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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电子信息产业“十五”时期的发展情况看,我国已经成为信息产业大国,但离信息产业强国还有相当的距离。信息产业部计划10—15年左右时间,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信息产业强国。实现我国电子信息产业从“大”到“强”的转变,关键在于增长方式的转变。
一、进一步改革税收制度,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十一五”期间,我国税收政策急需在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一是尽快统一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差异。制定统一使用于内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法,解决目前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使各类企业在税负公平的条件下平等竞争,体现了“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科学发展观。
二是加快增值税全面转型步伐。目前我国的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在“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有机构成高的资本密集型企业税负高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因此,这种增值税的政策导向是使企业不愿意增加对资本设备和创新的投入。增值税转型,也就是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后,将提高投资质量,使经济的微观效益和结构得到持续不断的改善,也有利于电子信息产业提高增长的“技术含量”。
三是运用组合税收优惠方式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支出。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努力克服单一化,逐步实现由当前的税率式优惠为主向税基式优惠为主的转变:即以税基减免为主,以税额减免为辅。国内外经验表明,在激励投资的政策中,广泛运用侧重于税前优惠的税基式优惠方式,具有更高的成本效应。确立税基减免与税额减免相结合的税收优惠方式,可以诱导和鼓励企业加大对技术进步的投入。此外,要进一步完善加速折旧制度。
二、通过政策重点转变推动基于内需的电子信息产业链条的形成
以对外开放吸引外资起步的电子信息产业一开始就具有明显的出口导向特征。出口导向趋势的强化使基于这一路径形成的电子信息产业链条也是“外向型”的。这种基于来料加工的外向型产业链条,在相关政策的强化下(比如出口退税),很容易导致国内国际市场的割裂。因此,必须考虑对现有的政策重点和作用方式进行调整,以缓解外向加工型产业链条的不利影响,促进基于内需的电子信息产业链条的形成。
这种政策导向的变化,既涉及到政策方式的变化,也涉及到政策支持对象的变化。比如,现有的以支持集成电路为目标的出口退税政策,是以出口规模作为政策变量的,因而对出口的刺激作用很大,但它对技术创新的作用远不如采用“研发经费”税前扣除的政策。因为研发经费免税的直接政策作用是鼓励企业把更多的资金用在研发上。
政策支持对象的选择则直接影响推动基于内需的电子信息产业链条形成的效果。从电子信息产业链条特征和我国实际情况看,政策支持电子元器件对于上述产业链条形成的效果最好。电子元器件处于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供应链的中间环节,上游需要原材料企业提供支持和合作,下游需要整机企业提供市场。由于我国家用电子、计算机等产业最初主要是通过进口零部件组装方式发展起来的,缺乏核心技术积累。其结果是整机企业由于自配套能力差,合作链条短,竞争战线长而竞争力薄弱。下游产业对元器件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非常有限。通过政策转变使企业从外向型向内向型转变,或向内外兼修转变,是解决产业链条脱节的关键。
三、通过合理的技术标准体系实现环境保护与产业增长的平衡
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技术标准有两类:一类是兼容性技术标准。这类技术标准由于有强大的网络效应,对电子信息产品市场的竞争与技术创新有重要影响。这类标准通常以私人企业拥有的“事实标准”出现。另一类是与信息、质量和安全、健康等因素有关的非兼容性标准,这类技术标准通常是公共标准,由政府或公共机构制定。这里我们主要讨论这些公共标准。
加入WTO后,某些国家越来越多地利用公共技术标准阻碍中国产品进口,技术性贸易壁垒成为影响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基于此,我国政府有关部门也开始采取措施制定和更新本国的相关技术标准体系。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着一个误区:认为我国的技术标准体系应该与国际接轨,尽量采用“国际标准”。事实上,一种公共技术标准实际上设置了一个最低的贸易市场门槛和技术门槛:只有符合或超过技术标准所规定的性能与技术水平的产品才能进入市场。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公共技术标准体系所反映的产品质量、安全和技术水平应该反映其平均水平,而不是最高水平。否则就会有一大批企业的产品陷于“不合格”的境地。这对于产业发展、市场交易和技术创新并没有好处。
随着环境保护成为影响“十一五”期间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重要外部约束,环境保护有关的技术标准制定成为我国电子信息产业技术标准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制定这些标准时,不是简单地使这些技术标准与国际接轨,而应该充分考虑我国经济与技术发展的实际状况,确定合理的电子信息产业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标准体系,才能实现环境保护与产业增长的平衡。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工经所副研究员)
