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德国博世西门子公司(以下简称德国博西公司)总部设在德国,创建于1967年。1999年1月,德国博西公司在德国申请注册Hisense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9、11类的商品上,同年2月25日获得注册。随后,该公司申请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和欧盟(时称欧共体)商标注册,并且要求优先权。这令中国海信公司在欧洲的商标注册全面受阻。2004年9月,海信在欧洲被迫启用新商标HSense。
2004年10月,德国博西公司派江苏博西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博西公司)副总裁为代表,与中国海信公司谈判。来自海信公司的消息称,江苏博西公司最初曾同意将注册在蓝色电器上的Hisense商标转让给海信公司,索价4000万欧元。与此同时,海信公司收到德国博西公司在德国法院起诉的诉状。由于双方意见不一致,此次谈判不欢而散。
随后,海信公司启动法律程序起诉至德国商标局,要求依法撤销德国博西公司注册的Hisense商标。后来,西门子集团介入,2005年3月6日,海信公司与德国博西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据报道,海信公司回购商标的最终价格为50万欧元。
笔者认为,注册后既不真正作为商标使用,更不精心进行品牌培植,而只是在商标谈判时漫天要价,恶意抢注商标的商业目的非常明确。海外恶意抢注我国企业知名商标,不仅是对我国品牌国际化的阻碍,更是对现代国际市场竞争秩序的严重威胁。
我国企业正在越来越多的场合面临国际竞争对手的打压,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反倾销等已经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常规手段。我们必须从理论上对形势有清楚认识,从实践上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绝不能让这种不正当的商业行为横行于世。
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为目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
那么,是不是恶意,可以从哪些现象分析?总的来说有三大方面(图1)。
第一,看其注册成功后是否是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如果使用在自己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
第二,是否对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第三,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
我国建立的商标保护制度主要是围绕注册商标进行一系列规范,大家工作、生活中接触最多的也是注册商标,这些因素造成一种误解,令很多人以为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其实这样理解有些片面,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保护未注册商标的规定,只是其保护对象需要达到一定标准。条件有三(图2):
其一,被抢注的商标需有一定知名度。
其二,抢注商标采用了不正当的手段,而非符合常理的不知情情况下的注册。
其三,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商标被抢注的主张,否则相当于自动放弃自己的维权权利。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救济期限是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0天的异议期及注册日之后的5年(恶意抢注他人驰名商标的情形不受5年期限限制)。
如果申请人抢注商标采用了不正当手段,就可以确定是恶意抢注,那么哪些可以界定为不正当手段?可以从3个方面界定(图3):
第一,申请人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中小型企业最容易成为被抢注的对象,因为中小型企业在市场推出自己的产品时,往往并不是先注册商标,更多的是在自己的产品有一定的影响力后才注册。所以,作为同行的申请人抢注商标容易取得成功。
第二,申请人利用与他人曾经合作过的背景。作为合作者,他们是最清楚被抢注人的商标使用情况的,有的在合作期间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商标注册为自己所有;有的则是在合作结束后,将合作者的商标抢先注册。
第三,同一区域内了解内情的其他人。利用其不同的条件和自有的优势,如管理者、法律顾问、记者、商标代理人等,在进行管理工作或新闻采访等过程中了解到经营者商标使用的情况,并能了解到搶注该商标带来的利益而抢先注册。
在商标已经被抢注的情况下,该如何维权?
