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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今年以来由于楼市的限价政策以及股市的悲观氛围,从股市、楼市中流出了很多资金,而随着借贷利率的高涨,这些资金自然而然地进入了民间借贷领域。前不久暴发的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也受到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温总理亲赴温州调研,解决民间借贷危机。民间借贷危机的出现不是偶然现象,而是由于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民事立法长期缺失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关键词:民间借贷;民事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主体之间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加之银行存款利率的一再下调,人们对于非政府途径的融资要求越来越强烈,民间借贷应运而生。特别是今年以来由于楼市的限价政策以及股市的悲观氛围,从股市、楼市中流出了很多资金,而随着借贷利率的高涨,这些资金自然而然地进入了民间借贷领域。相关专家表示,在信贷紧缩、楼市调控背景下,民间资金缺乏投资渠道,同时,中小企业、房地产、矿业等行业资金需求量大,民间借贷需求空间迅速扩大。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已经成为民间借贷流通的主要途径。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目前,民法学术界对民间借贷的概念有多种看法,学者们各持己见,并未达成统一的意见。有的说法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借贷货币、实物和其他财产的行为”;有的说法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不经国家金融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许可,则依照约定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这种行为之中,贷款人将自己所有的货币借贷给借款人,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届满时返还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根据自己的意愿,约定借用的物体种类、数量、利息、归还时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二、現有民事法律对民间借贷相关问题的规定
目前,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中,还没有单独的民事法律对民间借贷做出专门规定,只在个别民事法律中有所体现,其中,《民法通则》、《合同法》第197 条、第210 条、第221 条等对借贷合同的相关规定可以适用于民间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对民间借贷的相关问题也做了大量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并不细致,且可操作性不大,对于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适用起来非常困难。关于民间借贷的主体、客体、合同的订立形式、合同的内容、利息等诸多问题都未作规定。
三、对民间借贷利率的民事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且出借人不得将利息与本金合并算入下一利息周期,在司法实践中,借贷双方约定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对已履行的超过四倍的利息不判令返还。借款人可以在履行期间拒绝支付多付的利息,但已多付的部分属于赠与部分,按照民法中的赠与合同处理,赠与合同属于单向合同,借款人有权行使撤销权,但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且受赠人即贷款人没有违反撤销权内容的规定,借款人无权行使撤销权,即要求返还多付的部分法院将不支持。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并无强制要求,由双方约定,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贷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须对利息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无息处理。
四、完善对民间借贷民事立法的相关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成熟,民间借贷必将成为民间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因此,必须尽早出台专门的民事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概念、主体、客体、订立形式、内容等相关问题进行规范。
(一)建立专门的民事法律法规规制民间借贷。国际上早有制定专门民事法律法规规制民间借贷的先例,如我国香港地区制定的《放债人条例》规定:任何人经注册都可以从事放债业务,金额、期限等由借贷双方自行约定,但其实际利率不得超过年息6分;南非《高利贷豁免法》规定:机构或个人只要发放5000美元以下贷款,不管利率高低,只要到管理机构登记即合法。与上述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的相关立法还不太成熟,有很多东西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因此,在制定专门民事法律时,可以先对民间借贷的主体、客体、合同订立方式、资金来源、合同内容、利息和风险等相关问题中的部分问题先做出规定,然后,待时机成熟,再作出系统、细致的规定。
(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行为。除了制定专门的民事法律,还可以对《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中关于借贷合同部分做相关的修改和完善,对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等问题做补充规定。以推进和规范我国信贷供给市场体系的建设。
参考文献:
[1] 刘政传.浅论我国民间借贷利息的民事法律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7,(08).
[2] 王晓玲.关于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立法的若干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7,(09).
[3] 凌峻岭.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分析及相关建议[J].福建金融,2010,(07).
关键词:民间借贷;民事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主体之间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加之银行存款利率的一再下调,人们对于非政府途径的融资要求越来越强烈,民间借贷应运而生。特别是今年以来由于楼市的限价政策以及股市的悲观氛围,从股市、楼市中流出了很多资金,而随着借贷利率的高涨,这些资金自然而然地进入了民间借贷领域。相关专家表示,在信贷紧缩、楼市调控背景下,民间资金缺乏投资渠道,同时,中小企业、房地产、矿业等行业资金需求量大,民间借贷需求空间迅速扩大。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已经成为民间借贷流通的主要途径。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目前,民法学术界对民间借贷的概念有多种看法,学者们各持己见,并未达成统一的意见。有的说法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借贷货币、实物和其他财产的行为”;有的说法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不经国家金融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许可,则依照约定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这种行为之中,贷款人将自己所有的货币借贷给借款人,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届满时返还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根据自己的意愿,约定借用的物体种类、数量、利息、归还时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二、現有民事法律对民间借贷相关问题的规定
目前,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中,还没有单独的民事法律对民间借贷做出专门规定,只在个别民事法律中有所体现,其中,《民法通则》、《合同法》第197 条、第210 条、第221 条等对借贷合同的相关规定可以适用于民间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对民间借贷的相关问题也做了大量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并不细致,且可操作性不大,对于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适用起来非常困难。关于民间借贷的主体、客体、合同的订立形式、合同的内容、利息等诸多问题都未作规定。
三、对民间借贷利率的民事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且出借人不得将利息与本金合并算入下一利息周期,在司法实践中,借贷双方约定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对已履行的超过四倍的利息不判令返还。借款人可以在履行期间拒绝支付多付的利息,但已多付的部分属于赠与部分,按照民法中的赠与合同处理,赠与合同属于单向合同,借款人有权行使撤销权,但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且受赠人即贷款人没有违反撤销权内容的规定,借款人无权行使撤销权,即要求返还多付的部分法院将不支持。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并无强制要求,由双方约定,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贷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须对利息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无息处理。
四、完善对民间借贷民事立法的相关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成熟,民间借贷必将成为民间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因此,必须尽早出台专门的民事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概念、主体、客体、订立形式、内容等相关问题进行规范。
(一)建立专门的民事法律法规规制民间借贷。国际上早有制定专门民事法律法规规制民间借贷的先例,如我国香港地区制定的《放债人条例》规定:任何人经注册都可以从事放债业务,金额、期限等由借贷双方自行约定,但其实际利率不得超过年息6分;南非《高利贷豁免法》规定:机构或个人只要发放5000美元以下贷款,不管利率高低,只要到管理机构登记即合法。与上述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的相关立法还不太成熟,有很多东西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因此,在制定专门民事法律时,可以先对民间借贷的主体、客体、合同订立方式、资金来源、合同内容、利息和风险等相关问题中的部分问题先做出规定,然后,待时机成熟,再作出系统、细致的规定。
(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行为。除了制定专门的民事法律,还可以对《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中关于借贷合同部分做相关的修改和完善,对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等问题做补充规定。以推进和规范我国信贷供给市场体系的建设。
参考文献:
[1] 刘政传.浅论我国民间借贷利息的民事法律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7,(08).
[2] 王晓玲.关于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立法的若干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7,(09).
[3] 凌峻岭.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分析及相关建议[J].福建金融,20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