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两法衔接”工作全面开展以来,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侦查机关在工作中的衔接更加规范有序,减少了“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和“缺乏意识、怠于移送”的情况。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具有监督侦查机关立案的职能,其在“两法衔接”工作中起到了督促、推进、协调的作用,如何更好地发挥检察功能,需进一步探讨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