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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自治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运行实现之本。本文以峨山彝族自治县为例分析了人事管理自治中存在的问题:少数民族干部比例整体偏低、素质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和编制限制难以补充高素质人才;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相关条款的片面理解导致“当家作主”的悖论;对自治县人大选举任命干部、“党管干部”和自治权三者关系的认识不清晰。产生对“党管干部”原则的消极理解。针对上述问题,文章从民族区域自治的法理角度展开了深入论证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