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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6月28日,由中国工商学会和北京市工商学会联合主办、北京市工商局宣武分局承办的“工商行政管理改革与发展高层论坛”在京召开。中国工商学会会长韩新民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国工商学会副秘书长黄新民、北京市工商局副局长罗文阁分别主持了会议。王家福、王保树等我国经济、法律、行政、文化等方面的10名专家,就工商行政管理近三十年来的发展轨迹、当前面临的形势以及未来发展的方向进行了研讨。
我们对专家发言进行了录音整理,并摘其精要在本期刊登,以飨读者。
韩新民(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会长):
这次由中国工商学会与北京市工商学会联合举办的“工商行政管理改革与发展高层论坛”,得到各位专家学者和有关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中国工商学会和北京市工商学会对这次会议的顺利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与会的专家学者和同志们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对会议的承办单位北京市工商局宣武分局表示诚挚谢意!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至今,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走过了三十个年头,这是波澜壮阔的三十年!在经济领域,我国所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GDP由1978年的3624亿元人民币,上升到2006年的20.94万亿元,经济总量在世界排名上升到第四位: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也取得明显成效,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和领导基础进一步巩固,驾驭经济、政治及其他社会管理的能力不断增强,政府由计划经济时代的“全能型政府”向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有限型政府”逐渐转变,深刻地改变着我国的社会治理结构和管理模式,政府职能进一步体现:作为政治、经济集中反映的社会意识形态、价值理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法制理念、科学精神、民主正义思想逐步发扬光大,社会、教育、卫生、体育、文化事业蓬勃发展,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制度相适应的多元文化形态在逐步形成。进入新世纪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已深入人心,全国人民正朝着奔向全面建设小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奋勇前进,其势不可阻挡。
三十年来,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与改革开放的节奏相互映照,一路同行。一九七八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得到恢复,作为国务院履行经济规制和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重要职能部门,在充分履行党、国家和人民赋予的职能工作的同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应改革开放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历史需要,不失时机加大自身体制改革、职能转换、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变革的步伐,也取得了长足进步和明显的成效。总结三十年来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一九七八年到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了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国务院及各级地方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政策,承担规范市场进入秩序、交易秩序等监管任务外,还承担着大量的培育初级市场体系(主要是集贸市场、集中交易的批发市场等)、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为国有大中型企业体制转轨、机制搞活服务等工作。这一时期工商行政管理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在体制上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各级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包括派出机构 32商所)的人、财、物的管理、领导权集中在各级地方党委政府手中:在职能上既管市场又办市场,管办不分;在管理方式方法手段上以行政规制手段为重,法律、经济手段相对不足:监管理念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
第二个阶段: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至九十年代末、本世纪初。随着我国初级市场体系的逐渐完善,个体私营经济的蓬勃发展,国有企业普遍实现股份制转型、外资的大量涌人和外企的增加,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市场主体法治精神和市场意识的提升,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进一步明确。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亟须进一步转换职能、改革体制和机制、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方法手段。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及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先从“办管脱钩”人手,改革那种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初级市场培育的职能模式,集中精力探索监管视野、拓展监管领域,逐步介入到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监管的职能模式,改变“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二元职能模式:为提高行政执法权威、摒弃地方保护、强化国家法治权威和市场统一监管机构,总局升格、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体系:创新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制度、改变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能,依据市场经济的法制理念、信用理念和科学理念,建立以“经济户口”为基础的监管制度,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实行巡查制、首办负责制、企业信用分类监管、12315行政执法体系、流通领域商品准入制、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监管、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化监管等一系列制度创新和方式方法手段变革。
第三个阶段:本世纪初至今。经过第二个阶段的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逐渐明确了改革目标,并朝着“法治工商、信用工商、信息工商”的建设方向努力。但是,工商行政管理的改革和发展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一方面,进入新世纪以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我国加入WTO以及信息网络化技术的发展,给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工作提出新任务、带来新挑战;另一方面,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在职能、体制、机制、方式方法、队伍等方面还存在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不相适应的地方,市场秩序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维护食品安全、整治虚假广告、保护知识产权、治理商业贿赂、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反不正当竞争、加强消费维权仍然任重道远,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这些都是工商行政管理改革与发展过程中有待于深入研究和进一步解决的重大战略选题。
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改革与发展方面做大文章,其中转变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理念是当务之急。今年初,周伯华局长提出坚持“四个统一”的监管理念。他反复强调,坚持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有机统一,不仅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要恪守的基本价值理念,也是今后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并且进一步强调要在创新制度、改进管理、提高效能上下功夫。
这次高层论坛会议的主题是工商行政管理改革与发展的问题,这是一个重要的战略问题,今天到会的各位专家、学者是研究我国经济、法律、行政、文化等方面的知名学者,希望大家畅所欲言,不拘风格,提出宝贵意见,帮助我们在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和发展的进程中,进一步夯实现代监管理念,研究解决制约职能充分发挥的一系列现实而紧迫性的难题,进一步明确今后奋斗目标和努力方向!
再一次对同志们的到来表示衷心感谢,并预祝研讨会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周天勇(中央党校研究中心主任):
非常感谢工商学会的邀请,我想从创业、就业及国 家一些行政体制改革这几个方面谈一些对工商行政管理的看法。
中国现在就业压力比较大,每年需要就业的有2400多万人,只能解决1000多万人,每年大概有1000万的缺口。虽然我们现在登记失业率是4%,但是实际的失业率肯定要比这个高得多,我个人估计可能在15%。
我们的就业问题主要是企业数量问题,而不是什么其他的原因。没有创业哪来的企业,没有企业哪来的就业呢?
2005年国家统计局有一个关于注册登记企业普查,只有325万户,和国际上比较,我们国家企业数量不足,这是毫无疑问的,我觉得工商总局周伯华局长提出监管要和发展相结合非常好,如果监管到最后个体户都没了,企业都没了,那你的监管就失败了。
我今年参加了中编办、国务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研究室等举办的好几个座谈会,很多学者认为,弄这么多机构是我们国家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的一个失误,设机构但财政不给钱,去搞自收自支?最后又改成收支两条线,我觉得这是非常糟糕的。前几天我到延边,问了一个餐馆,政府的22个部门到这个餐馆收费,这个餐馆就和政府各个部门谈判、找关系,有的可以不交,有的一定要交的。这涉及两大问题,一是就业、创业,二是政权的稳定性,实际上各个部门收费,最后把共产党都收垮了。我想这两个问题肯定是中央高度关注的问题,十七大以后机构改革肯定要解决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会出现很多问题。
我非常赞同周伯华局长提的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有机结合。工商行政管理体制面临一些需要调整的问题。第一,就是对创业的管制要放松,要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放松管制。比如几个人以下的个体劳动,改成备案制,不要再搞登记制。第二,有些地方搞企业化,你是个人独资企业,现在为什么有些省里不让他转到个人独资企业呢?因为这个税就收不着了,这是不对的。第三,住宅经商,要分门别类区别对待。目前中国企业这么少,要办大量的企业,你非得要让他到办公楼去办,房价又得起来,土地又得大量的占用。如果在家里注册登记办企业,不影响邻居,不违法,应被允许。北京市工商局最近暂缓住宅经商问题及免掉工商管理税、市场管理税,做法非常好。住宅经商,应当分门别类区别对待,有些从政府角度看合理,但从老百姓角度看就不合理。对老百姓临时就业应网开一面。第三,经营范围应宽容一些,不要定得太死。此外,在企业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资本金、注册地等方面要灵活一些,宽容一些。工商部门应在鼓励创业,增加企业,扩大就业等方面起非常大的作用,我想这就是周局长监管与发展的内涵。
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第一是放宽对创业的限制,做鼓励创业的工商,鼓励增加企业的工商,促进扩大就业的工商。第二是经费,行政执法、司法不应当去收费,一收费执法就变味儿了。
总的来说,应当朝着精简机构,和平执法,减少手续,压缩收费等方向改革,实现以人为本,鼓励创业,增加企业,扩大就业,网开一面。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非常高兴能够和我们工商系统的朋友们再次谈心,就推动工商行政管理改革与发展的几个问题谈一些个人粗浅的想法。
