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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系列通知(财税通知[2008]48号、财税[2008]115号、财税[2008]118号)以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照专用设备投资额的l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2017年9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节能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