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凯:以“对价”之名剥夺财产

来源 :财经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a283488665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众所周知,股权分置是我国股票市场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国务院在《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已明确提出要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目前,第一批和第二批试点企业的股权分置的改革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勿庸置疑,股权分置问题必须解决,管理层的改革决心和战略决策值得赞赏。证监会在《通知》中主要做了程序性的规定,并没有就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做出具体规定,而是指出“试点上市公司自主决定股权分置问题解决方案”。但是在具体实施方案上,目前的主导观点是,非流通股股东必须支付所谓的“对价”,非流通股才能获得流通权。在这个大前提下,改革的核心问题变成了“对价”,而“对价”的理论基础就是所谓的股权分置溢价,每家公司的改革方案必须由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就“对价”进行讨价还价,最终达成协议,而“对价”的实现,必须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交出一部分股票。
  对此,有人说,“‘对价’就大股东而言,应该是大股东从自己的股票中拿出多少,作为支付“对价”的成本”。 有人说,“支付“对价”是共担改革的代价”。有人说,这是“花钱买机制”。有人说,这是“开弓没有回头箭了”。
  然而,股权分置改革具体实施方案首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我们必须牢记,《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时,必须尊重市场规律,要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毫无疑问,《若干意见》所强调的是,改革方案首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虽然目前对“对价”有很多煞费苦心的解释和辩护,其实“对价”的实质就是要求非流通股股东交出股票。由于股票是财产的一种,这就涉及到彻底改变财产的法律关系这一根本性的法律问题。保护合法的财产,无论是国有还是私有财产,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之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之一。任何彻底改变财产的法律关系的行为都必须经得起法律的最严格的考验。因此,在讨论“对价”之前,首先必须回答一个不容回避的根本性的法律问题,那就是:流通股股东有没有法律赋予的权利要求非流通股股东交出股票?换言之,非流通股股东有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交出股票?
  答案是没有。也就是说,流通股股东没有法律赋予的权利要求非流通股股东交出股票,非流通股股东也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交出股票。要求非流通股股东把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无偿交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管这种具体实施方案的出发点和用意如何,要求非流通股股东交出股票违反了法律对财产的保护,实质上构成了对财产的剥夺,因此必须停止。
  这并不是说不要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合法利益,或不要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而是说必须用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实施方案来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来保护所有股东、包括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合法利益。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有资产受到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最近刚刚向全社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也着重突出对公有财产和私人财产予以同等保护。关于国有资产,《物权法草案》还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无偿或者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转让,造成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法律对所有股东合法拥有的股票,包括流通股和非流通股,都一视同仁予以保护。