如果商标还没有注册完成,那么需要准备商标在先使用知名度、商标被恶意抢注的证明证据,在抢注商标的公告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递交证明。
若商标已经注册完成,则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被抢注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同时,申请人和抢注人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果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就可以走司法途径,依据《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就抢注行为向有关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商标注册就像行军打仗,需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早注册是防止被人抢注的最佳策略。
以下证据既包括商标的使用及宣传证据,也包括商标在相关商品上的知名度证据(图4)。
(1)公司商标直接使用于指定商品上的证据。包括商品、包装、标签、合格证、吊牌等。
(2)公司商标所使用商品的销售证据。包括印有商标的合同、发票、提货单、银行进账单、进出口凭据等。
(3)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的销售区域范围、销售网点分布及销售渠道、方式的相关证据。包括与代理经销商、合作企业之间的合作协议,以及经销商、合作企业使用宣传公司商标的相关证据等。
(4)商标的广告宣传证据。包括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网络、户外等媒体广告、媒体评论及其他宣传活动的合同、发票及实际投放的广告照片、报刊复印件、电视网络截屏及其他广告宣传证据。
(5)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参加展会的证据。包括展览会、博览会等宣传的邀请函、合同、发票、会刊、照片等。
(6)具有合格资质的评估机构就公司商标出具的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包括对商标指定商品销售额、广告宣传费用进行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7)具有公信力的权威机构、行业协会公布或者出具的涉及公司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销售额、利税额、产值的统计及其排名、广告额统计等。
(8)业内专业期刊及其他媒体对该商品、该行业内市场格局、排名情况中对公司企业及商标、商品好评的相关报道。
(9)商标的获奖情况。包括商标、商品获得的品牌知名度、行业排名、影响力等荣誉证书,如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免检产品、质检报告、认证证书等。
(10)提供企业介绍、经营状况及知名度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企业简介、宣传材料、各种荣誉证书、行业排名等。
在此,笔者需要提示的是:
(1)公司提供的商标知名度的证据,应显示该商标在我国境内使用和宣传的情况。
(2)商标使用和宣传的证据应尽量提交产生时间最早的,应体现出使用、宣传的连续性。
(3)合同证据应有发票等实际履行的证据予以佐证。发票最好能够与合同对应,不能对应的,提供数额较大或者能够体现商标及商品名称的发票。如合同和发票不能体现出商标,应提供对应类型和规格的商品的照片,商品照片应体现出商标。
(4)所有证据材料最好能够体现出商标、指定商品、公司企业名称、证据产生的时间。
老工厂商标被恶意抢注
这个案例是笔者的一个客户。客户是一个小型机床加工厂的老板,该加工厂是从传统加工厂的模式经营到自动生产机床,前后做了十几年,因为有固定的客户源,商品不愁销路,生意一直红红火火。
这位客户虽然在生意场上久经考验,但品牌意识不强,思想相对保守,10多年过去,从来没留意过商标这回事,所以一直都没有注册商标。
后来他聘请了一个办公室主任来管理生产车间。这位办公室主任在工厂工作期间对工厂的基本流程都非常熟悉,在得知这家公司并未对其商标进行注册后,在任职期间偷偷去把牌子的商标注册了,离职后反过来告工厂侵犯了他的商标权。
为此,这位客户几经周折找到了笔者。经过笔者的协调,最终以10万元从原办公室主任的手里买回了商标。
通过这个案例,笔者想说的是,对于创业者来说,一定要尽快做好自己的品牌保护。不尽快注册自己的商标,也可能变相地“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利。
“王致和” 老字号与“同仁堂”同龄,均创于1669年(康熙八年),至今已有350年历史。“王致和”清朝时曾进入宫廷御膳房,并被慈禧太后赐予“御青方”的称号。
2006年7月,王致和集团拟在30多个国家进行商标注册,发现“王致和”腐乳、调味品、销售服务三类商标,已被一家名叫欧凯的德国公司于2006年3月在德国注册。而欧凯公司申请的商标标识与王致和集团产品使用的商标标识一模一样。欧凯公司是柏林一家主要经营中国商品的超市,其员工全部是华人。调查发现,欧凯公司还曾抢注过“白家”“洽洽”“老干妈”“今麦郎”等众多知名商标。同年8月,王致和的代理律师向欧凯公司发出律师函。随后,王致和公司接到欧凯公司运营商中咨货运公司的电话,称想要拿回商标,必须付出一定代价。2007年年初,王致和向慕尼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定欧凯公司无偿归还商标并予以赔偿。
