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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次银行理财产品“收益门”事件全过程中,银监会的应对委实让人拍案叫好。
当银行理财产品负面新闻接二连三被报道出来时,银监会没有急于站台护短,但明示监管层正在关注此事,在第一时间向社会释放这一信号。即使舆论剑锋频涉监管,银监会依然保持开放的心态,耐心倾听,冷静观察,让紧绷的舆论有了必要的渲泄和释放。
而在舆论开始升级而当事银行高层集体选择沉默时,银监会就果敢站出来,直面问题,答疑解惑。实事求是,积极导向。
与此同时,对舆论热议的银行在理财与银行理财监管规范确实存在的问题,银监会不偏袒不诿过,整改承诺坚定有力,相关举措迅速到位。
应该说,银监会的这一系列作为既对极端的公众情绪给予了一定的安抚,又提升了市场的信心;既为愈演愈烈的舆情“软着陆”营造了必要的沟通管道,又对愈来愈偏激的舆论适时予以理性导向;既是对银行理财“投资门”事件必不可少的回应,又不露声色地为投资者、银行、财经媒体“补课”。
李伏安答疑解惑有理有节
代表银监会对银行理财产品“收益门”首次正面回应的是中国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李伏安。
就如何看待日前银行理财产品集中出现收益问题,李伏安指出,理财最近成为多方关注的热点,全民理财的意识日益加强。但是,这个市场刚发展不久,还需要有一个培育和发展的过程。大家一定要对理财市场未来发展有一个长远的判断。例如大家讨论较大的银行QDII理财产品收益问题。实际上,银行QDII理财产品推出只有半年,正好赶上当前全球的震荡市场。在这样的情况下,这类产品又不可能不去海外投资,那么,本身在半年时间内,要跑赢市场就很不容易。当市场本身是负收益的时候,所谓“零收益”,也就是保证本金安全。相当于已经抵御市场风险了。另外,投资者需要区分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存款的收益判断标准。判断理财产品是盈利还是亏损,应该跟同类的资本市场标杆产品相比较。如果在市场大规模亏损的情况下,产品是零收益但起码保本,那么这款产品就算比较好的。所有的金融产品一定不是简单地靠利率或者资本回报率来算的,一定是按市场表现来计算的。
针对不少投资者目前还认识不到银行理财是有风险,不能接受一些产品的收益风险这类问题,李伏安说,银监会从去年就宣传:不能把银行理财产品当作存款,不能把别人说好就当作自己适合,不能把预期收益率当作实际收益率。实际上,当市场不发生问题和风险的时候,对投资者宣传注意产品风险等道理,投资者较难接受。只有当风险发生时,再对投资者讲这些,他们才能听进去。作为银监会来说,监管当局的目的就是尽量减少大家学习的成本和代价。
至于对中资银行海外投资能力和QDII开放时机的问题,李伏安旗帜鲜明。他说,国家的政策是鼓励投资者去境外投资,这从大的方针来看绝对是正确的。中国的投资者要想分散风险、平衡收益,人民币本身要发展走向国际化,就一定要鼓励大家、引导大家到境外去投资,这是基本前提。就算今天不开放这个市场,挡住了少数人受损失的风险,从长远看,这样必定会阻止银行、阻止中国的银行业为老百姓提供新服务的一个发展通道,并会使得整个社会大众享受的金融服务、社会福利水平始终提不上去。这是更大的损失。
当问道目前银行是否在理财产品设计、促销过程中过度强调收益,对风险轻描淡写,一味追求业绩目标的现象时,李伏安的态度相当坚决。他说:“在去年银监会与香港银行学会合办的商业银行理财来务研讨会上,我曾指出,银行销售理财产品不能像在超市卖生活用品一样,由老百姓自取;而是应当像在药店里卖药那样,有些药品要按处方才能销售的,不是个人想买就买的。这是银监会长期坚持的观点。”而就大家普遍质疑的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复杂,产品信息不透明的问题,他强调指出,在理财产品合同内容文本上,一定要用专业的、法律的语言来写。就算用大白话翻译出来,也不能很准确地表达产品的专业内容和涵义。但银监会对银行强调,理财产品销售一定要有专门训练过的销售人员,一定要有专业人员,用专业知识和专业表述方法向客户做通俗解释。不过,他补充了商业银行的商业机密的顾虑:“银行理财产品有些标的物不透明,这里存在商业运作、商业机密、商业差异化的问题。如果银监会规定得过死,银行就体现不出商业差异化来。”
银监会承诺规范监管坚定有力
目前,适用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规范有两个,即银监会2005年发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针对现在出现的银行理财问题,银监会正在研究调整措施,重新拟定的监管规范将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针对现在存在的银行理财产品营销不当和信息披露不全面问题,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监管部门有必要在银行理财产品的产品发布和信息披露方面进行规范,有些方面甚至需要提出标准化的要求。
北京博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崇宇亦称,监管部门对于银行告知义务的范围规定不够明确,希望银监会细化相关条款,特别是涉及告知义务的条款,目前强制性告知义务太少了。
针对银行对理财产品风险提示不到位的现象,银监会表示,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要根据风险等级因人而异,卖错了要受罚。打个比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五档,把产品的风险程度分为五档,你把一个高风险的五档产品,卖给了一个低风险承受能力的二档客户,这就违背了适当性原则。
银监会指出,银行理财产品所可能出现的风险不能仅仅“买者自负”,更要“卖者有责”。银行不能把一些不保本的高风险产品卖给财务状况较差,没有持续收入能力的弱势群体。如果客户执意购买,银监会甚至要求客户在签约时要手抄标准的风险提示语,以示风险自负。如果银行在没有进行客户风险评估和风险提示的情况下进行了不当销售,则要面临银监会的严肃处罚。
银监会将在近期针对银行理财产品进行专项检查,检查重点就是银行理财产品在销售之前,是否对客户进行了风险评估,投资者在发行银行存在不当销售等违规行为时可以向银监会投诉,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银行在销售的过程中会出现的强调收益率,对风险提示不够等情况,据李伏安透露,银监会拟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是加大对理财从业人员的监管管理,提高理财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二是进一步加强理财业务监管法规体系建设;三是加强对理财业务的事后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四是加强公共投资者教育,倡导理性健康理财。产品设计隐藏着商业秘密。