非流通股股东,无论他们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或者私人,他们合法拥有的股票,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法律保护的是财产,不是价格。要求支付“对价”的论点主要基于股价的高低涨跌。这种论点具有很强的误导性。其实,法律保护的是财产,不是价格,对于股票尤其如此。国家的根本大法确保合法财产具有牢不可破和不容置疑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可预测性,这同财产的价格、特别是股票的价格的不稳定性、多变性和难预测性正好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由于股票市场瞬息万变,诸多因素都有可能造成股价的波动,风险无时不在,无处不在,股票市场对任何股东入市的先决告示之一,就是股票市场的风险和股票价格的波动。就上市公司的股票而言,法律保护的是股东合法拥有的股票,而不是股票的价格(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不法行为属于另一范畴的问题,在此不予论述)。只要股东合法拥有股票,法律就应予以保护,不管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不管是流通股股东还是非流通股股东。任何侵犯股东对合法拥有的股票的拥有权的行为,例如,无故剥夺股东对股票的拥有权,无故阻止股东行使正当的权利等等,都违反法律规定,都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第三,价格只是财产的基本属性之一,但不是全部属性。要求支付“对价”的论点主张,由于股票价格有可能下跌,非流通股股东就必须交出股票。这至少是对财产基本属性的比较片面和幼稚的看法。必须强调,价格只是股票的基本属性之一,但不是全部属性。股票的其他基本属性还包括投票权、收益权、处置权、转让权、继承权等等。要求非流通股股东交出股票,不仅剥夺了他们对股票价格的拥有权,还剥夺了他们对股票所有其他属性的拥有权,从而彻底改变了股票的法律关系,实质上构成了对财产的剥夺。
  第四,流通股并不拥有股票流通的独享权和排他权。目前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方案假设流通股拥有“流通权价值”,非流通股必须购买该价值才能流通。这就意味着如果非流通股股东不交出股票,非流通股就不能获得流通权。由于涉及到彻底改变股票的法律关系,如果这一立论要得到法律的承认,并经得起法律的最严格的考验,就必须建立在充足完备和明确无误的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规定之上。而事实上,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规定,或者明确的制度性安排,或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禁止非流通股的流通,或者规定非流通股股东必须交出股票。
  必须强调的是,“权”同“权”的独享权和排他权有着本质的区别;同样,“权”的暂不行使同“权”的丧失也有着本质的区别。例如,一个适龄人士拥有结婚权,但并不拥有结婚权的独享权和排他权;同样,另一个适龄人士也拥有结婚权,但是可以暂不结婚,这并不等同于结婚权的丧失。目前的实施方案把流通股的流通权等同于流通的独享权和排他权;又把非流通股的流通权的暂不行使,即暂不流通,等同于流通权的丧失。这都经不起法律的考验。因此,流通股并不拥有任何法律、法规或合同所明确赋予的关于股票流通的独享权和排他权,也没有法律赋予的权利来阻止非流通股的流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不能凭空创造新的权利,也不能凭空强加新的义务。
  因此,持有非流通股的成本高低,不能构成交出股票的法律依据之一。有人认为,非流通股股东交出股票的代价,相对于他们的原始持股成本,并不很高,因此交出股票是合理的。这种论点经不起法律的检验。法律不可能将持有非流通的成本高低,视为交出股票的依据之一。
  非流通股流通后的升值预期,不能构成交出股票的法律依据之一。有人认为,非流通股股东交出股票的代价不大,因为相对于流通升值预期,交出的原始股本的会计成本很低,虽然他们拥有的股票减少了,但是剩下来的股票流通后就可以升值。这种论点也经不起法律的检验。法律不可能将非流通股流通后的升值预期,视为交出股票的依据之一。
  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管是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还是在其他情况下,都十分重要,都应该予以高度重视。但是对流通股股东的保护,不应该建立在剥夺非流通股股东的合法财产的基础之上。相信广大的流通股股东都能够通情达理,明辩是非。
  更重要的是,要求交出股票如果构成先例,后果将不堪设想。有人认为,必须交出部分股票,非流通股才能流通。如果要求交出股票的理论得以成立,并构成先例的话,后果将不堪设想,因为它将打破法律对财产的保护,实质上将构成对财产的剥夺。众所周知,股票只是财产的一种。正如同对生命的最大处罚是死刑一样,对财产的最大处罚就是剥夺,而剥夺财产就是从根本上改变财产的法律关系。任何一个国家的立国之本,都要保护合法财产,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稳定和长治久安。要求交出股票如果构成先例,社会上就可能援引这个先例,出现很多法律所不能容许的现象。例如:
  a) 当政府取消外销房和内销房的界限时,外销房的业主就可以向内销房的业主要求“对价”;
  b) 当政府决定增设经济特区时,最先获准设立的经济特区就可以向新设立的经济特区要求“对价”;