首先,进一步认识科学发展观,打造一个服务型的法治工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发展是目标,但规范是前提,法治是基础,和谐是关键。科学发展观比以往的传统发展观更强调对市场秩序的监管。市场经济,要有市场自治,商人自治,契约治理,要有市场秩序的规范和严谨。传统发展观认为,初次分配强调效率,二次分配强调公平,简单地说效率优先。温总理两会前发的一篇文章中指出,公平公正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我们应当把公平和公正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执法方案的选择,还是应当优选公平效率兼顾的方案,但如果两者不可兼得的话,应是公平、公正优先,这实际上是对打造服务型的法治工商提出的实实在在的要求。
那么,应如何理解服务型工商的内涵呢?说服务有三个必然的要求,首先,主要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特别是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包括体制的建立,更重要的是体制的完善。我们现在虽然加入WTO了,但是我们的产品包括服装、鞋帽、家电出口到欧美时,经常遭遇反倾销的不利后果,说明我们这个市场经济体制的确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我认为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有三大标准,第一,商业欺诈。第二,商业贿赂。第三,商业垄断。商业欺诈,商业贿赂,商业垄断的存在,怎么能使我们有底气跟外面说我们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制,所以在这个方面我们要服务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其次,我们要服务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现在利益冲突连绵不断,考验着我们政府的执政制度。第三,就是要服务于市场主体,,即服务于我们的公司,服务于广大的消费者,服务于广大的投资者。
我把服务初步划为六个层次,第一,尊重型的服务。第二,市场准入服务,包括行政许可和普通的非行政许可的行政登记。第三,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第四,行政指导。第五,促成型服务,工商部门应借助自己的资源,帮助企业达成合法的目标。第六,给付。主要是给付信息。
下面,谈一点关于法治工商的思考。在这个方面我觉得关键是恪守六大原则,一是法治原则,包括主体法定,职权法定和程序法定三个内容。如果这三个内容把握住了,我们在行政诉讼当中就会立于不败之地。二是透明原则,包括电子政务,技术推广,网上年检,即网上这种一网一表一次上网的年检做法,我觉得非常好。四是勤勉原则,或者是高效行政原则。这个方面总的趋势是行政效率提高了,特别是一站式的工商登记服务,非常好。但要记住细节管理决定成败,工商在这方面如何去改革,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五是人本原则,或者以人为本的原则,或者仁政原则,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应当更多地向消费者进行倾斜。六是公正原则,一碗水端平,包括对本地企业,外地企业,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都提供良好的登记服务,都提供合法的、规范化的公共服务。
最后,就是建立一种无缝的、信息共享的、快捷高效的联动执法合作机制。在我们工商部门之外,能够和质监部门、卫生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民航、铁路,甚至和发改委建立一种信息共享的、快捷高效的、无缝对接的执法合作机制。有缝的监管是常态,将来要达到无缝监管,360度的全面覆盖,现在覆盖的还是少数。监管当中的联席会议制度也非常有必要。我相信只要坚持落实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找准工商服务型、法治型的角度定位,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一定能为社会主义的发展,为国家的富强,为社会的和谐发展立起不朽的历史丰碑。
王保树(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
非常高兴会议主办单位给我这个机会参加这个论坛。我想谈一谈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问题。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到的内容非常广泛,应该说 是一个庞大系统工程,实现下面三个转变,比较重要:
第一,商事登记要从实质审查转向形式审查。从国际立法可以发现,商事登记的审查有三种不同的立场,第一种是形式审查主义,即在商事登记的时候对登记的申请事项只审查形式上是否合法。第二种是实质审查主义,不仅审查申请事项在形式上是否合法,也审查这些事项是否真实。第三种是折中审查主义,即法律虽然规避登记机关有实质审查的权力,但是并不承担实质审查的责任。实质审查要审查真实,但真正发现不真实,你也不能怎么样,这就是所谓的折中主义。我认为这个主义是最差的。
中国的立法和实践可以看出,我国的商事登记审查,虽然已经开始离开实质审查,但是还没有到达形式审查主义,可以说还处在一个混合的、折中的阶段。《合伙企业法》基本上实现了形式审查。第10条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当予当场登记。《公司登记条例》实行的则是折中审查主义。折中主义是以实质审查为基础。多年的实践表明,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实质审查,包括折中主义审查的弊端很多,一个是实质审查容易误导群众,给群众造成一种误解。好像登记机关已经进行实质审查,你完全可以相信它的真实性,但是要这样相信确实就成问题了。第二,实质审查没有办法保持权利义务一致的精神,不承担实质审查的责任。第三,实质审查导致烦琐的程序,加重了执法成本。
我觉得改革应该从实质审查向形式审查过渡,而且要彻底的实现这种过渡。要想解除社会公众关于登记机关为登记事项的真实性保险这种幻想,登记机关就不能再继续走实质审查这个路,甚至也不能走折中审查主义的路子。
第二个转变就是从管制强化到管制缓和。登记实践当中管制的强化与实质审查是有关系的。我们在实践当中有一种理念,管理也是一种服务,我们以为只有强化管制、认真管,才能真正为老百姓服务,才真正地尽到责任。但是多年的实践表明,管好跟管制的强化并不能画等号,目前登记当中强化的痕迹还是挺突出的。
商事登记管制应该顺应企业法律制度的必然趋势进行相应的改革。我个人觉得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是不需要管制,而是需要管制,但需要的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制。
缓和的要求是必然的。缓和的一个根本精神,从先后修订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看,是方便企业设立独立投资,因此在登记当中应体现这种精神,不必设计强制细则规定。
第三个转变,就是从多元规制到一元规制。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做法,无非是两个方面:一个是规避登记的法律规范的编撰,一个就是管辖的模式。从境外的立法来看,不同的国家是不同的。
中国怎么选择?可以说多元有搞好的,一元也有搞好的,但根据中国目前法制水平,我个人认为应该强调一部法律一个登记机关,一元规制。所以首先要制定统一的商事登记法,用这一部商事登记法管制商事登记。第二,就是强调所有商人的登记中受一套法律管辖的做法。
我注意到,现在实际上私营企业,也就是个人办的合伙企业,这是一套。另外合伙企业法单独有自己的登记制度。我觉得应该找出他们的共性,加快制定统一的商事登记法,合伙企业、公司不因为它的所有制不同而不同。从多元规制到一元规制可以避免许多冲突和矛盾。
王家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原所长):
非常高兴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改革与发展的研讨会。邀请我来很高兴,想讲一些自己的想法。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应该说从原来的探索构建,到现在已发展到相当成熟的阶段,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功不可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到新的历史阶段,工商行政管理必须按照中央的精神坚持改革开放,改革和发展仍然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一个主题。
第一,应该自觉认识工商行政管理处在市场监管的一个综合和主体地位,工商行政管理是监管市场经济的一个职能部门,职能多,队伍整齐,而且是独立的,没有任何的利益关系,这样的机构应该具有主体地位。我们还有好多监管机构,但是工商行政管理是一个不能代替的主体机构,责任很重大。我们应该看到这样一个地位,即国家市场经济搞得好坏,主要是靠你们,你们肩负着这样一个神圣的职责。将来监管制度合不合并,还不知道,但是无论如何你们得跟有关部门配合起来做这件事情,一定要把这件事情做好。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一个职责。
第二,机构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应该把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进一步延伸到多一些领域,比如自然资源市场,土地、矿产等,还有国有资产,国有股权出让,招投标等。为保证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平,你们应该把行政执法深入到那些市场里面去,监管房地产商的虚假宣传,吞并土地,商业贿赂,如果把这些管好了,我们国家、我们党的威望就会大大提高。如果我们地方政府靠土地来发财,这就太危险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把这个事情做一做。
第三,加强反垄断,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我们这个方面做得成效并不大,反垄断法搞了将近20年没有搞出来。反垄断应该是有理智的,但是我们遇到很大的障碍做不了,不仅有中国人垄断,而且有外国资本主义垄断,我们应该在这方面有所作为。应该有一个很重要的执法手段,来把反垄断这个事情抓起来。
第四,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的监管,为提高中国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国家服务。中国有些发明,有些专利怎么来商业化。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怎么样得到很好的处理,工商行政管理这方面搞好了,是一件大事儿。
第五,加强农村市场的培育与监管,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们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战略部署。现在城市市场经济发展不错,农、村市场经济发展比较差。所以我认为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有一个重大的任务,在农村必须像初期那样培育市场主体,组织发展产业,把农村市场经济搞起来,让农民有人去创业,这样一来,中国才能从利用消费刺激生产,转到利用投资来刺激生产。必须要靠农民自己把产业发展起来,自己创造收入,自己在市场当中活跃起来,这样我们的三农问题,我们的城乡二元结构才能解决。
第六,要有一个以人为本的思想。要把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搞好。我觉得这个非常重要。现在你们做了很多,但是还应该做得更完善,在药品、食品安全上应该加强,以保证人民的健康。
第七,健全执法制度。要加强内部的监督,保证队伍能够响当当,能够不要出大的问题。要保证工商行政管理,在人民心目当中能够起到很好的作用,一定要文明执法,柔性执法。有些事是可以宽一点的。
沈懿(北京大学网络经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我从2000年开始从事电子政务的研究,从一开始接手这个课题就跟北京市工商局有很密切的调研合作。七年时间,可以说北京市工商局,以及其他相关的工商部门是我们研究的非常好的样本,我是看着红盾315怎 么建立起来,看着电子商务的监管条例怎么出台,看着北京市的信用体系怎么一步步建立,以及看到我们今天工商系统当中怎么面临着改革和发展的这样一个转型时期。工商系统一定要先上电子政务和信息化,首先因为它是管理企业的一个枢纽,有大量的信息。第二个原因是行政成本非常高,所有的政府部门都有这个问题,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成本一直高居不下,因此必须先上电子政务。第三个原因是服务导向,虽然在2000年的时候不明显,但是已经非常清晰地看出将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必须站到前沿,但是我们在这方面做得还不够。
今天政府官员面临的一个首要问题,就是要转变我们的观念和态度。现在还有很多政府官员只把电子政务看作一种技术手段,没有看到这是在新形势下我们政府管理工作的一种竞争力,一种创新力。
以前我们谈到危机,有金融危机等。现在我们不能小看媒体带来的危机,它可以引发巨大的爆炸力。这一点应引起我们深思,考虑到很多未来可能有的某种危机,怎么样能够防患于未然。我在几次调研当中发现,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准备还不足。所以说在电子政务当中凡是触及民意民生的要尽快上,而且要上得细。
信息化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它已经成为一个竞争力,成为一个创新力,甚至是责任力。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整天和企业打交道,应该提倡一点企业家精神。怎么将被动式的监管变成主动式的服务,我下去很多部门官员跟我说,没办法,老百姓不上网,企业不上网我有什么办法。你一定有问题,你的客户不用你的东西一定责任在你。
我们谈服务型政府,首先要看你服务的对象需求的迫切度,看老百姓和企业迫切需要什么,越是迫切需要的东西你要先上。而不能从自我工作的方便力出发。第二,实施的可行度。需求很大,但是实施起来非常难,可能牵扯到各个部门的利益,一弄说不定要三年,这种项目也可以缓一下。既要充分考虑迫切度和可行度,还要达到一个均衡点。
网络经济没有地界和国界,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如何在全国做一个无界性的尝试,打造出一批合法的、重量级的网商,现在想法多,但尝试太少了。