监管新规出台迅速到位
2008年4月中旬,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迅速出台。新规定明确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应全面反映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在首页最醒目位置揭示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对于无法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通知》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如含有对某项业务或产品以往业绩的描述或未来业绩的预测,应指明引用业绩的时间和信息的来源,并提示以往业绩和未来业绩的预测并不是产品最终业绩的可靠依据,不得将以往业绩和未来业绩的预测作为业务宣传的最重要内容。
银监会在《通知》中要求商业银行为理财产品命名时,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和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产品的风险状况、潜在客户群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设置适当的销售起点金额,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根据银监会的规定,商业银行开展综合理财服务时,应通过自主设计开发理财产品,代理客户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不得以发售理财产品名义变相代销境外基金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境外投资理财产品。《通知》还要求,商业银行应建立客户评估机制,针对不同的理财产品设计专门的产品适合度评估书,对客户的产品适合度进行评估,并由客户对评估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对于与股票相关或结构较为复杂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尤其应注意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防止错误销售。商业银行对理财客户进行的产品适合度评估应在营业网点当面进行,不得通过网络或电话等手段进行客户产品适合度评估。
据悉,银监会将于近期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对于商业银行自查中未发现或者商业银行自查后未改正的问题,将根据相关规定暂停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或责令商业银行调整个人理财业务相关部门负责人。
当银行理财产品负面新闻接二连三被报道出来时,银监会没有急于站台护短,但明示监管层正在关注此事,在第一时间向社会释放这一信号。即使舆论剑锋频涉监管,银监会依然保持开放的心态,耐心倾听,冷静观察,让紧绷的舆论有了必要的渲泄和释放。
而在舆论开始升级而当事银行高层集体选择沉默时,银监会就果敢站出来,直面问题,答疑解惑。实事求是,积极导向。
与此同时,对舆论热议的银行在理财与银行理财监管规范确实存在的问题,银监会不偏袒不诿过,整改承诺坚定有力,相关举措迅速到位。
应该说,银监会的这一系列作为既对极端的公众情绪给予了一定的安抚,又提升了市场的信心;既为愈演愈烈的舆情“软着陆”营造了必要的沟通管道,又对愈来愈偏激的舆论适时予以理性导向;既是对银行理财“投资门”事件必不可少的回应,又不露声色地为投资者、银行、财经媒体“补课”。
李伏安答疑解惑有理有节
代表银监会对银行理财产品“收益门”首次正面回应的是中国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李伏安。
就如何看待日前银行理财产品集中出现收益问题,李伏安指出,理财最近成为多方关注的热点,全民理财的意识日益加强。但是,这个市场刚发展不久,还需要有一个培育和发展的过程。大家一定要对理财市场未来发展有一个长远的判断。例如大家讨论较大的银行QDII理财产品收益问题。实际上,银行QDII理财产品推出只有半年,正好赶上当前全球的震荡市场。在这样的情况下,这类产品又不可能不去海外投资,那么,本身在半年时间内,要跑赢市场就很不容易。当市场本身是负收益的时候,所谓“零收益”,也就是保证本金安全。相当于已经抵御市场风险了。另外,投资者需要区分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存款的收益判断标准。判断理财产品是盈利还是亏损,应该跟同类的资本市场标杆产品相比较。如果在市场大规模亏损的情况下,产品是零收益但起码保本,那么这款产品就算比较好的。所有的金融产品一定不是简单地靠利率或者资本回报率来算的,一定是按市场表现来计算的。
针对不少投资者目前还认识不到银行理财是有风险,不能接受一些产品的收益风险这类问题,李伏安说,银监会从去年就宣传:不能把银行理财产品当作存款,不能把别人说好就当作自己适合,不能把预期收益率当作实际收益率。实际上,当市场不发生问题和风险的时候,对投资者宣传注意产品风险等道理,投资者较难接受。只有当风险发生时,再对投资者讲这些,他们才能听进去。作为银监会来说,监管当局的目的就是尽量减少大家学习的成本和代价。
至于对中资银行海外投资能力和QDII开放时机的问题,李伏安旗帜鲜明。他说,国家的政策是鼓励投资者去境外投资,这从大的方针来看绝对是正确的。中国的投资者要想分散风险、平衡收益,人民币本身要发展走向国际化,就一定要鼓励大家、引导大家到境外去投资,这是基本前提。就算今天不开放这个市场,挡住了少数人受损失的风险,从长远看,这样必定会阻止银行、阻止中国的银行业为老百姓提供新服务的一个发展通道,并会使得整个社会大众享受的金融服务、社会福利水平始终提不上去。这是更大的损失。
