以人为本”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