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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
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对利
用经济合同诈骗犯罪,在刑法修订前均
按诈骗罪定罪量刑,由于近年来此类犯
罪现象日趋突出,且合同诈骗罪的情况
比较复杂,如主体的界定、合同的审
查、履行能力的判断等等,在实践中均
难以把握,本文从对其本质进行法理分
析入手并剖析合同诈骗罪与民事中的合
同欺诈的区别,以探索出具有可操作性
的认定方法。
一、合同诈骗罪本质的法理分析
通常认为,普通诈骗罪的本质是侵
犯他人则产所有权,即以不法占有为目
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骗
取他人财物。对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什
么,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
为,合同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
出来的,它与普通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
的关系,它既具有普通诈骗罪共同的本
质,即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又具有不
同于普通诈骗罪的特有的本质,即利用
合同进行诈骗。这从两罪在刑法分则中
的排列也可看出,合同诈骗罪规定在刑
法第四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而
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中。这种排列一方面表明两罪侵犯的主
要客体有所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主要
是市场经济秩序,后者侵犯的客体主要
是他人财产所有权;另一方面也表明两
罪在本质特征方面有所差异。笔者认
为,合同诈骗罪中合同不过是行为人利
用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一种手段,行
为人与对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非
法占有他人财物,而不是履行合同,行
为人所关心的是能否骗到钱,能骗到多
少钱,而根本不关心能否履行合同,进
一步说,即使双方都不履行合同,但只
要能非法占有对方财物,行为人就达到
了目的。所以,合同诈骗的本质特征是
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而诈骗是必然要侵
犯对方财产权的。形象地说,合同诈骗
罪等于合同加诈骗。
有人认为,诈骗与欺诈是同义语,
两者的细微差异仅在于“欺阼”强调行
为的性质和方式而不注重结果, “诈
骗”强调的是行为的结果和行为的目
的。笔者认为,这种认识一方向不利于
明确不同法律用语的准确内涵,不利于
规范、严谨的法律语言的建立;另一方
面也极易导致混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
的本质区别。事实上,欺诈与诈骗是内
涵有所不同的两个词语,两者是不可以
换用的,两者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是否含
有非法占有目的。形象地说,诈骗等于
非法占有目的加欺诈。两者的这种差别
可以从相关立法和法律学说中反映出
来。比如, “欺诈”一词主要用于民事
领域,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
“欺诈”的定义是: “一方故意告知对
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是欺
诈。”有关学说对“欺诈”的解释是: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或歪
曲的事实。如刑法规定的各种“诈骗
罪”均要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
见,欺诈不等于诈骗,两者的主要区别
在于欺诈的故意主要在于诱使对方作出
错误的意思表示,并不包含非法占有对
方财物的目的,而诈骗则必须有非法占
有对方财物的目的。
所谓“占有”是指对则物在事实上
的管理和控制状态,不以占有人有占有
权为必要。 “非法占有”则表明行为人
的占有是非法的、没有法律依据的,表
明法律对行为人没有法律依据而占有他
人财物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爿:将于必
要时予以制裁的态度。根据刑法学界大
多数人的观点, “非法占有”尚包含
“不法所有”之意,即一方面排除合法
占有人对财物的占有,从而直接或间接
地造成对所有人所有权的侵犯,另一方
面行为人以事实上的所有人自居,对自
己非法占有的他人财物进行管现、控
制、使用、收益、处分,行使所有权的
全部或某项权能。笔者认为, “非法占
有”并不等于“不法所有”,刑法对合
同诈骗规定的是“非法占有目的”而不
是“不法所有目的”。与所有权的占有、
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是并列的一
样,非法占有、非法使用、非法收益、
非法处分也应该是并列的,而不能用非
法占有来概括。虽然行为人的目的可能
并不限于非法占有,尚包括非法使用、
收益、处分的闩的,但是,既然刑法已
明文规定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
应当仅以非法占有为满足,只要行为人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够了。那种认
为应当区分“非法占有”与“非法占
用”、 “借鸡生蛋”不是诈骗的观点是
不科学的。
总之,合同诈骗罪的本质在于利用
合同进行诈骗,合同诈骗等于合同加诈
骗,而诈骗等于欺诈加非法占有目的。
有合同而无诈骗,只可能构成合同欺
阼,导致合同纠纷:有阼骗而无合同,
则可能构成普通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
罪。欺诈不等于诈骗,有欺诈而无非法
占有目的,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而
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无欺诈,却可能构成
合同诈骗罪,因为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
下实施的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本身即
是—种利用合同进行阼骗的形式。
二、适用合同诈骗罪时应把握的与
一般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民事欺阼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
