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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自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以来,首次建立了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制度。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不可或缺的关键主体,虽然不少沿海城市已成立地方破产管理人协会进行地方行业自治管理,但就我国破产管理人行业整体而言,行业自治仍旧处于缺失的状态,因此,本文意欲结合加拿大破产管理人协会运营状况针对我国现状提出建议。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行业自治;行业协会
2014 年 11 月 20 日,《企业破产法》施行后的全国首个破产管理人自治组织——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正式挂牌。至 2018 年 6 月底,全国已成立 20 余家破产管理人协会。与加拿大破产管理人制度发展较早的国家与地区相比,我国大陆破产管理人行业在培训制度、自律制度、管理制度、行业权益维护等领域缺位严重,为解决这一现状困局,应参照国外有益建议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行业自治制度。
一、加拿大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一)加拿大破产法历史沿革
加拿大破产制度起步较晚,1839年破产立法才被引进入加拿大,1843年引进加拿大其他各省。成立加拿大联邦以后,根据加拿大宪法,破产属于联邦政府管辖,所以破产法适用于加拿大全国各地。1919年加拿大破产法以英国1914年破产法为蓝本,但从1880-1919年近40年的时间里,加拿大并无统一的联邦破产法(此前曾有一部,但于1880年被废除) ,。1949年《破产法》对破产行为、破产程序、债务的免除等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价值目标上偏向于对债务人的保护;程序上力求简单易行;1985年的《破产及无力清偿法》(Bankruptcy and Insolvency Act)是加拿大现行的一部破产法,内容比以往的破产法更为充实,但为了解决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此法被多次修改 。1985年《公司债权人整理法》(Companies’ Creditors Arrangement Act) 主要适用于负债公司或负债公司的加盟公司 ,并且针对其的请求权总额超过了5000000美元。
(二)加拿大破产法律制度
加拿大在破产制度上均实行严格的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离体制,破产管理权与破产案件审理权分别由政府和法院来行使。其中,破产事务管理权均系中央事权,由联邦政府来行使,各州或省无权管理,并建立了政府主导型的破产管理体系。
加拿大的破产司法与破产管理体制呈现明显的三元格局 :破产法官专司司法裁判;破产管理署(联邦托管人)负责破产管理与程序流程监督;作为私人执业者的破产管理人负责具体破产案件的日常工作。都是政府专设的破产管理机构,负有“监督破产案件管理工作与程序流程”的职责,确保破产程序公允高效。可以说,破产管理机构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是整个破产程序的管理者、监督者,对破产的有序推进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加拿大破产和重组专业协会
加拿大破产和重组专业协会(The Canadian Association of Insolvency and Restructuring Professionals ,CAIRP),是代表超過980名成员在破产系统中工作的国家专业组织,此外,有超过500名成员、个人和公司团体。在加拿大破产和破产法案下,几乎90%的持牌破产受托人都是CAIRP的成员。因此,可以说CAIRP是加拿大倡导破产和重组专业人士的卓越协会,也是行业教育、行业标准的引领者。
(一)加拿大破产和重组专业协会机构设置
CAIRP的机构设置主要包括董事会、工作人员以及各委员会。董事会的成员共有10人,其中包括:一名成员来自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阿尔伯塔、萨斯喀彻温省、马尼托巴、新布朗斯维克、新斯科舍省、纽芬兰与拉布拉多各省省级协会会员;两名成员来自安大略、魁北克;两个省专业协会的会员;一名是加拿大会计师公会会员;两名外部董事;一名新会员代表,必须是现任会员并且必须拥有成为不超过五年的成员、三名作为协会成员的一般会员;
CAIRP共包括15委员会,各委员会分别执行CAIRP的不同职能,分别是:企业实践委员会、消费实践委员会、商业计划(CAIRP交流)委员会、继续教育委员会、CQP委员会、干预委员会、新成员委员会、通讯委员会、财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专业指导委员会、荣誉与奖项提名委员会、编辑顾问委员会委员、年度会议委员会、纪律委员会。
