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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于2010年3月1日正式施行。新出台的《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在《水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将保护范围扩大为上海全市饮用水水源,同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船舶、码头污染防治,畜禽、水产养殖管理,农药、化肥面源污染防治,违法单位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适用范围覆盖上海全市所有饮用水水源,中小型饮用水水源也纳入保护范围,包括规划的上海四大饮用水水源(青草沙、陈行水库、崇明东风西沙、黄浦江上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