最后,我想总结一下。首先,最近我看到政府网站有点滞后,差不多的水平,差不多的方法,都是照搬,但是高层次的、真正能够有创新服务的看不出来。要充分重视政府网站的建设,这毕竟是我们的平台和门户。第二,要强调服务的极端重要性。怎么样从民意民生最棘手的部分着手,从有危机感的部分着手。第三,服务没有止境,今天我有了多部门的审批是不是就够了?可能下面还有很多很细的工作,还有大量的可以挖掘的地方。
技术上的进步都好做,但是制度上的和观念上的创新难度还是很大。不能等、靠、要,必须要在微观上做适度的创新,要敢于承担风险和责任,尤其在网络上,还有很多需要协调关系,上下左右,包括中央跟地方,我想这个大家在实践当中碰到的也很多,
许光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我主要讲三个意见。
我们的监管重点是,促进市场开放、促进市场竞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怎么来转变职能以及管理方式,促进市场开放和竞争,这是我讲的两个重点,第三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工商局是一个跟民生关系密切的部门,一个服务型的部门,要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角度进行管理职能转变。
最近几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中央到地方加快了职能转变和自身体制改革,尤其是实行了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对更好地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促进公平竞争,特别是跨地区公平竞争,打破地方保护主义起了很大的作用,对于建设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应当看到,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够健全和完善,还有许多方面需要继续改进,比如电子政务,这个过去没有的东西,西方国家才刚刚开始,这需要我们赶上时代要求。还有我们的体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政府经济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部门之一,工作的进展,工作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整个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大背景的制约。就是说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在这样的情况下,要做到既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又符合已有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是很困难的,想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立一个很好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不太可能的,需要渐进的过程。
随着经济和社会改革的逐步深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适时调整工作重点和方式,更好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从当前来说,我觉得主要是通过简化市场准入制度,更好地促进市场开放,鼓励非国有市场主体进入市场,从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从学术角度来看,我们好多前置审批是影响企业创新和企业经营效益提高的障碍,要取消一些不必要的前置审批,提高工商登记的效率,最大可能地为创业提供便利条件。特别是对小企业,使它能够用比较短的时间,比较少的费用尽快地开业。从偏重管理转向偏重服务,为企业提供宽松的环境,降低市场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但同时还要加强市场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这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要积极开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工作。市场经济越发展,市场越繁荣,公平交易就越重要。特别是我们现在地方政府一些部门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封锁,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是中小企业,对公平交易的渴望越来越迫切。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在反垄断问题上,我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关注新的领域,比如说房地产市场。在这样一些新的领域,由于市场发展较快,不正当竞争问题非常严重。所以工商部门把反不正当竞争当做工作重点是非常必要的。
王先林(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经济法研究所所长):
我研讨的题目是保护知识产权和防止知识产权滥用。
在现代社会,保护知识产权不仅仅是我们市场经济的一种基本的道德规范,同时也是一个基本的法律规则。知识产权保护有很多方面的理由,其中最根本的是要促进鼓励创新,发挥创造性的激励机制,同时还有协调机制或者平衡机制。知识产权本质上就是一个利益的问题,这涉及到一个利益的界定,也涉及到一个利益的调整问题。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也是重要的公共政策,它要考虑到经济、政治、社会各个方面,所以在不同的国家处于不同的阶段,保护知识产权的定义可能会持有不完全相同的观点。一般来说处于强势的时候,或者在技术创新、知识产权拥有方面。或者创造方面,处于强势的国家,肯定愿意或者非常强调保护。
随着我国加入WTO,越来越多的外商,特别是跨国公司进入到中国市场,他们凭借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对我们一些民族企业进行打压的情况越来越突出地表现出来。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这种专有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本来应该是无可厚非的。在我们有些知识产权纠纷中,可能也确实存在着国内企业侵犯跨国公司知识产权的嫌疑,但是我们不能忽视另外一个方面,即也存在着超出知识产权正当行使的情况,在这里面就是把知识产权的行使当做不合 理打压竞争对手的一种工具。此外,一些跨国公司往往交叉运用相关的法律手段,对付我们的一些民族企业,我们已连续12年成为世界上被提起反倾销最多的国家。
从完整的知识产权制度来说,它不仅仅有一个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还应当有一个禁止或者防范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即知识产权行使的正当性的判断或者相关的控制问题。这两方面是并行不悖的,对知识产权的滥用的必要防范和控制,并不是对知识产权本身的否定,而是在承认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这正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所要求的。通常对知识产权滥用很难有一个非常明确或者准确的定义,泛泛地说知识产权滥用就是不正当的行使,但是怎么样构成不正当,还要结合相关的具体行为来分析。
一个普遍的现象是,越是知识产权保护严格的国家和地区,控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措施或者制度也更加严密,更加严格。美国、欧盟、日本,这方面的情况大致类似。在我们国家提出这个问题,并不是专门针对跨国公司,而是针对整个知识产权权利人。
由于知识产权的滥用和竞争有着密切的联系,很多国家把它纳入反垄断法的框架内进行分析和判断。第一是拒绝许可,即知识产权人利用自己对知识产权所拥有的专有权,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从而排除其他人的竞争,以巩固和加强自己的垄断地位的行为。第二个就是搭售,即将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捆绑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以致购买者为得到其所想要的产品就必须购买其他产品的行为。第三个是价格歧视,即同样的情况不同的对待,使得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受到破坏。第四个是掠夺性定价,即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商品之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严格意义上说,权利滥用中的权利本身应是合法获得的,但有时也有将不正当获得的专利权,或根本就不应获得的权利的行使行为,这也属于权利滥用。
李顺德(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我就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问题谈谈个人的想法。
我讲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重要内容之一。我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质上还是属于知识产权法领域的,只不过它在客观上起到了一个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作用。这在有关的国际公约当中已经非常明确了,比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把反不正当竞争纳入了工业产权保护,并给不正当竞争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即凡在工商业事务中违反诚实惯例的竞争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现在各国对这个定义都是给予充分的尊重和承认的,现在在知识产权领域和法学界也有这样一个看法,就是说其他的传统的知识产权法,比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呢?打一个形象的比喻,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当于是海水,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相当于飘浮在海水上的三座冰山。就是说凡是其他知识产权法所保护不到,或者保护不完善的地方,需要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作为补充和完善。所以,我们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法,也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兜底法。
当然作为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其特殊性。在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时候,是想分开单列的,又考虑到反垄断法不能马上出台,就把一部分急需解决而又应该放在反垄断法里的内容,暂时放进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由此使很多人误认为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包含了反垄断法。实际上是有这样一个历史背景的,在这儿做一个说明。
第二个问题,知识产权滥用本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从知识产权法角度来看,不正当竞争行为实际上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称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所定义的,在工商业事务中违反了诚实惯例,直接侵害竞争对手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特别是标识类标记权的竞争行为。所以违反诚实信用的竞争行为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认为,不仅包括所有的狭义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包括了我们通常讲的非法垄断行为,即限制竞争行为,或者称限制性经济行为,即经济的非法垄断行为。
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我把它分成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一般的知识产权滥用,这个滥用首先构成的是对知识产权法的违法行为。比如说违反了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来行使自己的知识产权。第二个层次是利用知识产权去从事不正当竞争。也就是说,用一般的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管不了,只能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个层次是利用知识产权进行限制竞争,构成非法垄断行为。这样的滥用行为就已经属于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所以对于知识产权滥用,要具体行为具体分析,根据它的不同程度、不同性质而采取不同的法律进行规范。
一般的知识产权滥用,明显地违反了知识产权具体法的规定,当然首先可以利用已有的知识产权法对它进行规范。但不等于说它和不正当竞争毫无关系,即使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仍可以优先试用知识产权法。但在实际当中有个例外,就是说在涉及到著作权法的时候,著作权的保护从经济领域来讲,保护的力度是相当弱的,所以在很多情况下如果产生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竞合的时候,当事人通常优先选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不一定先选择著作权法,因为选择著作权法可能对他不利,得到的赔偿等方面比较少。这是一个例外的情况。