当问道目前银行是否在理财产品设计、促销过程中过度强调收益,对风险轻描淡写,一味追求业绩目标的现象时,李伏安的态度相当坚决。他说:“在去年银监会与香港银行学会合办的商业银行理财来务研讨会上,我曾指出,银行销售理财产品不能像在超市卖生活用品一样,由老百姓自取;而是应当像在药店里卖药那样,有些药品要按处方才能销售的,不是个人想买就买的。这是银监会长期坚持的观点。”而就大家普遍质疑的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复杂,产品信息不透明的问题,他强调指出,在理财产品合同内容文本上,一定要用专业的、法律的语言来写。就算用大白话翻译出来,也不能很准确地表达产品的专业内容和涵义。但银监会对银行强调,理财产品销售一定要有专门训练过的销售人员,一定要有专业人员,用专业知识和专业表述方法向客户做通俗解释。不过,他补充了商业银行的商业机密的顾虑:“银行理财产品有些标的物不透明,这里存在商业运作、商业机密、商业差异化的问题。如果银监会规定得过死,银行就体现不出商业差异化来。”
银监会承诺规范监管坚定有力
目前,适用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规范有两个,即银监会2005年发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针对现在出现的银行理财问题,银监会正在研究调整措施,重新拟定的监管规范将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针对现在存在的银行理财产品营销不当和信息披露不全面问题,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监管部门有必要在银行理财产品的产品发布和信息披露方面进行规范,有些方面甚至需要提出标准化的要求。
北京博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崇宇亦称,监管部门对于银行告知义务的范围规定不够明确,希望银监会细化相关条款,特别是涉及告知义务的条款,目前强制性告知义务太少了。
针对银行对理财产品风险提示不到位的现象,银监会表示,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要根据风险等级因人而异,卖错了要受罚。打个比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五档,把产品的风险程度分为五档,你把一个高风险的五档产品,卖给了一个低风险承受能力的二档客户,这就违背了适当性原则。
银监会指出,银行理财产品所可能出现的风险不能仅仅“买者自负”,更要“卖者有责”。银行不能把一些不保本的高风险产品卖给财务状况较差,没有持续收入能力的弱势群体。如果客户执意购买,银监会甚至要求客户在签约时要手抄标准的风险提示语,以示风险自负。如果银行在没有进行客户风险评估和风险提示的情况下进行了不当销售,则要面临银监会的严肃处罚。
银监会将在近期针对银行理财产品进行专项检查,检查重点就是银行理财产品在销售之前,是否对客户进行了风险评估,投资者在发行银行存在不当销售等违规行为时可以向银监会投诉,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银行在销售的过程中会出现的强调收益率,对风险提示不够等情况,据李伏安透露,银监会拟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是加大对理财从业人员的监管管理,提高理财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二是进一步加强理财业务监管法规体系建设;三是加强对理财业务的事后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四是加强公共投资者教育,倡导理性健康理财。产品设计隐藏着商业秘密。
监管新规出台迅速到位
2008年4月中旬,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迅速出台。新规定明确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应全面反映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在首页最醒目位置揭示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对于无法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通知》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如含有对某项业务或产品以往业绩的描述或未来业绩的预测,应指明引用业绩的时间和信息的来源,并提示以往业绩和未来业绩的预测并不是产品最终业绩的可靠依据,不得将以往业绩和未来业绩的预测作为业务宣传的最重要内容。
银监会在《通知》中要求商业银行为理财产品命名时,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和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产品的风险状况、潜在客户群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设置适当的销售起点金额,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根据银监会的规定,商业银行开展综合理财服务时,应通过自主设计开发理财产品,代理客户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不得以发售理财产品名义变相代销境外基金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境外投资理财产品。《通知》还要求,商业银行应建立客户评估机制,针对不同的理财产品设计专门的产品适合度评估书,对客户的产品适合度进行评估,并由客户对评估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对于与股票相关或结构较为复杂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尤其应注意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防止错误销售。商业银行对理财客户进行的产品适合度评估应在营业网点当面进行,不得通过网络或电话等手段进行客户产品适合度评估。
据悉,银监会将于近期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对于商业银行自查中未发现或者商业银行自查后未改正的问题,将根据相关规定暂停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或责令商业银行调整个人理财业务相关部门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