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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6年5月1日开始,建筑企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营业税退出了历史舞台。受进项税票取得困难等因素影响,建筑施工企业面临成本增加、现金流紧张的影响。本文从“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分析入手,对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应对这一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影响;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F812.42;F426.9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5-0000-02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分析
2016年5月份日开始,营改增已在建筑行业全面推开,影响深远。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建筑企业购置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存货成本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是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金额计列,企业中的资产总额将比改征前有一定幅度下降,在盈利水平及分配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可使资产负债率在一定程度上下降。执行增值税政策后,收入中不含税金,税改后收入将较税改前减少9.91%(1-1/1.11)。营改增后,由于受到一些流通环节部分购置货物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外协劳务成本等因素的影响,造成进项税额不足,企业实际税负增加;加之上游企业改征增值税后很有可能引起物价上涨,导致企业成本增加,从而使得企业实现利润总额有所下降。如租赁业现有资产没有增值税进项税,税改后租赁收入产生的销项税将因没有可抵扣税款而背负17%的高额增值税税负。由于目前租赁业利润率普遍低于增值税率(17%),这将使得租赁企业无利可图,因此必然会提高价格或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甚至个体户,而无论其采用哪种做法必然造成施工企业成本和税负的增加。由于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中是按总价剔除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中只是部分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所以即便实际税负与税改前相同,利润总额不受影响,但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比税改前要少很多,毛利率会有所下降。由于我国建筑行业不规范,工程款支付比例低,建设单位在每期验工计价时,往往扣除一定数量的质量保证金、暂留金等,这些暂扣款往往要到工程竣工决算后才能支付,但增值税当期必须要缴,导致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现在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工程项目可以欠款购置材料,“营改增”后为了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必然导致现金交易。使得本以因工程拖欠款、各种保证金的压力承受资金匮乏的企业更加雪上加霜。
目前建筑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由于规模相对较小,受到建筑资质、竞争力等因素的限制,大部分都是由集团本部(母公司)名义统一对外投标,中标签订合同后再在成员企业内部进行任分割,由成员企业负责施工。从税收角度看,集团企业与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都必须独立履行纳税义务,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应与集团本部签订分包合同,取得的收入应在成员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将增值税发票提供给集团本部,集团本部从建设单位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包括成员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应在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而按照目前建筑法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而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应与集团本部签订分包合同,成员企业向集团本部开具发票,再由集团本部向业主开具发票就明显构成了实质性的转包关系,这一做法与《建筑法》的规定是相悖的。集团内成员企业向集团本部借用资质以及成员企业间互借资质的行为还会导致在增值税管理中存在“业务流、资金流、票据流”不一致的状况,而这种状况又是目前增值税管理所不能容纳的,直接会导致进项税额抵扣不足,企业实际税负增加。营改增以前采购价格的比选直接采用销售价格,而“营改增”后,由于计税成本为不含税成本,进项税额单独核算,因此在进行采购价格比选时需考虑供应商的性质以及提供发票的种类,按照不含税价格进行比较。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营改增”应对措施建议
(一)要做好总体筹划,向理顺机制体系和强化内部管理要效益
加强企业管理,在全面推行“营改增”的关键时刻尤为重要。市场形势好、政策相对宽松的时候,辉煌的业绩往往遮盖了管理上的矛盾和问题,在经济增长适度放缓、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加剧,特别是税收政策、经济政策趋紧的时候,许多企业的深层次矛盾将暴露出来。在营业税时代,该纳多少税很简单就可以算出来,进入增值税时代会对我们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更高的管理艺术。作为建筑企业应做好各项准备,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提高内控水平。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劳务以及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半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即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加大资产保管力度,避免发生非正常资产损失。在目前对已有设备、库存物资的抵扣政策尚不明确的情况下,企业应及时对各项资产的相关入账票据进行梳理,同时对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进行策划,可以考虑暂缓购置设备。对工程急需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租赁等办法代替,以免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营改增后无法抵扣,加大企业税负。在施工企业内部,联营合作项目普遍存在,联营合作方大部分不是合法的正规企业,且部分合作方是自然人,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工程成本核算形同虚设,采购的材料、分包工程、租赁的机械设备和设施料基本没有正式的税务发票,也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在营业税下,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不存在税款抵扣问题。但在增值税下,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销项税额是不含税工程造价乘以增值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是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工程分包等环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产生于成本费用支出环节,增值税与工程造价、成本费用密不可分。