第三个问题,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工商部门执法的范围非常广,具体到知识产权的执法,首先涉及的是商标,其次是厂商名称或者叫字号、商号,第三是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提到的商业秘密和其他各式各样的商业标记类的这样一些问题,
我想探讨三个问题。第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一是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原则。就是说在我们的执法当中应该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观念,即我们代表的是国家,是一种公权,而且我们动用的是一种公众的资源。二是规范市场公平秩序原则。一种行为只有危害了社会公众利益的时候。行政执法部门才有必要去进行执法。知识产权本身是一种私权,对私权的保护主要要依据私法,也就是说主要是当事人自己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应该动用国家公权的力量,动用社会的资源为少数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去维权和服务,这是在一般的情况下。但如果侵害行为不仅侵害了少数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危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危害了整个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就应该动用社会的资源去执法。三是依法行政原则。四是追求行政执法效益比原则。就是对于动用的行政资源和通过执法以后达到的效果,应该事先有一个充分的比较和思考。就是说我们什么样的情况应该怎么来动用我们的执法力量,减少资源的浪费。如果从经济效益上尽管效益比不会太高,但是从社会效益上是必须做的,那么我们也可以,或者也应该去做。
第二,应该准确把握行政执法的度。这个度是什么 呢?我理解,一是行政执法与民事救济的度。知识产权被侵权以后,可以通过民事救济的方式来寻求法律上的救济,当然也可以通过其他的途径,比如民事调节、仲裁等等,另外一个途径就是寻求行政部门行政执法获得救济。我觉得应该把这两种救济分清楚,不能靠行政救济大包大揽。二是行政执法与刑事救济的度。我们追究刑事责任有一个门槛的划定,什么样的才能构成刑事责任,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三是行政执法力度的度。参照国外一些这方面的经验来看,不仅是行政执法,包括其他执法,要严格区分初犯和累犯,二者处罚的程度悬殊相当大。但是目前我们国家在这个问题上规定的不够明确,或者说掌握的不够好。
第三,应该警惕和坚决制止滥用保护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行为。目前在实践当中存在着当事人利用我们法律上有些规定不够清楚的地方来钻空子,比如说通过行政执法规避司法管辖。
罗云波(中国农业大学教授、食品科学与营养学院院长):
今天我讲的是我国食品安全的一些问题,主要分三个方面。
第一个问题,国外的食品安全状况。我们先谈谈食品安全的概念。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有一个概念,叫做对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或者食用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实际上换句话说,就是食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并由此产生的公共安全问题。这里面有两个很关键的东西,一个叫做有毒有害物质,而且还要产生社会公共问题,发达国家面临的食品安全的问题,主要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农业,在食品工业当中产生的一些食品污染,其中生物性的污染占的比重较大,比如疯牛病等等。经济快速成长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属于这一类国家),主要面临除了一些传统的问题如化肥、农药、兽药、环境造成的污染,同时也面临工业化国家所造成的、所面临的一些共同的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的危害和影响,包括危害公众的健康,造成经济损失,同时还会引发国际贸易争端,另外食品安全问题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因为它牵扯到每一个老百姓个人的利益,弄得不好很容易造成说我们政府不作为。
国外的食品安全管理模式,大体上有两类。一类是单一管理,即把所有的食品安全管理放在一个部门,由它去协调管理,如德国、加拿大;另一类是多部门管理,如法国、日本,包括我们国家。多部门管理又有两种形式,一种叫做按品种来分类管理。某一种农产品,比如番茄,它不管是哪种形式,只要番茄出问题,就归某个部门处理。另一种是分环节,叫分段管理,我们国家是按照分段管理的,铁路警察各管一段。
国外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措施,一个是建立健全法律体系。法律一般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在一些综合性的法律中对食品的安全做出一些定义,另外一种是单一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一些法律,就是对食品安全的某一个问题来进行定义,第三种情况是地方政府根据地方的具体特点进行单独立法,尤其是一些联邦制的国家,相对来说各州的自治度比较高,所以有一些立法。另外一个主要措施是制定统一权威的技术法规。对于食品安全性以及产地环境的标准,都是通过政府部门以及发布技术法规的形式,法规、法令和指令来强制执行,另外也大量采用推荐一些国际组织的,像国际法典委员会等等。第三个主要措施是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一是制定一系列配套的成体系的法律法规,二是有健全的监管机构,有明确的责任分工,三是有一批高素质的专业管理人员,还有就是各个国家都根据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对食品安全管理措施进行相应的调整。
国外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特点,一是以风险评估作为基础,就是哪些可能会出新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它必须要有科学的依据。二是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控制。三是提高安全管理的透明度,尤其是让行业协会,甚至是消费者共同来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另外还有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管理机制。
第二个问题,我国食品安全的状况。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我们逐步建立了管理体系,而且越来越规范,越来越合理,尤其是加强了法律法规的建设,另外也建立了适应我国国情的监管机构,目前有八个部门。此外,强化了管理,建立健全技术支撑体系,建立了很多的检测中心、培训中心等等,培养了很多管理上和技术方面的人才,开展了一系列重要的工作。
通过这些工作我们国家食品安全的总体水平在不断提高,但是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有害物质的残留含量超标,食品中微生物污染和生物毒素污染超标,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掺杂使假等。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发展阶段的制约。在农业生产方面,我们的集约化经营程度还很差,8亿农民绝大多数是一家一户的小农户,小农经济,这给监管造成很大的困难,而且这个困难在短时期内还无法改变。在食品加工方面,一些小企业、小作坊天天跟监管部门打游击。在消费方面,我们的消费者还不是很成熟,缺乏必要的食品安全的一些知识。二是监管的制约。主要包括行政管理的力量不足和行业协会发育不完善。三是立法和执法的制约。我们的一些法律还存在相互冲突,不是很协调,另外在执法的力度上还是有一些问题的。比如对于掺杂使假这类恶性的食品安全问题,在国外把它同投毒、贩毒论处,而我们现在使用民事的诉讼。
第三个问题,建议与思考。一是要推进农业的标准化,加强食品安全的源头治理。二是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包括管理体制。从政策层面上,首先要结合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科学制定食品安全的目标。其次要加强能力建设,健全食品安全支撑体系,包括管理体系、科研体系。在工作层面上,要明确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工作思路,尽可能地把食品安全的重心往前移,做到预防为主、风险评估等等。另外要完善监管体系,强化监管责任制,还要明确标准的制度主体。最后是要加强能力建设,健全食品安全的支撑体系。这方面一个是要加强国民的食品安全教育,使得我们有必要的一些食品安全的知识,另外要加强诚信制度的建设,对于一些生产者和经营者而言,要加强信息服务和管理水平的建设,加强监测能力的建设,还要加强科技支撑的能力建设,为提高我们食品安全提供技术支撑,提供体系方面和全方位的支撑,改善我们食品安全的现状。
邓郁松(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
今天的会议主题是工商行政管理的改革与发展,我想从宏观层面谈一谈我对这个问题的理解。
从十一五到2020年之间,我国的经济发展大体面临四个方面的关键任务,我们把它总结为“新四化”。第一是工业化,就是所谓的走新兴工业化道路的问题。这对我们的管理体制提出了很多的要求。我们原有的行政管理更多是侧重于总量的管理,侧重于补充原有不足的环节,但是现在我们发现总量对我们来说已经不再是一个问题,而是一个质量的问题,就是怎么样通过市场准人和市场监管来达到我们所需要的目标。所以。从今年 一开始,提出了节能减排,提出了一系列的工作方案。在这种新的背景下,对政策整体的行政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是说我们不再从原来的单纯注重某一个行业,某一个行业的总量,而开始越来越关注从宏观层面,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考虑一个行业发展所带来社会效益最大化的问题,就是说我们的管理方式要发生变化。 第二是城市化。从“九五”后期开始,特别是“十五”以来,我们发现大城市带动是在一种更广泛的范围之内来发挥资源充分的配置作用。在这样新的背景下意味着专业化分工的深入,意味着有更多市场主体出现,意味着有更多需要良好的环境,为城市化的发展提供支撑。
第三是市场化。在城市化的背景下。我们在国有体制上也需要做相应的变革,联系最密切的就是市场化。到目前为止,包括美国在内,应该说几乎所有的发达的市场国家都没有给中国的市场经济定位,问题在于什么地方?在于我们资源的配置方式,在于我们的市场准入制度,在于我们的价格定价机制。举一个例子,世界银行对一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市场化做了一个比较,发现行政管理效率比较低下的国家,注册一个企业往往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成本。这客观上造成一个结果:抑制了一些合规的企业进入这个市场,遏制了市场竞争,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实际上是鼓励了非规范的企业行为,鼓励了黑市交易。因此从市场上来说。应当适当放宽准入标准,取消一些不必要的监管。关于市场准人的标准,一方面要达到一个基本的技术要求,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公平性,而不单纯是所有制,或者单纯是一个数量指标。从国际经验来看,市场准入标准包括技术标准在内的规制性指标。市场监管是政府部门所谓的经济监管,为了推进我们的市场化改革,我们的市场管理方式,特别是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市场竞争的监管需要进一步的推进。
第四是国际化。从改革开放到现在,应该说我们国际化,国家扩大出口,包括带动整个经济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同时也可以看到,当我们的企业发展到一定的水平之后,当整个国家各产业竞争力提高到一定水平之后,我们所面临的国际化的问题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表象看是所谓的贸易顺差的问题,从更深层次方面来看,不论是国外企业进入中国市场,还是中国的企业走出去,面临越多的是一个规则的差异问题,原因在于国内的各方面的政策法规、国内的监管体系与国外有着本质的差别。当我们融入到全球的经济体系当中的时候,最核心、最关键的实际上是在于我们的规则体系,如何能够做到更好的接轨,只有规则体系做到更好的接轨,才能够为国内的企业,包括为全体的人民提供最好的福利,而这一点可能是我们下一步最需要解决的问题。
城市化、工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可以归结为一句:未来十几年,我们面临最严峻的问题就是怎么样建立起与市场化改革相适应的现代监管体系的问题,其中有几点是很重要的。第一,我们如何正当的合适的赋予执法机构恰当的执法权,通过执法权的行使能够真正遏制违规行为的发生。第二,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需要和其他市场主体发生各种交易,这就要求监管体系给予最大程度的支撑。而这个监管体系需要有一个非常关键的一环,就是怎么样保证监管机构独立性的问题,这是一个核心环节。实际上就在于我们整个监管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性。
再一点就是怎么样提升执行的效力,或者说执行的有效性。应该说我们现在具备了基础,但并没有用上。现在有的地方信息化程度已经非常高,但是当以一个市场主体的身份去观察,你会发现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问题出在哪里,可能在于执行程序方面。国外也非常重视这种执行体系的建立,而建立执行体系、发挥执行体系效力的基础就是推进信息化,即便是在信息化程度不高的情况下,他也要求这种信息的传递机制。