2009年4月23日,慕尼黑高等法院对王致和诉欧凯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做出终审判决:欧凯公司不得擅自使用王致和商标,否则将对其处以25万欧元的罚款或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6个月监禁;欧凯公司应注销其抢注的“王致和”商标。至此,备受关注的王致和诉德国欧凯恶意抢注商标案,经过两年零三个月的讼争,最终以“王致和”商标物归原主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此案号称“中國知识产权跨国维权第一案”,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第一起中国企业在国外以原告身份进行的商标诉讼案,也是国内企业在海外胜诉的第一个知识产权官司。
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跨国企业普遍对此予以高度重视。相比之下,我国企业的商标权意识比较薄弱,因而更容易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遭遇商标抢注纠纷。商标一旦在国外被抢注,我国企业产品要进入被抢注国家或地区,就需要以重金买回本该属于自己的商标或“改名换姓”,这两种方法都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因此,企业应事先在潜在海外市场进行商标注册,将商标作为自己海外市场战略的先头兵,为自己的产品开山铺路,占地圈营。这是一种成熟的商业战略,也是最经济、最简单、最有效的自我保护方式。
2004年10月,德国博西公司派江苏博西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博西公司)副总裁为代表,与中国海信公司谈判。来自海信公司的消息称,江苏博西公司最初曾同意将注册在蓝色电器上的Hisense商标转让给海信公司,索价4000万欧元。与此同时,海信公司收到德国博西公司在德国法院起诉的诉状。由于双方意见不一致,此次谈判不欢而散。
随后,海信公司启动法律程序起诉至德国商标局,要求依法撤销德国博西公司注册的Hisense商标。后来,西门子集团介入,2005年3月6日,海信公司与德国博西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据报道,海信公司回购商标的最终价格为50万欧元。
笔者认为,注册后既不真正作为商标使用,更不精心进行品牌培植,而只是在商标谈判时漫天要价,恶意抢注商标的商业目的非常明确。海外恶意抢注我国企业知名商标,不仅是对我国品牌国际化的阻碍,更是对现代国际市场竞争秩序的严重威胁。
我国企业正在越来越多的场合面临国际竞争对手的打压,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反倾销等已经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常规手段。我们必须从理论上对形势有清楚认识,从实践上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绝不能让这种不正当的商业行为横行于世。
什么是恶意抢注
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为目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
那么,是不是恶意,可以从哪些现象分析?总的来说有三大方面(图1)。
第一,看其注册成功后是否是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如果使用在自己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
第二,是否对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第三,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
我国建立的商标保护制度主要是围绕注册商标进行一系列规范,大家工作、生活中接触最多的也是注册商标,这些因素造成一种误解,令很多人以为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其实这样理解有些片面,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保护未注册商标的规定,只是其保护对象需要达到一定标准。条件有三(图2):
其一,被抢注的商标需有一定知名度。
其二,抢注商标采用了不正当的手段,而非符合常理的不知情情况下的注册。
其三,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商标被抢注的主张,否则相当于自动放弃自己的维权权利。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救济期限是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0天的异议期及注册日之后的5年(恶意抢注他人驰名商标的情形不受5年期限限制)。
如何界定不正当手段
如果申请人抢注商标采用了不正当手段,就可以确定是恶意抢注,那么哪些可以界定为不正当手段?可以从3个方面界定(图3):
第一,申请人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中小型企业最容易成为被抢注的对象,因为中小型企业在市场推出自己的产品时,往往并不是先注册商标,更多的是在自己的产品有一定的影响力后才注册。所以,作为同行的申请人抢注商标容易取得成功。
第二,申请人利用与他人曾经合作过的背景。作为合作者,他们是最清楚被抢注人的商标使用情况的,有的在合作期间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商标注册为自己所有;有的则是在合作结束后,将合作者的商标抢先注册。
第三,同一区域内了解内情的其他人。利用其不同的条件和自有的优势,如管理者、法律顾问、记者、商标代理人等,在进行管理工作或新闻采访等过程中了解到经营者商标使用的情况,并能了解到搶注该商标带来的利益而抢先注册。
遭遇恶意抢注如何维权
在商标已经被抢注的情况下,该如何维权?