(二)加拿大破产和重组专业协会会员
1、分员分类
加拿大破产和重组专业协会的会员共分为三类普通会员、荣誉会员和不活动会员。普通会员(Members)又分为签约会员(Articling Associates)和终生会员(Life Associates)。签约会员一般都为协会决议授予居住在加拿大、在CIRP资格课程中表现优秀申请者;终生会员通常是授予具有良好执业资格的退休人员。其可以申请终身执业资格,不需要再交年费,同时协会保留终身会员作为会员享有除投票权之外的大多数特权。
2、会员会费
每类会员的年会费应由董事会集体不定时决定。所有会员、联营公司以及任何类别的联营公司的额外年度会费可由董事会不时征收。年度会员费和年度会费和任何额外会费应按照董事会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非活动会员的费用为每年300美元。任何会员或员工的会费在应缴纳日期的60天内未支付其应支付的应纳款项,暂停其作为该协会的会员资格。
(三)教育与考试
加拿大以破产从业者考试作为重要的培训方式。破产从业者考试是根据CQP(Chartered Insolvency and Restructuring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Program)为基础而设立的,并通过加拿大破产和重组专业人员协会(CAIRP),提供破产顾问的资格课程 ICQC。ICQC 课程的招生限于三类人士:协会会员的雇员;加拿大税务局、破产管理局的雇员;破产管理局办公室的雇员。具体课程方面包括四个模块,课程重点集中于理论知识的实际应用上,涵盖使候选人能够获得合格的破产顾问所需的各项技能。四个模块分别是: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面试辅导;货币管理要素;破产中的资产。 ICQC 采用2小时的在线考试方法,考卷由 75 个基于情景的多项选择题组成。考试由审裁官(Presiding Officer,PO)监督,并由注册官批准。审裁官可以是有执照的破产管理人、注册破产顾问或其他不从事这门课程的专业人员(如会计师、律师等)。审裁官可以在 ICQC 考试期间对一个或多个候选人进行监督。
三、加拿大破产管理人行业自治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建立官方监管机构
加拿大在联邦工业部下设破产管理总署,在全国设立东部、西部和安大略省3个破产管理大区,在大区下面又按管辖地域不同设立14个办公区。破产管理署的职责是,监管破产法和重整法的实施,保持市场公正性。具体包括:考试和任命破产管理人,指定個案管理人;监管债务人和破产管理人;调查和回答破产方面的申诉与咨询,每年约调查处理1200件破产投诉、回答30000个破产咨询;建立全国破产管理数据库,公开债务人、债权人、投资人信息。目前公众信息库中有330万个破产案例、250个重整案例。
目前,我国尚未有较为官方的监管机构,对于破产法及其配套法律的实施,多由法院代为执行,但法院的职责是进行审判,对于破产行业的统筹工作不能全面进行,因此,我国应建立官方监管机构,负责全国性破产行业监管,以应对破产案件激增的今天。
(二)设立全国统一性自治组织
加拿大有全国统一的破产管理人,要依申请并通过考试后才能取得执业资格,包括需要通过3次全国统一考试、具备2400小时处理破产事务经验积累,并通过联邦破产管理总署的全国统一面试,最终才能取得管理人资格,并到各省注册执业。加拿大的破产管理人也为900名左右,其中注册会计师的比例约占70%。
破产行业自治性组织在我国目前如雨后春笋般接连设立,但都是地域性的,多在沿海经济发达的东南部地区,如广州、温州、台州等地区。全国性的破产行业自治组织目前还是没有的,应否设立全国性的破产管理人协会,参考加拿大破产和重组专业协会(The Canadian Association of Insolvency and Restructuring Professionals ,CAIRP)可知,设立全国统一性的破产管理人协会是可行的。统一的行业自律标准、统一的管理人履职标准,有助于破产行业的发展。
结论
完善破产管理人行业自治制度有利于激发管理人行业活力, 促进管理人市场健康繁荣发展。目前,我国各地对破产管理人协会建立和完善积累了宝贵经验,结合加拿大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有益经验,建立官方监管机构,统筹全国性破产管理人行业监管事务,同时,在进行官方机构监管的同时,推动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统一的破产管理人协会。
参考文献:
[1]http//www.strategis.ic.gc.ca.
[2]此法于1992年、1995年、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做了修改。http//www.laws.justice.gc.cn/en/B-3.index/html.
[3]Companies’ Creditors Arrangement Act http//www.laws.justice.gc.cn/en
[4]所谓加盟公司是指被同一人所控制的两个公司中,其中一个公司是另一个公司的子公司或者两个公司是同一公司的子公司;或两个公司在同一时间加入同一公司,这两个公司互为的加盟公司.
[5]贺小荣,费汉定,郁琳.《美国、加拿大破产法律制度与司法体制的变革与发展》,人民法院报.
