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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援助对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矛盾,实现诉讼权利平等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基于我国基本国情,现有法律援助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突出表现为人力和财力严重不足,解决的途径是实施法律援助主体多元化,完善分担费用制度和开辟经费来源渠道。
[关键词]弱势群体;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解决途径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6)11-0020-02
法律援助是国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或提供其他的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和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它的实质是法律扶贫、扶弱,是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支持[1]。弱势群体需要社会的全方位帮助和支持,法律援助是最基本的制度性帮助,是弱势群体所应获得的最低程度的帮助。
一、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1.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社会矛盾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均势群体之间的冲突,另一类是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矛盾。前者可以通过社会预设的各种调解、仲裁和司法机制来解决;而后者中的群体,情况要复杂得多。在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各种矛盾解决机制的设计,都附有一定的成本。对于大部分弱势群体来说,法院的诉讼费、律师的服务费和鉴定费的收取无疑是)上加霜,在受到侵害时,除了逆来顺受,就是采取法外手段私力解决。这类矛盾引发的各种冲突,必将严重地危害社会治安,引发各种犯罪。
法律援助的作用之一就是将这些社会矛盾的解决引入法律途径,恢复法律的信任。法律援助的实施,有利于将当事人引导到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的轨道上来,并由此增强法律在社会各个阶层的执行力,促进社会贫弱阶层对法律的理解及亲和。
法律援助的作用之二具有扶贫功能。通过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介入,免除受援人的律师费,在有直接经济利益的纠纷和诉讼中,可以通过法律援助实现法律赋予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改善经济状况。通过向广大贫弱者提供法律援助,使各种矛盾和纠纷得以化解和消除,从而创造一个和平安宁的有利于发展经济的社会环境。
2.保障诉讼权利,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由于刑事诉讼关系宪法赋予当事人基本的权利,各国政府都纷纷建立刑事法律制度,为贫困和特殊被告提供免费的律师代理和辩护。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面临的风险比在民事或行政诉讼中面临的风险要大。由于被害人往往有强大的国家公诉机关的支持,而自由受到限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为这一程序的弱者。刑事司法的结果关系到被告人生命、自由等基本人权的最终发动与否,刑事诉讼一旦出现错误,将会给被告人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刑法的适用和刑罚权的发动具有双重性。“保护社会权利最得力的工具也常常是侵犯个人权利最厉害的手段,刑法犹如双刃剑,用之得当,个人社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个人和社会两受其害。”[2]刑法的基本出发点是保护社会;刑事诉讼法侧重于保护个人。从一定意义上讲,保护社会和保护个人是可以统一的。但是由于某些具体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加上为钱辩护的律师神通广大,刑事诉讼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有钱的被告人的得力工具,致使刑法惩罚罪犯以保护社会的功能产生偏向惩罚无钱的罪犯。为了保障贫弱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都规定了涉嫌重罪的被告的法律援助权,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无需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
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法律援助,是为了促进贫困被告人对于法律的认同和亲和。法律援助体现司法平等和人权保障理念的实施,将有助于司法权威的确立,使被告人有理由相信法律和司法是公正的,对所有人包括贫弱者、甚至由于嫌疑重大而遭到拘捕的自己都是一视同仁的。假定判决被告人有罪,由于法律援助律师进行了有效的辩护,使其罚当其罪,既保护了他的合法权益,又有助于他认识法律的意义,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教育其改过自新打下基础。可见法律援助既促进了公正司法又起到了教育作用。
二、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的现状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但通过短短几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法律援助制度,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基本框架已经确立。但是,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当前还面临很多困难,具体表现在:
1.社会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不断增长的需要和法律援助资源有限的矛盾比较突出
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世界各国几乎都经历了曲折的过程,即便在英美这样一些法制相对健全的国家也深受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的困扰。各国法律援助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在我国同样存在。我国实施法律援助主体主要是执业律师,依《律师法》有关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据司法部的统计,目前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总数不到10000名,其中拥有律师资格的仅4000多名。据美国一位法律援助学者的调查统计表明,在美国,满足法律援助需求量的最低标准是每万名穷人中需2名专职法律援助律师。按这个数字,我国贫困人口一项就预计需要专职法律援助律师17000人。[3]我国现有的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数量和这个预计人数相差甚远。现实中,以辽宁省为例,截至2000年,全省有15万五保户,370万残疾人,全省人口三分之一是老年人,另有3.8万个城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保障线,还有大量下岗职工都是潜在的法律援助对象,省内执业律师数量远远不够。显然,目前的法律援助专职人员的数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由于地区经济差距,越是法律援助潜在对象多的地区律师数量越少,律师数量与法律援助需求不成正比分布,更加剧了供需矛盾。