简单总结一下,我认为到目前为止应该说我们的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我们需要建立与市场化相适应的一种现代化的监管体系,而重心是结合中国国情怎么样提高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怎么样提高监管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性。
我们对专家发言进行了录音整理,并摘其精要在本期刊登,以飨读者。
韩新民(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会长):
这次由中国工商学会与北京市工商学会联合举办的“工商行政管理改革与发展高层论坛”,得到各位专家学者和有关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中国工商学会和北京市工商学会对这次会议的顺利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与会的专家学者和同志们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对会议的承办单位北京市工商局宣武分局表示诚挚谢意!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至今,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走过了三十个年头,这是波澜壮阔的三十年!在经济领域,我国所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GDP由1978年的3624亿元人民币,上升到2006年的20.94万亿元,经济总量在世界排名上升到第四位: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也取得明显成效,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和领导基础进一步巩固,驾驭经济、政治及其他社会管理的能力不断增强,政府由计划经济时代的“全能型政府”向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有限型政府”逐渐转变,深刻地改变着我国的社会治理结构和管理模式,政府职能进一步体现:作为政治、经济集中反映的社会意识形态、价值理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法制理念、科学精神、民主正义思想逐步发扬光大,社会、教育、卫生、体育、文化事业蓬勃发展,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制度相适应的多元文化形态在逐步形成。进入新世纪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已深入人心,全国人民正朝着奔向全面建设小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奋勇前进,其势不可阻挡。
三十年来,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与改革开放的节奏相互映照,一路同行。一九七八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得到恢复,作为国务院履行经济规制和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重要职能部门,在充分履行党、国家和人民赋予的职能工作的同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应改革开放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历史需要,不失时机加大自身体制改革、职能转换、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变革的步伐,也取得了长足进步和明显的成效。总结三十年来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一九七八年到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了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国务院及各级地方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政策,承担规范市场进入秩序、交易秩序等监管任务外,还承担着大量的培育初级市场体系(主要是集贸市场、集中交易的批发市场等)、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为国有大中型企业体制转轨、机制搞活服务等工作。这一时期工商行政管理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在体制上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各级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包括派出机构 32商所)的人、财、物的管理、领导权集中在各级地方党委政府手中:在职能上既管市场又办市场,管办不分;在管理方式方法手段上以行政规制手段为重,法律、经济手段相对不足:监管理念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
第二个阶段: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至九十年代末、本世纪初。随着我国初级市场体系的逐渐完善,个体私营经济的蓬勃发展,国有企业普遍实现股份制转型、外资的大量涌人和外企的增加,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市场主体法治精神和市场意识的提升,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进一步明确。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亟须进一步转换职能、改革体制和机制、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方法手段。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及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先从“办管脱钩”人手,改革那种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初级市场培育的职能模式,集中精力探索监管视野、拓展监管领域,逐步介入到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监管的职能模式,改变“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二元职能模式:为提高行政执法权威、摒弃地方保护、强化国家法治权威和市场统一监管机构,总局升格、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体系:创新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制度、改变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能,依据市场经济的法制理念、信用理念和科学理念,建立以“经济户口”为基础的监管制度,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实行巡查制、首办负责制、企业信用分类监管、12315行政执法体系、流通领域商品准入制、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监管、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化监管等一系列制度创新和方式方法手段变革。
第三个阶段:本世纪初至今。经过第二个阶段的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逐渐明确了改革目标,并朝着“法治工商、信用工商、信息工商”的建设方向努力。但是,工商行政管理的改革和发展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一方面,进入新世纪以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我国加入WTO以及信息网络化技术的发展,给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工作提出新任务、带来新挑战;另一方面,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在职能、体制、机制、方式方法、队伍等方面还存在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不相适应的地方,市场秩序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维护食品安全、整治虚假广告、保护知识产权、治理商业贿赂、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反不正当竞争、加强消费维权仍然任重道远,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这些都是工商行政管理改革与发展过程中有待于深入研究和进一步解决的重大战略选题。
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改革与发展方面做大文章,其中转变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理念是当务之急。今年初,周伯华局长提出坚持“四个统一”的监管理念。他反复强调,坚持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有机统一,不仅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要恪守的基本价值理念,也是今后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并且进一步强调要在创新制度、改进管理、提高效能上下功夫。
这次高层论坛会议的主题是工商行政管理改革与发展的问题,这是一个重要的战略问题,今天到会的各位专家、学者是研究我国经济、法律、行政、文化等方面的知名学者,希望大家畅所欲言,不拘风格,提出宝贵意见,帮助我们在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和发展的进程中,进一步夯实现代监管理念,研究解决制约职能充分发挥的一系列现实而紧迫性的难题,进一步明确今后奋斗目标和努力方向!
再一次对同志们的到来表示衷心感谢,并预祝研讨会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周天勇(中央党校研究中心主任):
非常感谢工商学会的邀请,我想从创业、就业及国 家一些行政体制改革这几个方面谈一些对工商行政管理的看法。
中国现在就业压力比较大,每年需要就业的有2400多万人,只能解决1000多万人,每年大概有1000万的缺口。虽然我们现在登记失业率是4%,但是实际的失业率肯定要比这个高得多,我个人估计可能在15%。
我们的就业问题主要是企业数量问题,而不是什么其他的原因。没有创业哪来的企业,没有企业哪来的就业呢?
2005年国家统计局有一个关于注册登记企业普查,只有325万户,和国际上比较,我们国家企业数量不足,这是毫无疑问的,我觉得工商总局周伯华局长提出监管要和发展相结合非常好,如果监管到最后个体户都没了,企业都没了,那你的监管就失败了。
我今年参加了中编办、国务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研究室等举办的好几个座谈会,很多学者认为,弄这么多机构是我们国家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的一个失误,设机构但财政不给钱,去搞自收自支?最后又改成收支两条线,我觉得这是非常糟糕的。前几天我到延边,问了一个餐馆,政府的22个部门到这个餐馆收费,这个餐馆就和政府各个部门谈判、找关系,有的可以不交,有的一定要交的。这涉及两大问题,一是就业、创业,二是政权的稳定性,实际上各个部门收费,最后把共产党都收垮了。我想这两个问题肯定是中央高度关注的问题,十七大以后机构改革肯定要解决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会出现很多问题。
我非常赞同周伯华局长提的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有机结合。工商行政管理体制面临一些需要调整的问题。第一,就是对创业的管制要放松,要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放松管制。比如几个人以下的个体劳动,改成备案制,不要再搞登记制。第二,有些地方搞企业化,你是个人独资企业,现在为什么有些省里不让他转到个人独资企业呢?因为这个税就收不着了,这是不对的。第三,住宅经商,要分门别类区别对待。目前中国企业这么少,要办大量的企业,你非得要让他到办公楼去办,房价又得起来,土地又得大量的占用。如果在家里注册登记办企业,不影响邻居,不违法,应被允许。北京市工商局最近暂缓住宅经商问题及免掉工商管理税、市场管理税,做法非常好。住宅经商,应当分门别类区别对待,有些从政府角度看合理,但从老百姓角度看就不合理。对老百姓临时就业应网开一面。第三,经营范围应宽容一些,不要定得太死。此外,在企业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资本金、注册地等方面要灵活一些,宽容一些。工商部门应在鼓励创业,增加企业,扩大就业等方面起非常大的作用,我想这就是周局长监管与发展的内涵。
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第一是放宽对创业的限制,做鼓励创业的工商,鼓励增加企业的工商,促进扩大就业的工商。第二是经费,行政执法、司法不应当去收费,一收费执法就变味儿了。
总的来说,应当朝着精简机构,和平执法,减少手续,压缩收费等方向改革,实现以人为本,鼓励创业,增加企业,扩大就业,网开一面。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非常高兴能够和我们工商系统的朋友们再次谈心,就推动工商行政管理改革与发展的几个问题谈一些个人粗浅的想法。
首先,进一步认识科学发展观,打造一个服务型的法治工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发展是目标,但规范是前提,法治是基础,和谐是关键。科学发展观比以往的传统发展观更强调对市场秩序的监管。市场经济,要有市场自治,商人自治,契约治理,要有市场秩序的规范和严谨。传统发展观认为,初次分配强调效率,二次分配强调公平,简单地说效率优先。温总理两会前发的一篇文章中指出,公平公正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我们应当把公平和公正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执法方案的选择,还是应当优选公平效率兼顾的方案,但如果两者不可兼得的话,应是公平、公正优先,这实际上是对打造服务型的法治工商提出的实实在在的要求。