如果联营合作项目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不能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很小,可抵扣的税款较少,缴纳的税款就较多,工程实际税负有可能达到6%~11%,超过总包方的管理费用率,甚至超过项目的利润率,总包方和联营合作方都将无利可取,涉税风险会威胁到联营合作项目管理模式的生存和发展。 (二)加强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是规范企业间经济行为的契约,在“营改增”工作尤为重要。首先,签订合同前要了解供应商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是小规模纳税人还需了解是否可提供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合发票种类、价格进行比选,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供应商,同时在合同签订时应清楚注明发票的种类,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其次,要做好合同后期的管理工作。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发票都存在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认证、抵扣的时限规定,所以财务部门门必须与采购等业务部门密切配合,避免出现因未能及时取得抵扣凭证造成无法抵扣,增大成本、多缴税的情况,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管理不严,经营行为随意,在过去可以得过且过,现在如涉及到发生经济纠纷拿不到合法票据抵扣,企业必须无条件为此纳税买单。因此必须要完善公司一系列管理制度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企业证照、法人委托书等使用都必须从严建章立制。
(三)适应“营改增”要求,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管理体系,强化发票管理工作
营改增虽然只是税种变化,但它牵扯整个会计核算体系改变,涉及科目增多,核算要求也相应提高。企业财务部门门一是要按照增值税核算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建立增值税明细账。除了要掌握增值税的一般会计处理程序以及增值税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外,还要掌握“营改增”过渡期的特殊会计处理,如差额征税,增值税留抵扣税额、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缴纳技术维护费而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核算等,同时也要掌握增值税优惠政策及其会计处理。二是要注意增值税下财务分析口径的变化。由于增值税不反映在利润表中,在账务处理上也与现行营业税的记账方法不同,因此会影响企业的财务分析数据。企业在进行财务分析特别是与以前年度财务分析对比时,要注意数据口径的变化,以免对经营决策产生误导。由于多元化经营,营改增后会使得同一企业的不同业务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或者还会存在混合经营的业务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在核算上一定要分清业务性质,做到分别核算,以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日常管理中,财务人员要提醒各部门配合取得增值税抵扣合法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通用缴款书(应当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等。企业在日常采购环节上,如购买固定资产、物业服务、物流运输、设计制作服务时,要确保从供应商处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立纳税管理台账,整理归集增值税申报资料。同时财务部门门要扎扎实实做好扣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的审核,以通过进项税足额抵扣来降低增值税税负。
作者简介:陈 强(1972–),男,汉族,辽宁铁岭人,西北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会计师,国际会计师,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工作单位:中交海西投资有限公司,研究方向:企业财务管理研究。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影响;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F812.42;F426.9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5-0000-02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分析
2016年5月份日开始,营改增已在建筑行业全面推开,影响深远。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建筑企业购置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存货成本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是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金额计列,企业中的资产总额将比改征前有一定幅度下降,在盈利水平及分配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可使资产负债率在一定程度上下降。执行增值税政策后,收入中不含税金,税改后收入将较税改前减少9.91%(1-1/1.11)。营改增后,由于受到一些流通环节部分购置货物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外协劳务成本等因素的影响,造成进项税额不足,企业实际税负增加;加之上游企业改征增值税后很有可能引起物价上涨,导致企业成本增加,从而使得企业实现利润总额有所下降。如租赁业现有资产没有增值税进项税,税改后租赁收入产生的销项税将因没有可抵扣税款而背负17%的高额增值税税负。由于目前租赁业利润率普遍低于增值税率(17%),这将使得租赁企业无利可图,因此必然会提高价格或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甚至个体户,而无论其采用哪种做法必然造成施工企业成本和税负的增加。由于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中是按总价剔除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中只是部分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所以即便实际税负与税改前相同,利润总额不受影响,但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比税改前要少很多,毛利率会有所下降。由于我国建筑行业不规范,工程款支付比例低,建设单位在每期验工计价时,往往扣除一定数量的质量保证金、暂留金等,这些暂扣款往往要到工程竣工决算后才能支付,但增值税当期必须要缴,导致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现在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工程项目可以欠款购置材料,“营改增”后为了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必然导致现金交易。使得本以因工程拖欠款、各种保证金的压力承受资金匮乏的企业更加雪上加霜。
