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在智能”时代警务人工智能“奇点”与警察未来

来源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qwang102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南京“无人警局”运营以来,人们第一次发现警务人工智能居然离自己如此之近,而事实上进入“泛在智能”时代以后,公安所有治安要素都会与人工智能发生联系,并且随着警务人工智能的“奇点”到来,将会带来侦查办案手段的迭代、警察职业的替代等一系列变化.但变化之中也蕴含着诸如人工智能大面积代替警察等风险,所以要从全面制定系统战略规划、再造警务全流程、加快人才培养速度等方面未雨绸缪,帮助公安机关顺利进入“泛在智能”时代.
其他文献
《行政处罚法》与《立法法》关于部门规章的权限存在设定权与规定权、概括授权与具体授权的冲突.《立法法》是宪法相关法而不是行政性法律,将两法理解为一般法和特别法进而适用的弥合方案,解释能力不足,针对性不强.取消部门规章行政处罚设定权的主张亦未在最新修订通过的《行政处罚法》中得到回应.基于行政法治的一般理论,部门规章罚则内容只能对法律法规等罚则进行细化.原则上只能有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规范的具体授权,部门规章才能进行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设定,《行政处罚法》第13条第2款仅是作为概括授权的规范依据.同时,部门规
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的背景下,“嵌入式治理”为社区警务提供了一种新思路,为推动治理重心下移提供了一种合适的路径.北京市所推出的“民警副书记”这一新模式本质上是“嵌入式治理”在社区警务中的应用,针对这一模式在实践中存在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民警工作水平高低不一等问题,应通过加强培训学习、完善考评机制、构建制度体系、打通部门壁垒等工作加以优化,为社区警务的“嵌入式治理”提供较为完善的实践模板.
面对个人极端暴力案事件,原有警种机制下民警根据警种确定的职责范围,完成以先期处置为核心的接处警工作.但由于先期处置具有时效性,而警情发展又具有不可预测性,故一旦出警的警种不适宜,就会出现因警种转换带来的群众二次报警、贻误战机等问题.为此,笔者结合PSR思维模型,对民警面临个人极端暴力案事件处置中的本能选择进行分析,提出警种单警融合先期处置理念,即在先期处置阶段不区分警种,将多警种职能融合于单警,以遏制事态发展,为进一步提升警务运行质效、最大限度减少个人极端暴力行为的损害而努力.
目前世界各国针对恐怖主义犯罪都在寻求强有力的打击措施.切断恐怖组织的经济来源,是除了军事和外交手段之外的一种比较有效的打击方式.自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程度越来越高,正努力加速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方案”.为了更好地打击恐怖主义融资犯罪,充分承担大国责任,提出以下建议: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合作理念,加强政治互信,共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犯罪;坚持共同的义利观,积极缔结国际公约,完善国内法律制度;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加强技术侦查手段,提升恐怖主义融资监测水平;建立以亚投行为支点的国际警务联
人脸识别信息的刑法保护存在一定的争议与空白,具有解释的必要.根据新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人脸识别司法解释》这两部法律规范性文件可知,敏感个人信息包括人脸识别信息.然而,这些对于《刑法》而言仅属于前置性法律规定,人脸识别信息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则需要结合《刑法》第253条之一及其司法解释重新进行解读.另外,必须将本罪的实行行为限制在“非法获取、出售和提供”这三类,对于“可识别性”程度高的人脸信息,应当相应地降低其入罪门槛,信息数量达到50条以上即符合入罪标准.
庭前程序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功能、构造上具有耦合性,将非法证据排除活动置于庭前能够保障正式庭审的集中审理,并能避免庭审法官的心证被“污染”,同时也有助于对审前行为进行及时的司法控制.世界各主要国家均采取了此种做法.目前中国的庭前程序仅具有非法证据排除的初步调查功能,正式的合法性调查仍被置于庭审进行,有学者将其称为“庭审前有限排除模式”.但这种“有限模式”并不符合“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改革的真正要求,尤其是缺乏实际意义的初步调查程序反而会造成审判程序的不当拖延.在此情况下,有必要对中国庭前程序的功
非机动车搭载儿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交通现象,关注非机动车搭载儿童相关法律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儿童道路交通安全法制的题中之义.在对非机动车搭载儿童的驾驶条件、儿童概念、乘车条件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提出非机动车搭载儿童的立法表述:非机动车不得载人,但由成年人驾驶、安装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行车用儿童座椅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附载一名体重为8kg—22kg(参考年龄1—6周岁)的儿童(具体数值可参考未来自行车用儿童座椅国家标准确定),且不得附载其他人员;鼓励驾乘人员佩戴(或应当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
当前,警察使用武器防卫事件频频发生,对其正当性的评价亟待合法有效的统制.警察用枪防卫行为,本质上属于国家授权的职权行为,该权力的行使需遵循比例原则的指引和约束.在传统“合法律性”研究进路出现适用困境的情况下,“情境合理性”研究进路得以彰显其价值.通过对“情境化标准”的研究,倡导对于警察用枪防卫行为正当性的评价回归事中情境进行分析,以弥合现实情境与法律规定之间的鸿沟,从而对警察武器使用行为作出更为客观合理的评价.
我国对食品安全犯罪一直延续着从严打击的刑事政策.刑事立法上的扩张表现为处罚节点前置化、惩罚严厉化和法益保护周延化.应当肯定刑法在食品安全问题治理中发挥的功效,但也应当理性看待食品安全犯罪在立法上的扩张.食品安全犯罪的过度扩张,容易导致国家忽视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多元治理,也会使国家懈怠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深层原因进行反思,并且会使刑事立法基于政治上的原因产生冲破刑法基本原理的冲动.鉴于此,食品安全领域的刑事立法应当遵循一定限度,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应基于刑法基本原理有选择性地予以犯罪化.
人工智能时代的人类面临人工智能歧视、主体自由失落和人文精神衰退等现代性困境.为此,必须从法律实用主义思想中解放出来,增强主动性,重视前瞻性“未来法”的建设.传统的“个体正义”在这一时代面临挑战,人的“类本质”和人工智能的“类特性”催生出“类正义”,助力于走出“人类中心主义”.实现法律正义的正当分配迫切需要重拾正义的平等、互惠和理性等内在本质,保持开放包容心态,尊重正义观的多样性,以破解现代性难题,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