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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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地加以推进。”这是我们全党和全社会的一项中心工作,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肩负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如何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新课题。
  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责是: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等。要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民主管理”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奋斗目标,检察机关就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危害农村稳定、农民利益、农业发展的各类刑事犯罪,为新农村建设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这就要求我们不能闭门造车,而必须深入农村去调查、去走访、去研究农村的实际情况,从发现的问题入手,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帮助农民和农村基层组织解决突出的难点、热点问题,真心实意地为他们办实事。
  检察机关只有紧紧围绕检察工作职能,不断强化打击刑事犯罪 、有力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等,切实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才能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展示出检察工作的独特优势。
  二、为服务新农村建设找准切入点和突破口
  通过大量的社会调查统计,当前农村普通存在的现象有:1、农村是民事、刑事案件的多发区;2、村级财务管理混乱、村务公开没有得到真正执行;3、村干部及村民法制观念淡薄;4、坑农、害农案件不断,查处不力;5、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监督制约不力。特别是近几年来,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增大,如在通路、农网改造、通水、学校等建设,涉及土地搬迁补偿费、育苗费等问题,从而引起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矛盾激化,导致群体性事件、上访事件的发生,影响了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损害了干群关系,挫伤了农民兄弟的积极性。上述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如何帮助解决问题,这就为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找准了切入点和突破口。
  (一)把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作为服务的立足点,努力拓宽服务途径,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检察机关与政府职能部门相比,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有相对的局限性和职能上的区别,如在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公路、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起主要作用,并且是他们的职责所在。检察机关要服务新农村建设,只有利用自身的优势,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坚持“惩治、教育、监督、预防、服务”五到位,积极开展综合治理,才能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1、正确运用批捕、起诉等手段,严厉打击各种危害农村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一是重点打击打击严重影响农村、农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犯罪。 如,农村地区多发、易发的杀人、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二是重点打击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经营和破坏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如盗窃等侵犯财产多发性犯罪、非法和破坏性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农村生态环境资源的犯罪,破坏人畜饮水、农村电力、广播通讯、农田水利等设施的犯罪,对在农村称霸一方危害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乡霸”、“村霸”等黑恶势力犯罪,坚决打击。三是重点打击坑农、害农的犯罪活动,依法惩治哄抬农资价格,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农机产品,向农村地区销售劣质食品、药品、种子、化肥等坑农害农、危害农业生产等犯罪,维护农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努力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2、加大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依法严厉惩治农村职务犯罪。当前随着农村各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不断加大,少数基层干部由于自身素质的原因,利用参与工程管理之便,获取个人利益,给工程带来损害,不但影响了干群关系,同时还伤害了群众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甚至有可能激发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为此,检察机关要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退耕还林等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要积极查办那些坑农、害农的销售、制造假冒伪劣种子、农药、化肥等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对贪污、挪用和侵吞国家对农村和农民的专项补贴、补偿、专项扶贫款以及在资金管理过程中收受贿赂的犯罪案件要严查到底。坚持依法查办职务犯罪,保障国家支农资金合理使用,确保农民利益不受侵害,是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手段。
  3、强化诉讼监督。对该立案而未立案查处或不该立案而被立案查处的涉及“三农”的案件,要及时通过立案监督进行纠正,对涉及“三农”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不公的,要依法提出抗诉或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并跟踪监督到位,促进司法公正。
  4、充分发挥控告、申诉、举报部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认真处理好农民群体的来信来访工作。对受理的信访件要分流得当,落实到位,反馈及时,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要特别重视涉农案件和涉农信访 ,主动关心农民疾苦,坚持领导接访日制度,在接待来访群众时要耐心、细心,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防止激化矛盾,努力将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5、检察机关要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农村延伸。一是要协助基层村委会建立和完善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使村务管理做到科学、民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解决存在的问题,把犯罪隐患消灭在萌芽阶段。二是要在农村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网络体系,号召农民积极发现和提供乡村两级干部的职务犯罪线索。三是要结合办案,认真分析涉农职务犯罪的发案原因、特点和规律,积极向有关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推动政务村务公开,促进基层乡镇、村屯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二)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主动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积极贯彻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加强对社会治安形势的分析,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健全治安防范机制,减少治安隐患。   2、积极开展“举报宣传周”、送法下乡、送法进村、送法进农户活动,对农民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使其能用、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乡风文明和民主管理。
  3、通过开展检察官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青少年维权岗”等活动,提高农村青少年尤其是“留守儿童”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增强青少年法制观念,积极协调动员学校、家长、社会等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预防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力争把农村未成年人犯罪降到最低水平。
  4、妥善处理农村和农民群体性事件。在处理群体性事件过程中,严格落实首访责任制和首办责任制,正确对待农民诉求,反映属实的问题要尽早解决,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5、加强“窗口”建设,实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坚持挂牌上岗,接受群众监督;向农民公开“三个百分百”的承诺即凡来信来访百分之百接待,百分之百受理,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署名举报做到百分之百的答复反馈处理结果,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落到实处。
  (三)把提高干警的执法能力做为服务的结合点,认真开展调查研究
  坚持以提高执法能力为基础,以大培训、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为载体,紧紧抓住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时代主题,提高检察干警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掌握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新技能,与全社会共同努力,努力实现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民主管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
  协助农村基层组织完善平安建设长效机制。在参加党委统一部署农村中心工作中,检察机关要结合检察工作职能,加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积极组织专题调研,为新农村建设谏言献策,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深入分析农村地区各类刑事犯罪、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研究提出打击和防范对策建议,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营造农村良好法治环境。探索监督涉农民事判决、裁定执行的途径和方法,维护司法权威和农民权益。
  认真开展农村治安现状的调研工作,积极探索预防农村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途径。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经济文化的差异,在政法部门受理的刑事或治安案件中,在农村发案和农村人口违法犯罪所占比例大,特别是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检察工作预防犯罪的重点要向乡镇和广大农村延伸,结合办案开展农村治安状况的调查研究,积极协调动员学校、家长、社会等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预防农村青少年犯罪的工作,提出预防犯罪的建议和对策,力争把农村青少年犯罪降到最低水平。
  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于检察机关和每一名检察干警来说,是神圣责任,是良好机遇,更是新的挑战。因此,在新形势下,作为检察干警要立足本职、更新观念、扎实工作、开拓创新,努力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通讯地址: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广西 河池 54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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