目前建筑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由于规模相对较小,受到建筑资质、竞争力等因素的限制,大部分都是由集团本部(母公司)名义统一对外投标,中标签订合同后再在成员企业内部进行任分割,由成员企业负责施工。从税收角度看,集团企业与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都必须独立履行纳税义务,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应与集团本部签订分包合同,取得的收入应在成员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将增值税发票提供给集团本部,集团本部从建设单位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包括成员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应在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而按照目前建筑法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而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应与集团本部签订分包合同,成员企业向集团本部开具发票,再由集团本部向业主开具发票就明显构成了实质性的转包关系,这一做法与《建筑法》的规定是相悖的。集团内成员企业向集团本部借用资质以及成员企业间互借资质的行为还会导致在增值税管理中存在“业务流、资金流、票据流”不一致的状况,而这种状况又是目前增值税管理所不能容纳的,直接会导致进项税额抵扣不足,企业实际税负增加。营改增以前采购价格的比选直接采用销售价格,而“营改增”后,由于计税成本为不含税成本,进项税额单独核算,因此在进行采购价格比选时需考虑供应商的性质以及提供发票的种类,按照不含税价格进行比较。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营改增”应对措施建议
(一)要做好总体筹划,向理顺机制体系和强化内部管理要效益
加强企业管理,在全面推行“营改增”的关键时刻尤为重要。市场形势好、政策相对宽松的时候,辉煌的业绩往往遮盖了管理上的矛盾和问题,在经济增长适度放缓、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加剧,特别是税收政策、经济政策趋紧的时候,许多企业的深层次矛盾将暴露出来。在营业税时代,该纳多少税很简单就可以算出来,进入增值税时代会对我们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更高的管理艺术。作为建筑企业应做好各项准备,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提高内控水平。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劳务以及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半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即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加大资产保管力度,避免发生非正常资产损失。在目前对已有设备、库存物资的抵扣政策尚不明确的情况下,企业应及时对各项资产的相关入账票据进行梳理,同时对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进行策划,可以考虑暂缓购置设备。对工程急需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租赁等办法代替,以免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营改增后无法抵扣,加大企业税负。在施工企业内部,联营合作项目普遍存在,联营合作方大部分不是合法的正规企业,且部分合作方是自然人,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工程成本核算形同虚设,采购的材料、分包工程、租赁的机械设备和设施料基本没有正式的税务发票,也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在营业税下,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不存在税款抵扣问题。但在增值税下,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销项税额是不含税工程造价乘以增值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是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工程分包等环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产生于成本费用支出环节,增值税与工程造价、成本费用密不可分。如果联营合作项目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不能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很小,可抵扣的税款较少,缴纳的税款就较多,工程实际税负有可能达到6%~11%,超过总包方的管理费用率,甚至超过项目的利润率,总包方和联营合作方都将无利可取,涉税风险会威胁到联营合作项目管理模式的生存和发展。 (二)加强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是规范企业间经济行为的契约,在“营改增”工作尤为重要。首先,签订合同前要了解供应商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是小规模纳税人还需了解是否可提供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合发票种类、价格进行比选,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供应商,同时在合同签订时应清楚注明发票的种类,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其次,要做好合同后期的管理工作。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发票都存在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认证、抵扣的时限规定,所以财务部门门必须与采购等业务部门密切配合,避免出现因未能及时取得抵扣凭证造成无法抵扣,增大成本、多缴税的情况,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管理不严,经营行为随意,在过去可以得过且过,现在如涉及到发生经济纠纷拿不到合法票据抵扣,企业必须无条件为此纳税买单。因此必须要完善公司一系列管理制度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企业证照、法人委托书等使用都必须从严建章立制。
(三)适应“营改增”要求,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管理体系,强化发票管理工作
营改增虽然只是税种变化,但它牵扯整个会计核算体系改变,涉及科目增多,核算要求也相应提高。企业财务部门门一是要按照增值税核算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建立增值税明细账。除了要掌握增值税的一般会计处理程序以及增值税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外,还要掌握“营改增”过渡期的特殊会计处理,如差额征税,增值税留抵扣税额、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缴纳技术维护费而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核算等,同时也要掌握增值税优惠政策及其会计处理。二是要注意增值税下财务分析口径的变化。由于增值税不反映在利润表中,在账务处理上也与现行营业税的记账方法不同,因此会影响企业的财务分析数据。企业在进行财务分析特别是与以前年度财务分析对比时,要注意数据口径的变化,以免对经营决策产生误导。由于多元化经营,营改增后会使得同一企业的不同业务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或者还会存在混合经营的业务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在核算上一定要分清业务性质,做到分别核算,以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日常管理中,财务人员要提醒各部门配合取得增值税抵扣合法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通用缴款书(应当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等。企业在日常采购环节上,如购买固定资产、物业服务、物流运输、设计制作服务时,要确保从供应商处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立纳税管理台账,整理归集增值税申报资料。同时财务部门门要扎扎实实做好扣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的审核,以通过进项税足额抵扣来降低增值税税负。
作者简介:陈 强(1972–),男,汉族,辽宁铁岭人,西北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会计师,国际会计师,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工作单位:中交海西投资有限公司,研究方向:企业财务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