  c) 当农民工进城就业时,城市居民就可以向农民工要求“对价”;
  d) 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因此,很明显,除非有法律、法规或者合同明确赋予的权利之外,流通股并没有流通的独享权,其流通权也不具有排他性,流通股没有法律赋予的权利来阻止非流通股的流通。
  股权分置问题是体制性的问题,应该有体制性的解决方案。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只是一个程序性的规定,并没有规定实施方案的实质性内容。有人认为,“任何实质性操作方案的好坏,完全取决于具体上市公司相关股东们的判断和认可。这不是外人可以代当事人认定的。” 有人认为,流通股股东拥有否决权,如果非流通股股东因为交出股票,使其持股比例稀释,或者大大稀释,甚至失去控股地位,“无论是否稀释,稀释多少,都是市场化竞争的结果,当事人无可争议和事后无法拒绝和反悔”。有人呼吁大家 “众人拾柴火焰高”。有人认为非流通股股东将是受益者,而受益者让出一部分利益,交出自己的股票送给流通股股东,是维护三公原则的需要。
  必须强调,这些都是一个正在加强法制建设、正在加强对财产保护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所不能容许的。市场化竞争必须在法制的框架内进行。幸运的是,在我国,任何合法的财产权利都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如果当事人之间有任何财产纠纷不能解决,任何当事人都应该有确凿无疑的把握和合情合理的期望,能够通过行政手段或者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不能让任何人有任何疑虑或者担心,以为政府或者法律系统会撒手不管,听任当事人私了。如果有任何这种疑虑或者担心,政府和法律系统就会立刻彻底地予以打消。不然,立国之本将受到动摇。股权分置问题,是体制性的问题,应该有体制性的解决方案。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时刻,不应该打乱财产的法律关系,不应该挑动股东与股东之间的矛盾和纷争。
  不应该用停止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手段,来胁迫非流通股股东支付股票。有人说,非流通股东为了获得股票的流通权,愿意交出股票,这就证明“对价”的合理性。据悉,不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将不得获准进行再融资。必须强调,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权,如同人的呼吸一样重要。不应该用停止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手段,来胁迫非流通股股东交出股票。
  谨防把股权分置问题视为是我国股票市场的“万恶之源”。目前市场上有一种观点,试图把股权分置问题视为是我国股票市场的“万恶之源”,从而对股票市场的其他严重问题,或予以开脱,或予以回避。一时间,似乎只要解决了股权分置问题,我国股票市场的百般痼疾就可以药到病除。这至少是对我国股票市场改革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的比较幼稚的和不成熟的估计。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固然重要,而且刻不容缓,但我国股票市场的其他严重问题同样必须根治。
  
  我国股票市场的改革与发展任重而道远。股权分置是阻碍我国股票市场发展的一大问题,亟须解决。但是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一定要明辨是非,遵纪守法,确保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这是成功的前提条件。我们相信,在目前正在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的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之中,只要把握住法律的准绳,厘清财产的法律关系,运用市场化的方法,就能够充分照顾到各方的合法利益,完成股权分置的改革,并为解决我国股票市场的其他重大问题创造条件,为我国股票市场的改革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我们相信,完全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用市场化的方案来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作者为耶鲁法学院法学博士,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理事)
其他文献
过去一年,中国经济的运行总体上是快速、平稳、健康的,但也出现了煤电油运紧张、资源消耗过高、投资和消费比例失衡、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难度有所加大、经济增长过于依赖出口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直接与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密切相关,也相应要求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的转变和深化来配合。  从目前的发展趋势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看,中国的金融业改革和发展在下一阶段会出现几个方面的转变:  ——转变之一:融资服务更加