*作者简介:
谢慧慧(1993-)女,汉族,河南人,硕士学历,研究方向公司法领域.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行业自治;行业协会
2014 年 11 月 20 日,《企业破产法》施行后的全国首个破产管理人自治组织——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正式挂牌。至 2018 年 6 月底,全国已成立 20 余家破产管理人协会。与加拿大破产管理人制度发展较早的国家与地区相比,我国大陆破产管理人行业在培训制度、自律制度、管理制度、行业权益维护等领域缺位严重,为解决这一现状困局,应参照国外有益建议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行业自治制度。
一、加拿大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一)加拿大破产法历史沿革
加拿大破产制度起步较晚,1839年破产立法才被引进入加拿大,1843年引进加拿大其他各省。成立加拿大联邦以后,根据加拿大宪法,破产属于联邦政府管辖,所以破产法适用于加拿大全国各地。1919年加拿大破产法以英国1914年破产法为蓝本,但从1880-1919年近40年的时间里,加拿大并无统一的联邦破产法(此前曾有一部,但于1880年被废除) ,。1949年《破产法》对破产行为、破产程序、债务的免除等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价值目标上偏向于对债务人的保护;程序上力求简单易行;1985年的《破产及无力清偿法》(Bankruptcy and Insolvency Act)是加拿大现行的一部破产法,内容比以往的破产法更为充实,但为了解决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此法被多次修改 。1985年《公司债权人整理法》(Companies’ Creditors Arrangement Act) 主要适用于负债公司或负债公司的加盟公司 ,并且针对其的请求权总额超过了5000000美元。
(二)加拿大破产法律制度
加拿大在破产制度上均实行严格的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离体制,破产管理权与破产案件审理权分别由政府和法院来行使。其中,破产事务管理权均系中央事权,由联邦政府来行使,各州或省无权管理,并建立了政府主导型的破产管理体系。
加拿大的破产司法与破产管理体制呈现明显的三元格局 :破产法官专司司法裁判;破产管理署(联邦托管人)负责破产管理与程序流程监督;作为私人执业者的破产管理人负责具体破产案件的日常工作。都是政府专设的破产管理机构,负有“监督破产案件管理工作与程序流程”的职责,确保破产程序公允高效。可以说,破产管理机构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是整个破产程序的管理者、监督者,对破产的有序推进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加拿大破产和重组专业协会
加拿大破产和重组专业协会(The Canadian Association of Insolvency and Restructuring Professionals ,CAIRP),是代表超過980名成员在破产系统中工作的国家专业组织,此外,有超过500名成员、个人和公司团体。在加拿大破产和破产法案下,几乎90%的持牌破产受托人都是CAIRP的成员。因此,可以说CAIRP是加拿大倡导破产和重组专业人士的卓越协会,也是行业教育、行业标准的引领者。
(一)加拿大破产和重组专业协会机构设置
CAIRP的机构设置主要包括董事会、工作人员以及各委员会。董事会的成员共有10人,其中包括:一名成员来自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阿尔伯塔、萨斯喀彻温省、马尼托巴、新布朗斯维克、新斯科舍省、纽芬兰与拉布拉多各省省级协会会员;两名成员来自安大略、魁北克;两个省专业协会的会员;一名是加拿大会计师公会会员;两名外部董事;一名新会员代表,必须是现任会员并且必须拥有成为不超过五年的成员、三名作为协会成员的一般会员;
CAIRP共包括15委员会,各委员会分别执行CAIRP的不同职能,分别是:企业实践委员会、消费实践委员会、商业计划(CAIRP交流)委员会、继续教育委员会、CQP委员会、干预委员会、新成员委员会、通讯委员会、财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专业指导委员会、荣誉与奖项提名委员会、编辑顾问委员会委员、年度会议委员会、纪律委员会。
(二)加拿大破产和重组专业协会会员
1、分员分类
加拿大破产和重组专业协会的会员共分为三类普通会员、荣誉会员和不活动会员。普通会员(Members)又分为签约会员(Articling Associates)和终生会员(Life Associates)。签约会员一般都为协会决议授予居住在加拿大、在CIRP资格课程中表现优秀申请者;终生会员通常是授予具有良好执业资格的退休人员。其可以申请终身执业资格,不需要再交年费,同时协会保留终身会员作为会员享有除投票权之外的大多数特权。