2.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
据日前司法部公布的数字,去年全国各地法律援助财政拨款额为1.52亿元,摊到我国13亿人身上,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仅一角多钱。根据司法部的统计,2005年平均每件由专职律师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经费仅为308.21元,这样的经费数量很显然不能够支付办理一个普通案件的合理支出。根据预测,我国贫困人口、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每年大约有38.5万件,按每件案件花费1200元计,需法律援助经费3个亿,是目前财政拨款的两倍。法律援助经费的缺乏严重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但现阶段我国经济相对落后,财力有限,政府不可能大幅度增加法律援助财政拨款,必须寻求其他解决经费困难的途径以缓解财政支出与需求的矛盾。
三、我国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1.法律援助服务实施主体多元化
国家应承担法律援助主要职责,各级政府代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应是实施法律援助的最主要主体。但我国国情决定了在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不可能采取像西方国家那样以国家出资为主去建立数量很多的公职律师机构,因此,应建立一个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统一协调为前提,有多个法律服务机构参加,同时吸纳专业志愿者的法律援助组织。
(1)鼓励个人和其他组织、社会团体实施法律授助工作。除执业律师外,其他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志愿者、有能力为他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人,应成为实施法律援助的主体。可以实施法律援助的组织、社会团体可以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甚至一些宗教团体所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甚至也应包括社会热心人士投资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4]总之,充分调动一切社会力量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以解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
(2)充分调动和利用以高校法学院为基础的法律援助组织的积极性。高校法学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有其独特优势:
第一,人力资源丰富。我国许多高校法学院教师理论知识深厚渊博,不仅具有律师执业资格,而且具有独立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经验,法学院部分学生也有律师资格。高校法学院无疑是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力量。
第二,服务成本低、质量高。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以学生为主,通过法律援助的实践学习知识、锻炼能力,一般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也无需支付工资,能实现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的援助作用。法律援助作为教学和科研途径,在老师指导下、学生办案质量与学习成绩挂钩,以保证法律援助的质量。
2.完善分担费用制度
法律援助经费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物质基础。在国家给予财政拨款的同时,还应建立良好的运营机制——分担费用制。
法律援助分担费用制度,指受援助的当事人因胜诉而使其经济情况有所改善,并且有能力支付法律援助的部分费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分担范围和分担比例偿还部分援助费用的制度。[5] 各国的法律授助费用分担情况,受援人是否承担法律援助费用规定各有不同。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向因胜诉而改善经济状况的受援人收取适当费用充实法律援助基金,使这些费用继续用于法律援助事业,以弥补法律援助资金短缺的不足,形成资金利用的良性循环。
3.开辟多种经费来源渠道
在我国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完全依赖国家财政来解决法律援助经费显然不现实,应开辟多渠道筹措法律援助经费的新路子。
首先要加大宣传鼓励捐助。在政府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法律援助需要更多的社会捐助。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引起社会的关注。中华民族具有扶穷济贫、乐善好施的传统,只要宣传发动到位一定可以募集更多的社会捐助。此外,可以运用多种灵活形式募集社会资金,比如发行彩票、邮票、纪念币等等方式。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正尝试通过发行纪念邮票筹集资金,让法律援助事业得到全社会更广泛的支持。这些都是创造性的方法,可以在此基础上扩宽思路,开辟多种法律援助经费来源的渠道。同时,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并设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
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我国实现法治化道路上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司法部“十五”计划纲要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指出:“今后5至15年内我国将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充分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共同推进法律援助事业,才能彻底解决当前日益突出的供需矛盾问题。我们相信,法律援助将被越来越多的公民认识和应用,成为保障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参考文献:
[1]赵兴宏.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与法律援助[J].辽宁社会科学辑刊,2005.(4).63.
[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62.
[3]莫洪宪.为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
[4]吴四江.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规范化[J].江西社会科学,2004.(4).