一、进一步改革税收制度,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十一五”期间,我国税收政策急需在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一是尽快统一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差异。制定统一使用于内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法,解决目前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使各类企业在税负公平的条件下平等竞争,体现了“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科学发展观。
二是加快增值税全面转型步伐。目前我国的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在“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有机构成高的资本密集型企业税负高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因此,这种增值税的政策导向是使企业不愿意增加对资本设备和创新的投入。增值税转型,也就是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后,将提高投资质量,使经济的微观效益和结构得到持续不断的改善,也有利于电子信息产业提高增长的“技术含量”。
三是运用组合税收优惠方式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支出。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努力克服单一化,逐步实现由当前的税率式优惠为主向税基式优惠为主的转变:即以税基减免为主,以税额减免为辅。国内外经验表明,在激励投资的政策中,广泛运用侧重于税前优惠的税基式优惠方式,具有更高的成本效应。确立税基减免与税额减免相结合的税收优惠方式,可以诱导和鼓励企业加大对技术进步的投入。此外,要进一步完善加速折旧制度。
二、通过政策重点转变推动基于内需的电子信息产业链条的形成
以对外开放吸引外资起步的电子信息产业一开始就具有明显的出口导向特征。出口导向趋势的强化使基于这一路径形成的电子信息产业链条也是“外向型”的。这种基于来料加工的外向型产业链条,在相关政策的强化下(比如出口退税),很容易导致国内国际市场的割裂。因此,必须考虑对现有的政策重点和作用方式进行调整,以缓解外向加工型产业链条的不利影响,促进基于内需的电子信息产业链条的形成。
这种政策导向的变化,既涉及到政策方式的变化,也涉及到政策支持对象的变化。比如,现有的以支持集成电路为目标的出口退税政策,是以出口规模作为政策变量的,因而对出口的刺激作用很大,但它对技术创新的作用远不如采用“研发经费”税前扣除的政策。因为研发经费免税的直接政策作用是鼓励企业把更多的资金用在研发上。
政策支持对象的选择则直接影响推动基于内需的电子信息产业链条形成的效果。从电子信息产业链条特征和我国实际情况看,政策支持电子元器件对于上述产业链条形成的效果最好。电子元器件处于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供应链的中间环节,上游需要原材料企业提供支持和合作,下游需要整机企业提供市场。由于我国家用电子、计算机等产业最初主要是通过进口零部件组装方式发展起来的,缺乏核心技术积累。其结果是整机企业由于自配套能力差,合作链条短,竞争战线长而竞争力薄弱。下游产业对元器件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非常有限。通过政策转变使企业从外向型向内向型转变,或向内外兼修转变,是解决产业链条脱节的关键。
三、通过合理的技术标准体系实现环境保护与产业增长的平衡
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技术标准有两类:一类是兼容性技术标准。这类技术标准由于有强大的网络效应,对电子信息产品市场的竞争与技术创新有重要影响。这类标准通常以私人企业拥有的“事实标准”出现。另一类是与信息、质量和安全、健康等因素有关的非兼容性标准,这类技术标准通常是公共标准,由政府或公共机构制定。这里我们主要讨论这些公共标准。
加入WTO后,某些国家越来越多地利用公共技术标准阻碍中国产品进口,技术性贸易壁垒成为影响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基于此,我国政府有关部门也开始采取措施制定和更新本国的相关技术标准体系。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着一个误区:认为我国的技术标准体系应该与国际接轨,尽量采用“国际标准”。事实上,一种公共技术标准实际上设置了一个最低的贸易市场门槛和技术门槛:只有符合或超过技术标准所规定的性能与技术水平的产品才能进入市场。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公共技术标准体系所反映的产品质量、安全和技术水平应该反映其平均水平,而不是最高水平。否则就会有一大批企业的产品陷于“不合格”的境地。这对于产业发展、市场交易和技术创新并没有好处。
随着环境保护成为影响“十一五”期间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重要外部约束,环境保护有关的技术标准制定成为我国电子信息产业技术标准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制定这些标准时,不是简单地使这些技术标准与国际接轨,而应该充分考虑我国经济与技术发展的实际状况,确定合理的电子信息产业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标准体系,才能实现环境保护与产业增长的平衡。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工经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