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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豁免制度有三种,即国家豁免、外交豁免和国际组织豁免。可以将国家豁免和外交豁免视为主权豁免的两种不同形式。在一些司法实践和学者论述中,经常将国际组织豁免与主权豁免混为一谈。将外交豁免适用于国际组织的职员,或者将国家豁免的概念移用于国际组织,都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国际组织豁免与主权豁免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发展历史与成熟程度、理论依据、豁免的性质和目的等诸多方面。国际组织的实践和有关司法判例也越来越多地支持国际组织豁免与主权豁免相区分的观点。正确认识国际组织豁免与主权豁免的关系,有助于国际组织豁免制度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