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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信用社之所以一直背离合作制民主管理的原则要求,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长期以来我们没有一部体现合作制的法律.本文认为经过五十多年的实践,制定颁布体现国际合作制民主管理原则的中国特色的信用合作法时机已完全成熟,用法律的形式来维护合作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以法律的形式还权于民,让社员成为合作金融机构真正的主人,是我国合作金融机构深化改革的必由之路,回避只能增加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成本和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