那么,应如何理解服务型工商的内涵呢?说服务有三个必然的要求,首先,主要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特别是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包括体制的建立,更重要的是体制的完善。我们现在虽然加入WTO了,但是我们的产品包括服装、鞋帽、家电出口到欧美时,经常遭遇反倾销的不利后果,说明我们这个市场经济体制的确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我认为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有三大标准,第一,商业欺诈。第二,商业贿赂。第三,商业垄断。商业欺诈,商业贿赂,商业垄断的存在,怎么能使我们有底气跟外面说我们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制,所以在这个方面我们要服务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其次,我们要服务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现在利益冲突连绵不断,考验着我们政府的执政制度。第三,就是要服务于市场主体,,即服务于我们的公司,服务于广大的消费者,服务于广大的投资者。
我把服务初步划为六个层次,第一,尊重型的服务。第二,市场准入服务,包括行政许可和普通的非行政许可的行政登记。第三,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第四,行政指导。第五,促成型服务,工商部门应借助自己的资源,帮助企业达成合法的目标。第六,给付。主要是给付信息。
下面,谈一点关于法治工商的思考。在这个方面我觉得关键是恪守六大原则,一是法治原则,包括主体法定,职权法定和程序法定三个内容。如果这三个内容把握住了,我们在行政诉讼当中就会立于不败之地。二是透明原则,包括电子政务,技术推广,网上年检,即网上这种一网一表一次上网的年检做法,我觉得非常好。四是勤勉原则,或者是高效行政原则。这个方面总的趋势是行政效率提高了,特别是一站式的工商登记服务,非常好。但要记住细节管理决定成败,工商在这方面如何去改革,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五是人本原则,或者以人为本的原则,或者仁政原则,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应当更多地向消费者进行倾斜。六是公正原则,一碗水端平,包括对本地企业,外地企业,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都提供良好的登记服务,都提供合法的、规范化的公共服务。
最后,就是建立一种无缝的、信息共享的、快捷高效的联动执法合作机制。在我们工商部门之外,能够和质监部门、卫生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民航、铁路,甚至和发改委建立一种信息共享的、快捷高效的、无缝对接的执法合作机制。有缝的监管是常态,将来要达到无缝监管,360度的全面覆盖,现在覆盖的还是少数。监管当中的联席会议制度也非常有必要。我相信只要坚持落实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找准工商服务型、法治型的角度定位,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一定能为社会主义的发展,为国家的富强,为社会的和谐发展立起不朽的历史丰碑。
王保树(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
非常高兴会议主办单位给我这个机会参加这个论坛。我想谈一谈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问题。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到的内容非常广泛,应该说 是一个庞大系统工程,实现下面三个转变,比较重要:
第一,商事登记要从实质审查转向形式审查。从国际立法可以发现,商事登记的审查有三种不同的立场,第一种是形式审查主义,即在商事登记的时候对登记的申请事项只审查形式上是否合法。第二种是实质审查主义,不仅审查申请事项在形式上是否合法,也审查这些事项是否真实。第三种是折中审查主义,即法律虽然规避登记机关有实质审查的权力,但是并不承担实质审查的责任。实质审查要审查真实,但真正发现不真实,你也不能怎么样,这就是所谓的折中主义。我认为这个主义是最差的。
中国的立法和实践可以看出,我国的商事登记审查,虽然已经开始离开实质审查,但是还没有到达形式审查主义,可以说还处在一个混合的、折中的阶段。《合伙企业法》基本上实现了形式审查。第10条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当予当场登记。《公司登记条例》实行的则是折中审查主义。折中主义是以实质审查为基础。多年的实践表明,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实质审查,包括折中主义审查的弊端很多,一个是实质审查容易误导群众,给群众造成一种误解。好像登记机关已经进行实质审查,你完全可以相信它的真实性,但是要这样相信确实就成问题了。第二,实质审查没有办法保持权利义务一致的精神,不承担实质审查的责任。第三,实质审查导致烦琐的程序,加重了执法成本。
我觉得改革应该从实质审查向形式审查过渡,而且要彻底的实现这种过渡。要想解除社会公众关于登记机关为登记事项的真实性保险这种幻想,登记机关就不能再继续走实质审查这个路,甚至也不能走折中审查主义的路子。
第二个转变就是从管制强化到管制缓和。登记实践当中管制的强化与实质审查是有关系的。我们在实践当中有一种理念,管理也是一种服务,我们以为只有强化管制、认真管,才能真正为老百姓服务,才真正地尽到责任。但是多年的实践表明,管好跟管制的强化并不能画等号,目前登记当中强化的痕迹还是挺突出的。
商事登记管制应该顺应企业法律制度的必然趋势进行相应的改革。我个人觉得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是不需要管制,而是需要管制,但需要的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制。
缓和的要求是必然的。缓和的一个根本精神,从先后修订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看,是方便企业设立独立投资,因此在登记当中应体现这种精神,不必设计强制细则规定。
第三个转变,就是从多元规制到一元规制。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做法,无非是两个方面:一个是规避登记的法律规范的编撰,一个就是管辖的模式。从境外的立法来看,不同的国家是不同的。
中国怎么选择?可以说多元有搞好的,一元也有搞好的,但根据中国目前法制水平,我个人认为应该强调一部法律一个登记机关,一元规制。所以首先要制定统一的商事登记法,用这一部商事登记法管制商事登记。第二,就是强调所有商人的登记中受一套法律管辖的做法。
我注意到,现在实际上私营企业,也就是个人办的合伙企业,这是一套。另外合伙企业法单独有自己的登记制度。我觉得应该找出他们的共性,加快制定统一的商事登记法,合伙企业、公司不因为它的所有制不同而不同。从多元规制到一元规制可以避免许多冲突和矛盾。
王家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原所长):
非常高兴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改革与发展的研讨会。邀请我来很高兴,想讲一些自己的想法。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应该说从原来的探索构建,到现在已发展到相当成熟的阶段,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功不可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到新的历史阶段,工商行政管理必须按照中央的精神坚持改革开放,改革和发展仍然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一个主题。
第一,应该自觉认识工商行政管理处在市场监管的一个综合和主体地位,工商行政管理是监管市场经济的一个职能部门,职能多,队伍整齐,而且是独立的,没有任何的利益关系,这样的机构应该具有主体地位。我们还有好多监管机构,但是工商行政管理是一个不能代替的主体机构,责任很重大。我们应该看到这样一个地位,即国家市场经济搞得好坏,主要是靠你们,你们肩负着这样一个神圣的职责。将来监管制度合不合并,还不知道,但是无论如何你们得跟有关部门配合起来做这件事情,一定要把这件事情做好。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一个职责。
第二,机构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应该把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进一步延伸到多一些领域,比如自然资源市场,土地、矿产等,还有国有资产,国有股权出让,招投标等。为保证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平,你们应该把行政执法深入到那些市场里面去,监管房地产商的虚假宣传,吞并土地,商业贿赂,如果把这些管好了,我们国家、我们党的威望就会大大提高。如果我们地方政府靠土地来发财,这就太危险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把这个事情做一做。
第三,加强反垄断,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我们这个方面做得成效并不大,反垄断法搞了将近20年没有搞出来。反垄断应该是有理智的,但是我们遇到很大的障碍做不了,不仅有中国人垄断,而且有外国资本主义垄断,我们应该在这方面有所作为。应该有一个很重要的执法手段,来把反垄断这个事情抓起来。
第四,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的监管,为提高中国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国家服务。中国有些发明,有些专利怎么来商业化。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怎么样得到很好的处理,工商行政管理这方面搞好了,是一件大事儿。
第五,加强农村市场的培育与监管,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们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战略部署。现在城市市场经济发展不错,农、村市场经济发展比较差。所以我认为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有一个重大的任务,在农村必须像初期那样培育市场主体,组织发展产业,把农村市场经济搞起来,让农民有人去创业,这样一来,中国才能从利用消费刺激生产,转到利用投资来刺激生产。必须要靠农民自己把产业发展起来,自己创造收入,自己在市场当中活跃起来,这样我们的三农问题,我们的城乡二元结构才能解决。
第六,要有一个以人为本的思想。要把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搞好。我觉得这个非常重要。现在你们做了很多,但是还应该做得更完善,在药品、食品安全上应该加强,以保证人民的健康。
第七,健全执法制度。要加强内部的监督,保证队伍能够响当当,能够不要出大的问题。要保证工商行政管理,在人民心目当中能够起到很好的作用,一定要文明执法,柔性执法。有些事是可以宽一点的。
沈懿(北京大学网络经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我从2000年开始从事电子政务的研究,从一开始接手这个课题就跟北京市工商局有很密切的调研合作。七年时间,可以说北京市工商局,以及其他相关的工商部门是我们研究的非常好的样本,我是看着红盾315怎 么建立起来,看着电子商务的监管条例怎么出台,看着北京市的信用体系怎么一步步建立,以及看到我们今天工商系统当中怎么面临着改革和发展的这样一个转型时期。工商系统一定要先上电子政务和信息化,首先因为它是管理企业的一个枢纽,有大量的信息。第二个原因是行政成本非常高,所有的政府部门都有这个问题,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成本一直高居不下,因此必须先上电子政务。第三个原因是服务导向,虽然在2000年的时候不明显,但是已经非常清晰地看出将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必须站到前沿,但是我们在这方面做得还不够。
今天政府官员面临的一个首要问题,就是要转变我们的观念和态度。现在还有很多政府官员只把电子政务看作一种技术手段,没有看到这是在新形势下我们政府管理工作的一种竞争力,一种创新力。
以前我们谈到危机,有金融危机等。现在我们不能小看媒体带来的危机,它可以引发巨大的爆炸力。这一点应引起我们深思,考虑到很多未来可能有的某种危机,怎么样能够防患于未然。我在几次调研当中发现,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准备还不足。所以说在电子政务当中凡是触及民意民生的要尽快上,而且要上得细。
信息化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它已经成为一个竞争力,成为一个创新力,甚至是责任力。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整天和企业打交道,应该提倡一点企业家精神。怎么将被动式的监管变成主动式的服务,我下去很多部门官员跟我说,没办法,老百姓不上网,企业不上网我有什么办法。你一定有问题,你的客户不用你的东西一定责任在你。
我们谈服务型政府,首先要看你服务的对象需求的迫切度,看老百姓和企业迫切需要什么,越是迫切需要的东西你要先上。而不能从自我工作的方便力出发。第二,实施的可行度。需求很大,但是实施起来非常难,可能牵扯到各个部门的利益,一弄说不定要三年,这种项目也可以缓一下。既要充分考虑迫切度和可行度,还要达到一个均衡点。
网络经济没有地界和国界,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如何在全国做一个无界性的尝试,打造出一批合法的、重量级的网商,现在想法多,但尝试太少了。
最后,我想总结一下。首先,最近我看到政府网站有点滞后,差不多的水平,差不多的方法,都是照搬,但是高层次的、真正能够有创新服务的看不出来。要充分重视政府网站的建设,这毕竟是我们的平台和门户。第二,要强调服务的极端重要性。怎么样从民意民生最棘手的部分着手,从有危机感的部分着手。第三,服务没有止境,今天我有了多部门的审批是不是就够了?可能下面还有很多很细的工作,还有大量的可以挖掘的地方。
