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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17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后,2017年12月22日,修订草案再次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會议审议。二审修订草案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明确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充实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类型,明确了成员可以用土地经营权等财产作价出资,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