使对方陷丁错误,故意向对方示以不真
实的事实,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与
之签订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行
为。两者间存在以下区别:
1.i~E目的不同。合同诈骗罪的行
为人的主观内容是以签订合同为名,达
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民事欺诈
行为的行为人的主观内容虽然也有欺骗
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
目的,其目的是为了用于经营,并借以
创造履约条件,行为人往往具有一定的
履行合同的能力,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
别。
2.客观方面不同。首先,民事欺诈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虚构事实或
隐瞒事实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一·定
限度内,应由民事法律、法规来调整。
而合同欺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
相,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已超出一定的限
度,发生了质的变化,应由刑法来调
整;其次,就欺诈内容而言,民事欺阼
行为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行为人通过
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提供劳务等经济
活动取得一定的利益。诈骗罪的行为人
则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实际行
动;再次,从手段来看,民事欺诈行为
人一般无需假冒合法身份。合同欺骗罪
的行为人意图利用合同达到骗取钱财的
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等
以骗取对方的信任,使行骗行为得逞。
3.受侵犯权利的属性不同。合同欺
骗罪侵犯的是财物所有权,作为犯罪对
象的公私财物,并未充当合同设定的权
利、义务的体现者,始终是物权的体现
者。而民事欺诈行为侵犯的则是债权,
即作为侵犯对象的公私财物,是已经进
入合同设定的生产、流通领域的权利、
义务的体现者。
4.法律后果不同。民事欺诈行为可
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只
要得到相对人的认可,当事人之间无争
议,则形成的权利和义务仍然有效,法
律不予调整。如果产生争议,引起诉
讼,则由民事欺诈行为人对其行为生产
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是返还财
产,赔偿损失和追缴财产。合同欺骗罪
触犯刑事法律,行为人对诈骗的后果要
负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返还受害人的财产和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合同诈骗,不仅直接使
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被侵犯,而且
合同阼骗对建立正常社会主义市场秋序
和竞争的秩序有着极大危害, 《刑法》
中专条界定合同诈骗罪,对打击合同诈
骗行为,有着现实和深远的意义。
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
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对利
用经济合同诈骗犯罪,在刑法修订前均
按诈骗罪定罪量刑,由于近年来此类犯
罪现象日趋突出,且合同诈骗罪的情况
比较复杂,如主体的界定、合同的审
查、履行能力的判断等等,在实践中均
难以把握,本文从对其本质进行法理分
析入手并剖析合同诈骗罪与民事中的合
同欺诈的区别,以探索出具有可操作性
的认定方法。
一、合同诈骗罪本质的法理分析
通常认为,普通诈骗罪的本质是侵
犯他人则产所有权,即以不法占有为目
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骗
取他人财物。对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什
么,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
为,合同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
出来的,它与普通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
的关系,它既具有普通诈骗罪共同的本
质,即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又具有不
同于普通诈骗罪的特有的本质,即利用
合同进行诈骗。这从两罪在刑法分则中
的排列也可看出,合同诈骗罪规定在刑
法第四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而
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中。这种排列一方面表明两罪侵犯的主
要客体有所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主要
是市场经济秩序,后者侵犯的客体主要
是他人财产所有权;另一方面也表明两
罪在本质特征方面有所差异。笔者认
为,合同诈骗罪中合同不过是行为人利
用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一种手段,行
为人与对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非
法占有他人财物,而不是履行合同,行
为人所关心的是能否骗到钱,能骗到多
少钱,而根本不关心能否履行合同,进
一步说,即使双方都不履行合同,但只
要能非法占有对方财物,行为人就达到
了目的。所以,合同诈骗的本质特征是
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而诈骗是必然要侵
犯对方财产权的。形象地说,合同诈骗
罪等于合同加诈骗。
有人认为,诈骗与欺诈是同义语,
两者的细微差异仅在于“欺阼”强调行
为的性质和方式而不注重结果, “诈
骗”强调的是行为的结果和行为的目
的。笔者认为,这种认识一方向不利于
明确不同法律用语的准确内涵,不利于
规范、严谨的法律语言的建立;另一方
面也极易导致混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
的本质区别。事实上,欺诈与诈骗是内
涵有所不同的两个词语,两者是不可以
换用的,两者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是否含
有非法占有目的。形象地说,诈骗等于
非法占有目的加欺诈。两者的这种差别
可以从相关立法和法律学说中反映出
来。比如, “欺诈”一词主要用于民事
