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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联邦制国家的加拿大没有统一的精神卫生法;其各省的精神卫生法尽管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多数省的非自愿住院制度基本趋于一致,且多数省对于患者的非自愿入院都没有采取西方国家盛行的司法审查制度,而是建立了独具特色的精神卫生审查委员会制度作为事后救济途径。非自愿住院的实体条件、多样化的非自愿住院类型、便捷高效的事后救济机制等,对我国不乏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