技术上的进步都好做,但是制度上的和观念上的创新难度还是很大。不能等、靠、要,必须要在微观上做适度的创新,要敢于承担风险和责任,尤其在网络上,还有很多需要协调关系,上下左右,包括中央跟地方,我想这个大家在实践当中碰到的也很多,
许光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我主要讲三个意见。
我们的监管重点是,促进市场开放、促进市场竞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怎么来转变职能以及管理方式,促进市场开放和竞争,这是我讲的两个重点,第三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工商局是一个跟民生关系密切的部门,一个服务型的部门,要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角度进行管理职能转变。
最近几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中央到地方加快了职能转变和自身体制改革,尤其是实行了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对更好地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促进公平竞争,特别是跨地区公平竞争,打破地方保护主义起了很大的作用,对于建设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应当看到,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够健全和完善,还有许多方面需要继续改进,比如电子政务,这个过去没有的东西,西方国家才刚刚开始,这需要我们赶上时代要求。还有我们的体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政府经济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部门之一,工作的进展,工作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整个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大背景的制约。就是说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在这样的情况下,要做到既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又符合已有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是很困难的,想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立一个很好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不太可能的,需要渐进的过程。
随着经济和社会改革的逐步深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适时调整工作重点和方式,更好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从当前来说,我觉得主要是通过简化市场准入制度,更好地促进市场开放,鼓励非国有市场主体进入市场,从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从学术角度来看,我们好多前置审批是影响企业创新和企业经营效益提高的障碍,要取消一些不必要的前置审批,提高工商登记的效率,最大可能地为创业提供便利条件。特别是对小企业,使它能够用比较短的时间,比较少的费用尽快地开业。从偏重管理转向偏重服务,为企业提供宽松的环境,降低市场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但同时还要加强市场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这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要积极开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工作。市场经济越发展,市场越繁荣,公平交易就越重要。特别是我们现在地方政府一些部门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封锁,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是中小企业,对公平交易的渴望越来越迫切。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在反垄断问题上,我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关注新的领域,比如说房地产市场。在这样一些新的领域,由于市场发展较快,不正当竞争问题非常严重。所以工商部门把反不正当竞争当做工作重点是非常必要的。
王先林(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经济法研究所所长):
我研讨的题目是保护知识产权和防止知识产权滥用。
在现代社会,保护知识产权不仅仅是我们市场经济的一种基本的道德规范,同时也是一个基本的法律规则。知识产权保护有很多方面的理由,其中最根本的是要促进鼓励创新,发挥创造性的激励机制,同时还有协调机制或者平衡机制。知识产权本质上就是一个利益的问题,这涉及到一个利益的界定,也涉及到一个利益的调整问题。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也是重要的公共政策,它要考虑到经济、政治、社会各个方面,所以在不同的国家处于不同的阶段,保护知识产权的定义可能会持有不完全相同的观点。一般来说处于强势的时候,或者在技术创新、知识产权拥有方面。或者创造方面,处于强势的国家,肯定愿意或者非常强调保护。
随着我国加入WTO,越来越多的外商,特别是跨国公司进入到中国市场,他们凭借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对我们一些民族企业进行打压的情况越来越突出地表现出来。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这种专有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本来应该是无可厚非的。在我们有些知识产权纠纷中,可能也确实存在着国内企业侵犯跨国公司知识产权的嫌疑,但是我们不能忽视另外一个方面,即也存在着超出知识产权正当行使的情况,在这里面就是把知识产权的行使当做不合 理打压竞争对手的一种工具。此外,一些跨国公司往往交叉运用相关的法律手段,对付我们的一些民族企业,我们已连续12年成为世界上被提起反倾销最多的国家。
从完整的知识产权制度来说,它不仅仅有一个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还应当有一个禁止或者防范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即知识产权行使的正当性的判断或者相关的控制问题。这两方面是并行不悖的,对知识产权的滥用的必要防范和控制,并不是对知识产权本身的否定,而是在承认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这正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所要求的。通常对知识产权滥用很难有一个非常明确或者准确的定义,泛泛地说知识产权滥用就是不正当的行使,但是怎么样构成不正当,还要结合相关的具体行为来分析。
一个普遍的现象是,越是知识产权保护严格的国家和地区,控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措施或者制度也更加严密,更加严格。美国、欧盟、日本,这方面的情况大致类似。在我们国家提出这个问题,并不是专门针对跨国公司,而是针对整个知识产权权利人。
由于知识产权的滥用和竞争有着密切的联系,很多国家把它纳入反垄断法的框架内进行分析和判断。第一是拒绝许可,即知识产权人利用自己对知识产权所拥有的专有权,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从而排除其他人的竞争,以巩固和加强自己的垄断地位的行为。第二个就是搭售,即将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捆绑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以致购买者为得到其所想要的产品就必须购买其他产品的行为。第三个是价格歧视,即同样的情况不同的对待,使得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受到破坏。第四个是掠夺性定价,即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商品之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严格意义上说,权利滥用中的权利本身应是合法获得的,但有时也有将不正当获得的专利权,或根本就不应获得的权利的行使行为,这也属于权利滥用。
李顺德(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我就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问题谈谈个人的想法。
我讲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重要内容之一。我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质上还是属于知识产权法领域的,只不过它在客观上起到了一个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作用。这在有关的国际公约当中已经非常明确了,比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把反不正当竞争纳入了工业产权保护,并给不正当竞争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即凡在工商业事务中违反诚实惯例的竞争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现在各国对这个定义都是给予充分的尊重和承认的,现在在知识产权领域和法学界也有这样一个看法,就是说其他的传统的知识产权法,比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呢?打一个形象的比喻,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当于是海水,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相当于飘浮在海水上的三座冰山。就是说凡是其他知识产权法所保护不到,或者保护不完善的地方,需要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作为补充和完善。所以,我们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法,也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兜底法。
当然作为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其特殊性。在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时候,是想分开单列的,又考虑到反垄断法不能马上出台,就把一部分急需解决而又应该放在反垄断法里的内容,暂时放进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由此使很多人误认为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包含了反垄断法。实际上是有这样一个历史背景的,在这儿做一个说明。
第二个问题,知识产权滥用本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从知识产权法角度来看,不正当竞争行为实际上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称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所定义的,在工商业事务中违反了诚实惯例,直接侵害竞争对手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特别是标识类标记权的竞争行为。所以违反诚实信用的竞争行为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认为,不仅包括所有的狭义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包括了我们通常讲的非法垄断行为,即限制竞争行为,或者称限制性经济行为,即经济的非法垄断行为。
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我把它分成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一般的知识产权滥用,这个滥用首先构成的是对知识产权法的违法行为。比如说违反了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来行使自己的知识产权。第二个层次是利用知识产权去从事不正当竞争。也就是说,用一般的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管不了,只能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个层次是利用知识产权进行限制竞争,构成非法垄断行为。这样的滥用行为就已经属于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所以对于知识产权滥用,要具体行为具体分析,根据它的不同程度、不同性质而采取不同的法律进行规范。
一般的知识产权滥用,明显地违反了知识产权具体法的规定,当然首先可以利用已有的知识产权法对它进行规范。但不等于说它和不正当竞争毫无关系,即使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仍可以优先试用知识产权法。但在实际当中有个例外,就是说在涉及到著作权法的时候,著作权的保护从经济领域来讲,保护的力度是相当弱的,所以在很多情况下如果产生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竞合的时候,当事人通常优先选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不一定先选择著作权法,因为选择著作权法可能对他不利,得到的赔偿等方面比较少。这是一个例外的情况。
第三个问题,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工商部门执法的范围非常广,具体到知识产权的执法,首先涉及的是商标,其次是厂商名称或者叫字号、商号,第三是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提到的商业秘密和其他各式各样的商业标记类的这样一些问题,