[5]严军兴.法律援助制度理论与实务[J].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姚黎君
[关键词]弱势群体;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解决途径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6)11-0020-02
法律援助是国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或提供其他的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和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它的实质是法律扶贫、扶弱,是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支持[1]。弱势群体需要社会的全方位帮助和支持,法律援助是最基本的制度性帮助,是弱势群体所应获得的最低程度的帮助。
一、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1.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社会矛盾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均势群体之间的冲突,另一类是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矛盾。前者可以通过社会预设的各种调解、仲裁和司法机制来解决;而后者中的群体,情况要复杂得多。在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各种矛盾解决机制的设计,都附有一定的成本。对于大部分弱势群体来说,法院的诉讼费、律师的服务费和鉴定费的收取无疑是)上加霜,在受到侵害时,除了逆来顺受,就是采取法外手段私力解决。这类矛盾引发的各种冲突,必将严重地危害社会治安,引发各种犯罪。
法律援助的作用之一就是将这些社会矛盾的解决引入法律途径,恢复法律的信任。法律援助的实施,有利于将当事人引导到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的轨道上来,并由此增强法律在社会各个阶层的执行力,促进社会贫弱阶层对法律的理解及亲和。
法律援助的作用之二具有扶贫功能。通过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介入,免除受援人的律师费,在有直接经济利益的纠纷和诉讼中,可以通过法律援助实现法律赋予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改善经济状况。通过向广大贫弱者提供法律援助,使各种矛盾和纠纷得以化解和消除,从而创造一个和平安宁的有利于发展经济的社会环境。
2.保障诉讼权利,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由于刑事诉讼关系宪法赋予当事人基本的权利,各国政府都纷纷建立刑事法律制度,为贫困和特殊被告提供免费的律师代理和辩护。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面临的风险比在民事或行政诉讼中面临的风险要大。由于被害人往往有强大的国家公诉机关的支持,而自由受到限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为这一程序的弱者。刑事司法的结果关系到被告人生命、自由等基本人权的最终发动与否,刑事诉讼一旦出现错误,将会给被告人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刑法的适用和刑罚权的发动具有双重性。“保护社会权利最得力的工具也常常是侵犯个人权利最厉害的手段,刑法犹如双刃剑,用之得当,个人社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个人和社会两受其害。”[2]刑法的基本出发点是保护社会;刑事诉讼法侧重于保护个人。从一定意义上讲,保护社会和保护个人是可以统一的。但是由于某些具体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加上为钱辩护的律师神通广大,刑事诉讼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有钱的被告人的得力工具,致使刑法惩罚罪犯以保护社会的功能产生偏向惩罚无钱的罪犯。为了保障贫弱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都规定了涉嫌重罪的被告的法律援助权,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无需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
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法律援助,是为了促进贫困被告人对于法律的认同和亲和。法律援助体现司法平等和人权保障理念的实施,将有助于司法权威的确立,使被告人有理由相信法律和司法是公正的,对所有人包括贫弱者、甚至由于嫌疑重大而遭到拘捕的自己都是一视同仁的。假定判决被告人有罪,由于法律援助律师进行了有效的辩护,使其罚当其罪,既保护了他的合法权益,又有助于他认识法律的意义,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教育其改过自新打下基础。可见法律援助既促进了公正司法又起到了教育作用。
二、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的现状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但通过短短几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法律援助制度,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基本框架已经确立。但是,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当前还面临很多困难,具体表现在:
1.社会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不断增长的需要和法律援助资源有限的矛盾比较突出
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世界各国几乎都经历了曲折的过程,即便在英美这样一些法制相对健全的国家也深受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的困扰。各国法律援助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在我国同样存在。我国实施法律援助主体主要是执业律师,依《律师法》有关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据司法部的统计,目前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总数不到10000名,其中拥有律师资格的仅4000多名。据美国一位法律援助学者的调查统计表明,在美国,满足法律援助需求量的最低标准是每万名穷人中需2名专职法律援助律师。按这个数字,我国贫困人口一项就预计需要专职法律援助律师17000人。[3]我国现有的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数量和这个预计人数相差甚远。现实中,以辽宁省为例,截至2000年,全省有15万五保户,370万残疾人,全省人口三分之一是老年人,另有3.8万个城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保障线,还有大量下岗职工都是潜在的法律援助对象,省内执业律师数量远远不够。显然,目前的法律援助专职人员的数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由于地区经济差距,越是法律援助潜在对象多的地区律师数量越少,律师数量与法律援助需求不成正比分布,更加剧了供需矛盾。
