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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公交载客核载人数是否合理?如何更充分地利用有限的城市公交资源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
2007年10月26日下午,上虞市一辆中型客车,从汽车东站驶往岭南,途经西南门村沙滩桥头时,为避让前方电瓶车而坠河,造成车内42人中11人死亡、26人不同程度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当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已经采取了严格的管制措施,禁止各种客运车辆超载,并规定所有车辆必须按行驶证上规定的核定载客数为依据,不允许城乡公交采用站立式服务。
从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角度出发,这一措施非常有效,但同时也引发了另外一系列问题:严禁超载中判定超载的依据是什么?城乡公交客运车辆是否允许采用站立式服务?客运车辆的核定准载应该如何确定?笔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以现有车辆行驶证为依据搞一刀切,不够科学合理,有待商榷。
我们先看一下有关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这条规定只是提出了车辆的核定准载有一个上限,不能超过规定载客。但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某一型号车辆的核定载客数,没有规定客运车辆不能使用站立式服务,也没有规定客车超载的认定标准。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判断是否超载,是以公安车管所核发的车辆行驶证中核定载客数为标准的,行驶证已经代表了公交车管部门对车辆核定准载的行政许可。在现场检查和法院行政诉讼中,判定客车是否超载的依据也是车辆行驶证中的核定载客数。
但是,公安车管所对车辆核定载客数的认定与车辆生产厂家提供的准载技术指标有着巨大的差异。以笔者手头一辆江淮牌HFC6890G2城市客车行驶证为例,厂家提供的技术指标载客数为58/19-32。其依据是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其中对客车乘员数核定有如下规定:
★ 按乘员质量核定:按GB/T12428确定(详细规定有客车准载人数的计算依据和办法);
★ 按坐垫宽和供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核定:坐垫宽按每1人不小于400mm核定;按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计算:城市公共汽车及无轨电车按每1人不小于0.125m2核定,其它城市客车按每1人不小于0.15m2核定,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及车长不大于6m的客车不允许核定站立人数。设立席的客车供乘客用的地板面积按GB/T12428确定。
★ 按卧铺铺位核定: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核定1人。
★ 以上述条款计算的乘员数取最小值核定乘员数。
根据国家标准的规定,这一型号的客车可以用于城市公交,并根据不同的需要,可安装19至32只座位,同时最多允许载客58人。而公安车管部门根据车辆出厂证明中填写的座位数,在行驶证中确定为“使用性质:公交客运;核定载客:28人”。使一个客车缩减了30人的运力,从某种角度来讲,无意间就浪费了50%的社会公共资源。显然,这一差距的来源是对客运车辆能否提供站立式服务的不同认识。
进一步分析GB7258-2004中提到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及车长不大于6m的客车不允许核定站立人数”,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行经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建成区以外二级以下公路的客运车辆不得使用有站立乘员席的客车车型。”对这两条规定,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在城乡公交短途客运中,采用了大于6米的大型客车时,并在二级及以上路面上行驶时,可以采用站立式服务?
为此,我们在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发布的《汽车旅客运输规则》中找到这样的提法:“第二十一条在道路条件较好的情况下,车内通道未安装活动座椅的客车可按以下规定增载:普快班车允许按车辆核定定员数增载10%。普客班车允许按车辆核定定员数增载15%。城乡公共汽车允许按车辆核定定员数增载20%”。其中对三类班车的定义分别如下:“普快班车是指站距较长,沿途只停靠县、市及大镇等主要站点的班车。普客班车是指站距较短,停靠站点(含招呼站)较多,配备随车乘务员的班车。城乡公共汽车是指由县城开往农村乡镇、站距短、旅客上下频繁,并配备随车乘务员的短途班车。”也就是说,从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则中,都是允许客运车辆有条件地以立式服务进行增载。既然允许增载,公交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可以在行驶证中明确进行许可,并进一步核定其允许的增载数。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般默认公交车辆能以超过行驶证规定的核定载客数为乘客提供立式服务,例如:郑州至开封城际公交车上有座位55个,由于它是城际公交车,客流多时,允许限量超员,核定载客人数达118人,这是一个公交核载的典型例子。
当然,国内也有过对公交车中采用立式服务进行超载处罚并引发行政诉讼案的先例,比如云南省陆良县就发生过交警部门对公交车超载司机进行行政处罚,司机向法院上诉的案例。这些个案反映出我们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影响了有法必依的严肃性。我们认为,与其以默认方式允许公交车采用站立式服务,还不如根据车辆使用性质的不同,按车辆使用说明书确定的载客数在行驶证中明确规定客运车辆定员几人、限载几人更为合适。
随着公交优先政策的执行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不论是城市公共交通还是城乡公交客运,早出晚归的短途客流已经出现了巨大的峰谷差,要求在高峰时段为全部客流提供座位式公交服务既不适应我国国情,又会造成巨大的运力浪费。特别是目前城市交通拥堵现象较为严重,已影响到了市民的正常生活,城乡公交及道路客运的安全管理,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也必须考虑经济性,对客运车辆的核定准载要以科学为依据,实现经济性与安全性的统一。
随着公交优先政策的执行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不论是城市公共交通还是城乡公交客运,早出晚归的短途客流已经出现了巨大的峰谷差,要求在高峰时段为全部客流提供座位式公交服务既不适应我国国情,又会造成巨大的运力浪费。