我想探讨三个问题。第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一是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原则。就是说在我们的执法当中应该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观念,即我们代表的是国家,是一种公权,而且我们动用的是一种公众的资源。二是规范市场公平秩序原则。一种行为只有危害了社会公众利益的时候。行政执法部门才有必要去进行执法。知识产权本身是一种私权,对私权的保护主要要依据私法,也就是说主要是当事人自己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应该动用国家公权的力量,动用社会的资源为少数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去维权和服务,这是在一般的情况下。但如果侵害行为不仅侵害了少数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危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危害了整个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就应该动用社会的资源去执法。三是依法行政原则。四是追求行政执法效益比原则。就是对于动用的行政资源和通过执法以后达到的效果,应该事先有一个充分的比较和思考。就是说我们什么样的情况应该怎么来动用我们的执法力量,减少资源的浪费。如果从经济效益上尽管效益比不会太高,但是从社会效益上是必须做的,那么我们也可以,或者也应该去做。
第二,应该准确把握行政执法的度。这个度是什么 呢?我理解,一是行政执法与民事救济的度。知识产权被侵权以后,可以通过民事救济的方式来寻求法律上的救济,当然也可以通过其他的途径,比如民事调节、仲裁等等,另外一个途径就是寻求行政部门行政执法获得救济。我觉得应该把这两种救济分清楚,不能靠行政救济大包大揽。二是行政执法与刑事救济的度。我们追究刑事责任有一个门槛的划定,什么样的才能构成刑事责任,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三是行政执法力度的度。参照国外一些这方面的经验来看,不仅是行政执法,包括其他执法,要严格区分初犯和累犯,二者处罚的程度悬殊相当大。但是目前我们国家在这个问题上规定的不够明确,或者说掌握的不够好。
第三,应该警惕和坚决制止滥用保护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行为。目前在实践当中存在着当事人利用我们法律上有些规定不够清楚的地方来钻空子,比如说通过行政执法规避司法管辖。
罗云波(中国农业大学教授、食品科学与营养学院院长):
今天我讲的是我国食品安全的一些问题,主要分三个方面。
第一个问题,国外的食品安全状况。我们先谈谈食品安全的概念。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有一个概念,叫做对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或者食用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实际上换句话说,就是食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并由此产生的公共安全问题。这里面有两个很关键的东西,一个叫做有毒有害物质,而且还要产生社会公共问题,发达国家面临的食品安全的问题,主要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农业,在食品工业当中产生的一些食品污染,其中生物性的污染占的比重较大,比如疯牛病等等。经济快速成长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属于这一类国家),主要面临除了一些传统的问题如化肥、农药、兽药、环境造成的污染,同时也面临工业化国家所造成的、所面临的一些共同的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的危害和影响,包括危害公众的健康,造成经济损失,同时还会引发国际贸易争端,另外食品安全问题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因为它牵扯到每一个老百姓个人的利益,弄得不好很容易造成说我们政府不作为。
国外的食品安全管理模式,大体上有两类。一类是单一管理,即把所有的食品安全管理放在一个部门,由它去协调管理,如德国、加拿大;另一类是多部门管理,如法国、日本,包括我们国家。多部门管理又有两种形式,一种叫做按品种来分类管理。某一种农产品,比如番茄,它不管是哪种形式,只要番茄出问题,就归某个部门处理。另一种是分环节,叫分段管理,我们国家是按照分段管理的,铁路警察各管一段。
国外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措施,一个是建立健全法律体系。法律一般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在一些综合性的法律中对食品的安全做出一些定义,另外一种是单一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一些法律,就是对食品安全的某一个问题来进行定义,第三种情况是地方政府根据地方的具体特点进行单独立法,尤其是一些联邦制的国家,相对来说各州的自治度比较高,所以有一些立法。另外一个主要措施是制定统一权威的技术法规。对于食品安全性以及产地环境的标准,都是通过政府部门以及发布技术法规的形式,法规、法令和指令来强制执行,另外也大量采用推荐一些国际组织的,像国际法典委员会等等。第三个主要措施是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一是制定一系列配套的成体系的法律法规,二是有健全的监管机构,有明确的责任分工,三是有一批高素质的专业管理人员,还有就是各个国家都根据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对食品安全管理措施进行相应的调整。
国外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特点,一是以风险评估作为基础,就是哪些可能会出新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它必须要有科学的依据。二是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控制。三是提高安全管理的透明度,尤其是让行业协会,甚至是消费者共同来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另外还有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管理机制。
第二个问题,我国食品安全的状况。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我们逐步建立了管理体系,而且越来越规范,越来越合理,尤其是加强了法律法规的建设,另外也建立了适应我国国情的监管机构,目前有八个部门。此外,强化了管理,建立健全技术支撑体系,建立了很多的检测中心、培训中心等等,培养了很多管理上和技术方面的人才,开展了一系列重要的工作。
通过这些工作我们国家食品安全的总体水平在不断提高,但是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有害物质的残留含量超标,食品中微生物污染和生物毒素污染超标,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掺杂使假等。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发展阶段的制约。在农业生产方面,我们的集约化经营程度还很差,8亿农民绝大多数是一家一户的小农户,小农经济,这给监管造成很大的困难,而且这个困难在短时期内还无法改变。在食品加工方面,一些小企业、小作坊天天跟监管部门打游击。在消费方面,我们的消费者还不是很成熟,缺乏必要的食品安全的一些知识。二是监管的制约。主要包括行政管理的力量不足和行业协会发育不完善。三是立法和执法的制约。我们的一些法律还存在相互冲突,不是很协调,另外在执法的力度上还是有一些问题的。比如对于掺杂使假这类恶性的食品安全问题,在国外把它同投毒、贩毒论处,而我们现在使用民事的诉讼。
第三个问题,建议与思考。一是要推进农业的标准化,加强食品安全的源头治理。二是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包括管理体制。从政策层面上,首先要结合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科学制定食品安全的目标。其次要加强能力建设,健全食品安全支撑体系,包括管理体系、科研体系。在工作层面上,要明确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工作思路,尽可能地把食品安全的重心往前移,做到预防为主、风险评估等等。另外要完善监管体系,强化监管责任制,还要明确标准的制度主体。最后是要加强能力建设,健全食品安全的支撑体系。这方面一个是要加强国民的食品安全教育,使得我们有必要的一些食品安全的知识,另外要加强诚信制度的建设,对于一些生产者和经营者而言,要加强信息服务和管理水平的建设,加强监测能力的建设,还要加强科技支撑的能力建设,为提高我们食品安全提供技术支撑,提供体系方面和全方位的支撑,改善我们食品安全的现状。
邓郁松(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
今天的会议主题是工商行政管理的改革与发展,我想从宏观层面谈一谈我对这个问题的理解。
从十一五到2020年之间,我国的经济发展大体面临四个方面的关键任务,我们把它总结为“新四化”。第一是工业化,就是所谓的走新兴工业化道路的问题。这对我们的管理体制提出了很多的要求。我们原有的行政管理更多是侧重于总量的管理,侧重于补充原有不足的环节,但是现在我们发现总量对我们来说已经不再是一个问题,而是一个质量的问题,就是怎么样通过市场准人和市场监管来达到我们所需要的目标。所以。从今年 一开始,提出了节能减排,提出了一系列的工作方案。在这种新的背景下,对政策整体的行政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是说我们不再从原来的单纯注重某一个行业,某一个行业的总量,而开始越来越关注从宏观层面,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考虑一个行业发展所带来社会效益最大化的问题,就是说我们的管理方式要发生变化。 第二是城市化。从“九五”后期开始,特别是“十五”以来,我们发现大城市带动是在一种更广泛的范围之内来发挥资源充分的配置作用。在这样新的背景下意味着专业化分工的深入,意味着有更多市场主体出现,意味着有更多需要良好的环境,为城市化的发展提供支撑。
第三是市场化。在城市化的背景下。我们在国有体制上也需要做相应的变革,联系最密切的就是市场化。到目前为止,包括美国在内,应该说几乎所有的发达的市场国家都没有给中国的市场经济定位,问题在于什么地方?在于我们资源的配置方式,在于我们的市场准入制度,在于我们的价格定价机制。举一个例子,世界银行对一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市场化做了一个比较,发现行政管理效率比较低下的国家,注册一个企业往往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成本。这客观上造成一个结果:抑制了一些合规的企业进入这个市场,遏制了市场竞争,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实际上是鼓励了非规范的企业行为,鼓励了黑市交易。因此从市场上来说。应当适当放宽准入标准,取消一些不必要的监管。关于市场准人的标准,一方面要达到一个基本的技术要求,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公平性,而不单纯是所有制,或者单纯是一个数量指标。从国际经验来看,市场准入标准包括技术标准在内的规制性指标。市场监管是政府部门所谓的经济监管,为了推进我们的市场化改革,我们的市场管理方式,特别是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市场竞争的监管需要进一步的推进。
第四是国际化。从改革开放到现在,应该说我们国际化,国家扩大出口,包括带动整个经济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同时也可以看到,当我们的企业发展到一定的水平之后,当整个国家各产业竞争力提高到一定水平之后,我们所面临的国际化的问题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表象看是所谓的贸易顺差的问题,从更深层次方面来看,不论是国外企业进入中国市场,还是中国的企业走出去,面临越多的是一个规则的差异问题,原因在于国内的各方面的政策法规、国内的监管体系与国外有着本质的差别。当我们融入到全球的经济体系当中的时候,最核心、最关键的实际上是在于我们的规则体系,如何能够做到更好的接轨,只有规则体系做到更好的接轨,才能够为国内的企业,包括为全体的人民提供最好的福利,而这一点可能是我们下一步最需要解决的问题。
城市化、工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可以归结为一句:未来十几年,我们面临最严峻的问题就是怎么样建立起与市场化改革相适应的现代监管体系的问题,其中有几点是很重要的。第一,我们如何正当的合适的赋予执法机构恰当的执法权,通过执法权的行使能够真正遏制违规行为的发生。第二,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需要和其他市场主体发生各种交易,这就要求监管体系给予最大程度的支撑。而这个监管体系需要有一个非常关键的一环,就是怎么样保证监管机构独立性的问题,这是一个核心环节。实际上就在于我们整个监管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性。
再一点就是怎么样提升执行的效力,或者说执行的有效性。应该说我们现在具备了基础,但并没有用上。现在有的地方信息化程度已经非常高,但是当以一个市场主体的身份去观察,你会发现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问题出在哪里,可能在于执行程序方面。国外也非常重视这种执行体系的建立,而建立执行体系、发挥执行体系效力的基础就是推进信息化,即便是在信息化程度不高的情况下,他也要求这种信息的传递机制。
简单总结一下,我认为到目前为止应该说我们的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我们需要建立与市场化相适应的一种现代化的监管体系,而重心是结合中国国情怎么样提高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怎么样提高监管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