期刊
编者按    7月25日出版的今年第15期《财经》杂志上,刊登了《质疑“对价”—— 一个独立董事致上市公司的公开信》一文。文章没有署名,本意在于就事论事而避免舆论不必要地关注当事者。然而,宝钢7月30日的一纸公告,披露了其独立董事单伟建对宝钢股份公司新的分红方案投了反对票的理由。至此,单伟建不再讳言其为“独董信”的作者,并应本刊之约,就此事的原委及相关思考再度撰文。  此时,正是历时两个多月的股权
期刊
“五一”以来,中国证监会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落实“国九条”,大刀阔斧的进行了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到目前为止,前两批46家试点方案已有近半数以高票通过,其他方案多数可获通过已无悬念。改革的深入稳定了投资者的预期,低迷了四年多的股市开始重现生机。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包括国资和民企在内的非流通股股东以及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空前热情地参加表决,用自己的行动对改革投下了赞成票。实践表明,证监
期刊
2005年7月25日晚8时许,北京大学33号宿舍楼,一名男生从五楼坠下身亡。后经警方证实,他是跳楼自杀。  短短三个月内,这已是北京大学内发生的第三起坠楼自杀事件。此前,4月22日与5月7日,北大中文系一名女生和数学系一名博士先后在北大理科2号楼前坠亡。  三位学子相继选择这种激烈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迅速成为热门话题。  心理压力?探究自杀之谜,一种直接而简单的方式,是将其归因于自杀者的心理危机
期刊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常看到一个显然来自官方的说法,说中国的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这个时期既是“黄金发展期”,也是“矛盾凸显期”。矛盾最为“凸显”的领域之一,恐怕就是教育和医疗卫生这两个主要的公共服务行业。公共服务领域的深层次改革显然已经十分紧迫。但是下一步究竟该怎么改?有些问题恐怕还需要更深入更具体地加以考虑。其中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如何科学界定政府角色,实现政府和市场的有效结合。  科学界定政府
期刊
前几周发生了三件大事。首先,欧元对美元汇率从1∶1.19调整到1∶1.22,升值2%。接下来,日元对美元汇率从113∶1调整到接近110∶1,也升值2%。最后,人民币对美元汇价从8.28∶1变为8.11∶1,升幅同样在2%。 让我们来猜猜,哪一件事占据了全球所有报纸的头版和所有国际新闻频道的头条?  答案不言自明,当然是中国政府结束延续了七年的美元挂钩政策并调整人民币汇率。但对大多数研究中国的专业
期刊
7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五,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交易所代码:000921,香港联交所代码:0921)董事长顾雏军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捕。  据媒体报道,顾雏军是7月29日乘飞机由穗抵京后被捕的。同天被捕的还有科龙电器副总裁严友松、财务督察姜宝军、财务副总监晏果如、财务资源部副部长刘科,以及深圳格林柯尔有限公司负责人张细汉等五人。  《财经》获悉,顾雏军于7月底被公安部门立案;28日,广东省曾召开专
期刊
2005年刚刚过半,中国经济领域接连发生两件事,使得未来的经济形势是通胀还是通缩、未来的经济政策是放松还是收紧的争论,更为舆论关注。  先是7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上半年经济数据。其中引人注目者如: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9.5%;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25.4%,增速同比回落3.2个百分点;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2.3%,低于去年同期3.6%的水平;上半年进出口总额6450亿美元,同比增长2
期刊
6月30日,北京持续数天的高温几至顶点。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局长凌涛在他的办公室接受了《财经》的专访。  早在去年盛夏,反洗钱就已经成为当年最热门的话题。8月27日,在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第一次工作会议上,央行行长周小川作了题为《中国反洗钱的现状与未来》的主题发言,宣示中国反洗钱协调机制和金融业反洗钱协调机制已初步建立并开始运转。当时《财经》即希望就此采访新上任的凌涛,他以“工作刚刚开展,需要做了才
期刊
7月21日人民币汇率的调整,似乎给H股打了一针强心剂。而在消息公布前的一星期,我们已看到一些先知先觉者调整其投资部署。很明显,人民币的升值带来了投资者对整个亚洲区货币前景的乐观估计,随之而来的是资金向亚洲股票市场的投入。但是,在经过了最初的激动之后,我们认为,是讨论市场对人民币汇率调整是否反应过度的时候了。   首先,我们认为市场对人民币进一步升值的期望可能过高。从各项指数来看,从宏观经济到企业盈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