2、会员会费
每类会员的年会费应由董事会集体不定时决定。所有会员、联营公司以及任何类别的联营公司的额外年度会费可由董事会不时征收。年度会员费和年度会费和任何额外会费应按照董事会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非活动会员的费用为每年300美元。任何会员或员工的会费在应缴纳日期的60天内未支付其应支付的应纳款项,暂停其作为该协会的会员资格。
(三)教育与考试
加拿大以破产从业者考试作为重要的培训方式。破产从业者考试是根据CQP(Chartered Insolvency and Restructuring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Program)为基础而设立的,并通过加拿大破产和重组专业人员协会(CAIRP),提供破产顾问的资格课程 ICQC。ICQC 课程的招生限于三类人士:协会会员的雇员;加拿大税务局、破产管理局的雇员;破产管理局办公室的雇员。具体课程方面包括四个模块,课程重点集中于理论知识的实际应用上,涵盖使候选人能够获得合格的破产顾问所需的各项技能。四个模块分别是: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面试辅导;货币管理要素;破产中的资产。 ICQC 采用2小时的在线考试方法,考卷由 75 个基于情景的多项选择题组成。考试由审裁官(Presiding Officer,PO)监督,并由注册官批准。审裁官可以是有执照的破产管理人、注册破产顾问或其他不从事这门课程的专业人员(如会计师、律师等)。审裁官可以在 ICQC 考试期间对一个或多个候选人进行监督。
三、加拿大破产管理人行业自治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建立官方监管机构
加拿大在联邦工业部下设破产管理总署,在全国设立东部、西部和安大略省3个破产管理大区,在大区下面又按管辖地域不同设立14个办公区。破产管理署的职责是,监管破产法和重整法的实施,保持市场公正性。具体包括:考试和任命破产管理人,指定個案管理人;监管债务人和破产管理人;调查和回答破产方面的申诉与咨询,每年约调查处理1200件破产投诉、回答30000个破产咨询;建立全国破产管理数据库,公开债务人、债权人、投资人信息。目前公众信息库中有330万个破产案例、250个重整案例。
目前,我国尚未有较为官方的监管机构,对于破产法及其配套法律的实施,多由法院代为执行,但法院的职责是进行审判,对于破产行业的统筹工作不能全面进行,因此,我国应建立官方监管机构,负责全国性破产行业监管,以应对破产案件激增的今天。
(二)设立全国统一性自治组织
加拿大有全国统一的破产管理人,要依申请并通过考试后才能取得执业资格,包括需要通过3次全国统一考试、具备2400小时处理破产事务经验积累,并通过联邦破产管理总署的全国统一面试,最终才能取得管理人资格,并到各省注册执业。加拿大的破产管理人也为900名左右,其中注册会计师的比例约占70%。
破产行业自治性组织在我国目前如雨后春笋般接连设立,但都是地域性的,多在沿海经济发达的东南部地区,如广州、温州、台州等地区。全国性的破产行业自治组织目前还是没有的,应否设立全国性的破产管理人协会,参考加拿大破产和重组专业协会(The Canadian Association of Insolvency and Restructuring Professionals ,CAIRP)可知,设立全国统一性的破产管理人协会是可行的。统一的行业自律标准、统一的管理人履职标准,有助于破产行业的发展。
结论
完善破产管理人行业自治制度有利于激发管理人行业活力, 促进管理人市场健康繁荣发展。目前,我国各地对破产管理人协会建立和完善积累了宝贵经验,结合加拿大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有益经验,建立官方监管机构,统筹全国性破产管理人行业监管事务,同时,在进行官方机构监管的同时,推动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统一的破产管理人协会。
参考文献:
[1]http//www.strategis.ic.gc.ca.
[2]此法于1992年、1995年、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做了修改。http//www.laws.justice.gc.cn/en/B-3.index/html.
[3]Companies’ Creditors Arrangement Act http//www.laws.justice.gc.cn/en
[4]所谓加盟公司是指被同一人所控制的两个公司中,其中一个公司是另一个公司的子公司或者两个公司是同一公司的子公司;或两个公司在同一时间加入同一公司,这两个公司互为的加盟公司.
[5]贺小荣,费汉定,郁琳.《美国、加拿大破产法律制度与司法体制的变革与发展》,人民法院报.
*作者简介:
谢慧慧(1993-)女,汉族,河南人,硕士学历,研究方向公司法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