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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公证暂行条例》的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公证工作的现实需要。为了规范公证活动,保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履行职责,要有一部规范公证的法律出台势在必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出台,为公证员今后的工作指明了方向,尤其是该法的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将公证机构的告知义务列为一专条,是该法的一大特色,也是非常重要的条款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