2007年10月26日下午,上虞市一辆中型客车,从汽车东站驶往岭南,途经西南门村沙滩桥头时,为避让前方电瓶车而坠河,造成车内42人中11人死亡、26人不同程度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当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已经采取了严格的管制措施,禁止各种客运车辆超载,并规定所有车辆必须按行驶证上规定的核定载客数为依据,不允许城乡公交采用站立式服务。
从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角度出发,这一措施非常有效,但同时也引发了另外一系列问题:严禁超载中判定超载的依据是什么?城乡公交客运车辆是否允许采用站立式服务?客运车辆的核定准载应该如何确定?笔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以现有车辆行驶证为依据搞一刀切,不够科学合理,有待商榷。
我们先看一下有关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这条规定只是提出了车辆的核定准载有一个上限,不能超过规定载客。但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某一型号车辆的核定载客数,没有规定客运车辆不能使用站立式服务,也没有规定客车超载的认定标准。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判断是否超载,是以公安车管所核发的车辆行驶证中核定载客数为标准的,行驶证已经代表了公交车管部门对车辆核定准载的行政许可。在现场检查和法院行政诉讼中,判定客车是否超载的依据也是车辆行驶证中的核定载客数。
但是,公安车管所对车辆核定载客数的认定与车辆生产厂家提供的准载技术指标有着巨大的差异。以笔者手头一辆江淮牌HFC6890G2城市客车行驶证为例,厂家提供的技术指标载客数为58/19-32。其依据是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其中对客车乘员数核定有如下规定:
★ 按乘员质量核定:按GB/T12428确定(详细规定有客车准载人数的计算依据和办法);
★ 按坐垫宽和供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核定:坐垫宽按每1人不小于400mm核定;按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计算:城市公共汽车及无轨电车按每1人不小于0.125m2核定,其它城市客车按每1人不小于0.15m2核定,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及车长不大于6m的客车不允许核定站立人数。设立席的客车供乘客用的地板面积按GB/T12428确定。
★ 按卧铺铺位核定: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核定1人。
★ 以上述条款计算的乘员数取最小值核定乘员数。
根据国家标准的规定,这一型号的客车可以用于城市公交,并根据不同的需要,可安装19至32只座位,同时最多允许载客58人。而公安车管部门根据车辆出厂证明中填写的座位数,在行驶证中确定为“使用性质:公交客运;核定载客:28人”。使一个客车缩减了30人的运力,从某种角度来讲,无意间就浪费了50%的社会公共资源。显然,这一差距的来源是对客运车辆能否提供站立式服务的不同认识。
进一步分析GB7258-2004中提到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及车长不大于6m的客车不允许核定站立人数”,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行经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建成区以外二级以下公路的客运车辆不得使用有站立乘员席的客车车型。”对这两条规定,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在城乡公交短途客运中,采用了大于6米的大型客车时,并在二级及以上路面上行驶时,可以采用站立式服务?
为此,我们在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发布的《汽车旅客运输规则》中找到这样的提法:“第二十一条在道路条件较好的情况下,车内通道未安装活动座椅的客车可按以下规定增载:普快班车允许按车辆核定定员数增载10%。普客班车允许按车辆核定定员数增载15%。城乡公共汽车允许按车辆核定定员数增载20%”。其中对三类班车的定义分别如下:“普快班车是指站距较长,沿途只停靠县、市及大镇等主要站点的班车。普客班车是指站距较短,停靠站点(含招呼站)较多,配备随车乘务员的班车。城乡公共汽车是指由县城开往农村乡镇、站距短、旅客上下频繁,并配备随车乘务员的短途班车。”也就是说,从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则中,都是允许客运车辆有条件地以立式服务进行增载。既然允许增载,公交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可以在行驶证中明确进行许可,并进一步核定其允许的增载数。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般默认公交车辆能以超过行驶证规定的核定载客数为乘客提供立式服务,例如:郑州至开封城际公交车上有座位55个,由于它是城际公交车,客流多时,允许限量超员,核定载客人数达118人,这是一个公交核载的典型例子。
当然,国内也有过对公交车中采用立式服务进行超载处罚并引发行政诉讼案的先例,比如云南省陆良县就发生过交警部门对公交车超载司机进行行政处罚,司机向法院上诉的案例。这些个案反映出我们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影响了有法必依的严肃性。我们认为,与其以默认方式允许公交车采用站立式服务,还不如根据车辆使用性质的不同,按车辆使用说明书确定的载客数在行驶证中明确规定客运车辆定员几人、限载几人更为合适。
随着公交优先政策的执行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不论是城市公共交通还是城乡公交客运,早出晚归的短途客流已经出现了巨大的峰谷差,要求在高峰时段为全部客流提供座位式公交服务既不适应我国国情,又会造成巨大的运力浪费。特别是目前城市交通拥堵现象较为严重,已影响到了市民的正常生活,城乡公交及道路客运的安全管理,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也必须考虑经济性,对客运车辆的核定准载要以科学为依据,实现经济性与安全性的统一。
随着公交优先政策的执行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不论是城市公共交通还是城乡公交客运,早出晚归的短途客流已经出现了巨大的峰谷差,要求在高峰时段为全部客流提供座位式公交服务既不适应我国国情,又会造成巨大的运力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