2.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
据日前司法部公布的数字,去年全国各地法律援助财政拨款额为1.52亿元,摊到我国13亿人身上,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仅一角多钱。根据司法部的统计,2005年平均每件由专职律师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经费仅为308.21元,这样的经费数量很显然不能够支付办理一个普通案件的合理支出。根据预测,我国贫困人口、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每年大约有38.5万件,按每件案件花费1200元计,需法律援助经费3个亿,是目前财政拨款的两倍。法律援助经费的缺乏严重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但现阶段我国经济相对落后,财力有限,政府不可能大幅度增加法律援助财政拨款,必须寻求其他解决经费困难的途径以缓解财政支出与需求的矛盾。
三、我国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1.法律援助服务实施主体多元化
国家应承担法律援助主要职责,各级政府代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应是实施法律援助的最主要主体。但我国国情决定了在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不可能采取像西方国家那样以国家出资为主去建立数量很多的公职律师机构,因此,应建立一个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统一协调为前提,有多个法律服务机构参加,同时吸纳专业志愿者的法律援助组织。
(1)鼓励个人和其他组织、社会团体实施法律授助工作。除执业律师外,其他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志愿者、有能力为他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人,应成为实施法律援助的主体。可以实施法律援助的组织、社会团体可以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甚至一些宗教团体所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甚至也应包括社会热心人士投资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4]总之,充分调动一切社会力量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以解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
(2)充分调动和利用以高校法学院为基础的法律援助组织的积极性。高校法学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有其独特优势:
第一,人力资源丰富。我国许多高校法学院教师理论知识深厚渊博,不仅具有律师执业资格,而且具有独立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经验,法学院部分学生也有律师资格。高校法学院无疑是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力量。
第二,服务成本低、质量高。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以学生为主,通过法律援助的实践学习知识、锻炼能力,一般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也无需支付工资,能实现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的援助作用。法律援助作为教学和科研途径,在老师指导下、学生办案质量与学习成绩挂钩,以保证法律援助的质量。
2.完善分担费用制度
法律援助经费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物质基础。在国家给予财政拨款的同时,还应建立良好的运营机制——分担费用制。
法律援助分担费用制度,指受援助的当事人因胜诉而使其经济情况有所改善,并且有能力支付法律援助的部分费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分担范围和分担比例偿还部分援助费用的制度。[5] 各国的法律授助费用分担情况,受援人是否承担法律援助费用规定各有不同。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向因胜诉而改善经济状况的受援人收取适当费用充实法律援助基金,使这些费用继续用于法律援助事业,以弥补法律援助资金短缺的不足,形成资金利用的良性循环。
3.开辟多种经费来源渠道
在我国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完全依赖国家财政来解决法律援助经费显然不现实,应开辟多渠道筹措法律援助经费的新路子。
首先要加大宣传鼓励捐助。在政府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法律援助需要更多的社会捐助。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引起社会的关注。中华民族具有扶穷济贫、乐善好施的传统,只要宣传发动到位一定可以募集更多的社会捐助。此外,可以运用多种灵活形式募集社会资金,比如发行彩票、邮票、纪念币等等方式。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正尝试通过发行纪念邮票筹集资金,让法律援助事业得到全社会更广泛的支持。这些都是创造性的方法,可以在此基础上扩宽思路,开辟多种法律援助经费来源的渠道。同时,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并设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
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我国实现法治化道路上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司法部“十五”计划纲要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指出:“今后5至15年内我国将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充分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共同推进法律援助事业,才能彻底解决当前日益突出的供需矛盾问题。我们相信,法律援助将被越来越多的公民认识和应用,成为保障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参考文献:
[1]赵兴宏.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与法律援助[J].辽宁社会科学辑刊,2005.(4).63.
[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62.
[3]莫洪宪.为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
[4]吴四江.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规范化[J].江西社会科学,2004.(4).
[5]严军兴.法律援助制度理论与实务[J].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姚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