如果商标还没有注册完成,那么需要准备商标在先使用知名度、商标被恶意抢注的证明证据,在抢注商标的公告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递交证明。
若商标已经注册完成,则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被抢注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同时,申请人和抢注人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果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就可以走司法途径,依据《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就抢注行为向有关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商标注册就像行军打仗,需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早注册是防止被人抢注的最佳策略。
抢注商标维权的证据清单
以下证据既包括商标的使用及宣传证据,也包括商标在相关商品上的知名度证据(图4)。
(1)公司商标直接使用于指定商品上的证据。包括商品、包装、标签、合格证、吊牌等。
(2)公司商标所使用商品的销售证据。包括印有商标的合同、发票、提货单、银行进账单、进出口凭据等。
(3)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的销售区域范围、销售网点分布及销售渠道、方式的相关证据。包括与代理经销商、合作企业之间的合作协议,以及经销商、合作企业使用宣传公司商标的相关证据等。
(4)商标的广告宣传证据。包括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网络、户外等媒体广告、媒体评论及其他宣传活动的合同、发票及实际投放的广告照片、报刊复印件、电视网络截屏及其他广告宣传证据。
(5)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参加展会的证据。包括展览会、博览会等宣传的邀请函、合同、发票、会刊、照片等。
(6)具有合格资质的评估机构就公司商标出具的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包括对商标指定商品销售额、广告宣传费用进行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7)具有公信力的权威机构、行业协会公布或者出具的涉及公司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销售额、利税额、产值的统计及其排名、广告额统计等。
(8)业内专业期刊及其他媒体对该商品、该行业内市场格局、排名情况中对公司企业及商标、商品好评的相关报道。
(9)商标的获奖情况。包括商标、商品获得的品牌知名度、行业排名、影响力等荣誉证书,如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免检产品、质检报告、认证证书等。
(10)提供企业介绍、经营状况及知名度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企业简介、宣传材料、各种荣誉证书、行业排名等。
在此,笔者需要提示的是:
(1)公司提供的商标知名度的证据,应显示该商标在我国境内使用和宣传的情况。
(2)商标使用和宣传的证据应尽量提交产生时间最早的,应体现出使用、宣传的连续性。
(3)合同证据应有发票等实际履行的证据予以佐证。发票最好能够与合同对应,不能对应的,提供数额较大或者能够体现商标及商品名称的发票。如合同和发票不能体现出商标,应提供对应类型和规格的商品的照片,商品照片应体现出商标。
(4)所有证据材料最好能够体现出商标、指定商品、公司企业名称、证据产生的时间。
老工厂商标被恶意抢注
这个案例是笔者的一个客户。客户是一个小型机床加工厂的老板,该加工厂是从传统加工厂的模式经营到自动生产机床,前后做了十几年,因为有固定的客户源,商品不愁销路,生意一直红红火火。
这位客户虽然在生意场上久经考验,但品牌意识不强,思想相对保守,10多年过去,从来没留意过商标这回事,所以一直都没有注册商标。
后来他聘请了一个办公室主任来管理生产车间。这位办公室主任在工厂工作期间对工厂的基本流程都非常熟悉,在得知这家公司并未对其商标进行注册后,在任职期间偷偷去把牌子的商标注册了,离职后反过来告工厂侵犯了他的商标权。
为此,这位客户几经周折找到了笔者。经过笔者的协调,最终以10万元从原办公室主任的手里买回了商标。
通过这个案例,笔者想说的是,对于创业者来说,一定要尽快做好自己的品牌保护。不尽快注册自己的商标,也可能变相地“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利。
“王致和”的海外维权路
“王致和” 老字号与“同仁堂”同龄,均创于1669年(康熙八年),至今已有350年历史。“王致和”清朝时曾进入宫廷御膳房,并被慈禧太后赐予“御青方”的称号。
2006年7月,王致和集团拟在30多个国家进行商标注册,发现“王致和”腐乳、调味品、销售服务三类商标,已被一家名叫欧凯的德国公司于2006年3月在德国注册。而欧凯公司申请的商标标识与王致和集团产品使用的商标标识一模一样。欧凯公司是柏林一家主要经营中国商品的超市,其员工全部是华人。调查发现,欧凯公司还曾抢注过“白家”“洽洽”“老干妈”“今麦郎”等众多知名商标。同年8月,王致和的代理律师向欧凯公司发出律师函。随后,王致和公司接到欧凯公司运营商中咨货运公司的电话,称想要拿回商标,必须付出一定代价。2007年年初,王致和向慕尼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定欧凯公司无偿归还商标并予以赔偿。
2009年4月23日,慕尼黑高等法院对王致和诉欧凯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做出终审判决:欧凯公司不得擅自使用王致和商标,否则将对其处以25万欧元的罚款或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6个月监禁;欧凯公司应注销其抢注的“王致和”商标。至此,备受关注的王致和诉德国欧凯恶意抢注商标案,经过两年零三个月的讼争,最终以“王致和”商标物归原主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此案号称“中國知识产权跨国维权第一案”,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第一起中国企业在国外以原告身份进行的商标诉讼案,也是国内企业在海外胜诉的第一个知识产权官司。
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跨国企业普遍对此予以高度重视。相比之下,我国企业的商标权意识比较薄弱,因而更容易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遭遇商标抢注纠纷。商标一旦在国外被抢注,我国企业产品要进入被抢注国家或地区,就需要以重金买回本该属于自己的商标或“改名换姓”,这两种方法都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因此,企业应事先在潜在海外市场进行商标注册,将商标作为自己海外市场战略的先头兵,为自己的产品开山铺路,占地圈营。这是一种成熟的商业战略,也是最经济、最简单、最有效的自我保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