领域,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
“欺诈”的定义是: “一方故意告知对
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是欺
诈。”有关学说对“欺诈”的解释是: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或歪
曲的事实。如刑法规定的各种“诈骗
罪”均要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
见,欺诈不等于诈骗,两者的主要区别
在于欺诈的故意主要在于诱使对方作出
错误的意思表示,并不包含非法占有对
方财物的目的,而诈骗则必须有非法占
有对方财物的目的。
所谓“占有”是指对则物在事实上
的管理和控制状态,不以占有人有占有
权为必要。 “非法占有”则表明行为人
的占有是非法的、没有法律依据的,表
明法律对行为人没有法律依据而占有他
人财物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爿:将于必
要时予以制裁的态度。根据刑法学界大
多数人的观点, “非法占有”尚包含
“不法所有”之意,即一方面排除合法
占有人对财物的占有,从而直接或间接
地造成对所有人所有权的侵犯,另一方
面行为人以事实上的所有人自居,对自
己非法占有的他人财物进行管现、控
制、使用、收益、处分,行使所有权的
全部或某项权能。笔者认为, “非法占
有”并不等于“不法所有”,刑法对合
同诈骗规定的是“非法占有目的”而不
是“不法所有目的”。与所有权的占有、
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是并列的一
样,非法占有、非法使用、非法收益、
非法处分也应该是并列的,而不能用非
法占有来概括。虽然行为人的目的可能
并不限于非法占有,尚包括非法使用、
收益、处分的闩的,但是,既然刑法已
明文规定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
应当仅以非法占有为满足,只要行为人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够了。那种认
为应当区分“非法占有”与“非法占
用”、 “借鸡生蛋”不是诈骗的观点是
不科学的。
总之,合同诈骗罪的本质在于利用
合同进行诈骗,合同诈骗等于合同加诈
骗,而诈骗等于欺诈加非法占有目的。
有合同而无诈骗,只可能构成合同欺
阼,导致合同纠纷:有阼骗而无合同,
则可能构成普通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
罪。欺诈不等于诈骗,有欺诈而无非法
占有目的,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而
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无欺诈,却可能构成
合同诈骗罪,因为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
下实施的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本身即
是—种利用合同进行阼骗的形式。
二、适用合同诈骗罪时应把握的与
一般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民事欺阼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
使对方陷丁错误,故意向对方示以不真
实的事实,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与
之签订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行
为。两者间存在以下区别:
1.i~E目的不同。合同诈骗罪的行
为人的主观内容是以签订合同为名,达
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民事欺诈
行为的行为人的主观内容虽然也有欺骗
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
目的,其目的是为了用于经营,并借以
创造履约条件,行为人往往具有一定的
履行合同的能力,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
别。
2.客观方面不同。首先,民事欺诈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虚构事实或
隐瞒事实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一·定
限度内,应由民事法律、法规来调整。
而合同欺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
相,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已超出一定的限
度,发生了质的变化,应由刑法来调
整;其次,就欺诈内容而言,民事欺阼
行为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行为人通过
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提供劳务等经济
活动取得一定的利益。诈骗罪的行为人
则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实际行
动;再次,从手段来看,民事欺诈行为
人一般无需假冒合法身份。合同欺骗罪
的行为人意图利用合同达到骗取钱财的
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等
以骗取对方的信任,使行骗行为得逞。
3.受侵犯权利的属性不同。合同欺
骗罪侵犯的是财物所有权,作为犯罪对
象的公私财物,并未充当合同设定的权
利、义务的体现者,始终是物权的体现
者。而民事欺诈行为侵犯的则是债权,
即作为侵犯对象的公私财物,是已经进
入合同设定的生产、流通领域的权利、
义务的体现者。
4.法律后果不同。民事欺诈行为可
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只
要得到相对人的认可,当事人之间无争
议,则形成的权利和义务仍然有效,法
律不予调整。如果产生争议,引起诉
讼,则由民事欺诈行为人对其行为生产
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是返还财
产,赔偿损失和追缴财产。合同欺骗罪
触犯刑事法律,行为人对诈骗的后果要
负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返还受害人的财产和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合同诈骗,不仅直接使
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被侵犯,而且
合同阼骗对建立正常社会主义市场秋序
和竞争的秩序有着极大危害, 《刑法》
中专条界定合同诈骗罪,对打击合同诈
骗行为,有着现实和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