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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对明清时期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的研究之中,就杉木的采伐年限这一问题,学术界探讨较少,学术界普遍接受的观点是“十八杉”说和“二十杉”说。至于这两种说法的对错,以及林业生产中的具体采伐年限,目前学界无人关注,本文试对此进行简单论述。
关键词:“十八杉”;“二十杉”;供求关系
清水江流域的木材贸易是10多年来研究的一个重要话题,在10多年的研究中,学界对这一领域的许多问题都有较为深入的探讨。但就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中杉木的采伐年限问题,还没有人进行专门的研究,大多只是在论述其他问题时顺便提及,探讨并不深入。学界在这一问题上的观点并不统一,因此本文试对此作初步的讨论。
1 “十八杉”与“二十杉”
关于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活动中杉木的采伐年限问题,目前学界普遍认同的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18年,另一种是20年。
“18年”的观点出自今黔东南州的一个关于“十八杉”的习俗。这一习俗是当地人在数百年的杉木种植传统中形成的众多习俗之一。据这一习俗,在孩子出生之时,父母为其种下100株杉樹,等到孩子长大,用这100株杉树作为孩子成家的婚资。在锦屏县有一首民谣唱道:“十八杉、十八杉,姑娘生下就栽它,姑娘长到十八岁,跟随姑娘去婆家。”[1]仔细分析这首民谣,我们可以发现,之所以将杉树命名为“十八杉”,是由于通常情况下,女子出嫁的年龄是18岁,而不是因为杉木在种植之后的第十八年被砍伐。并且“十八杉”作为婚资,“跟随姑娘去婆家”的方式也并不能确定这就是砍伐杉树获得金钱以后置办嫁妆,还有可能是卖青山,或者是直接以林木实物的方式转移所有权。而在明清时期,早婚的现象十分普遍,一部分人在18岁以前就已经结婚。如果说“十八杉”一定反映了杉木是在第十八年被砍伐,那么它就无法以砍伐卖出的方式成为婚资;要能够成为婚资,它就必须选择卖青山或者以转移杉木的所有权的形式来实现。因此,“十八杉”的习俗并不能很好地说明杉木是在种植后的第十八年被砍伐的。
20年的说法出自于清人爱必达所著《黔南识略》一书,原文记载为:“树之五年即成林,二十年便供斧柯矣”,[2]这一说法明确指出,“供斧柯”即是可以砍伐,即杉木在种植20年以后就可以砍伐。在清朝光绪年间所修订的《黎平府志》中则记载:“黎郡遍山皆杉,约栽植二三十年可作屋材”,[3]而同书引龙绍纳《杉君子传》一文则有“二十年之外则合抱矣”的记录。这说明杉树在种植20年以后,在尺寸的大小上已经相当可观,可以作为建筑材料使用。既然尺寸足够作为建筑材料使用,那么在这个时候砍伐则是理所当然,同时,因为其具备有用性,也就能够在市场上出售。据《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志·林业志》记载,黎平县茅贡区腊洞村的一块《永记碑》中记有这样一段话,“吾祖遗一山,土名跳朗坡,祖父传冷(吴传冷)曰:‘无树则无以作栋梁,无材则无以兴家,欲求兴家,首树树也。’吾父子二人,听命祖遗,于雍正八年(1730年)育杉秧,翌年开山植树,乾隆十五年(1750)告成。吾父子朝出暮入之辛,开山劈棘之苦,请匠人勒石永记”。[4]根据这段记载,吴氏从雍正八年开始种植杉木,到乾隆十五年告成,正好20年,这直接说明了杉木在种植后,20年可以砍伐的说法的可靠性。
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看到,18年和20年之间的差距对于林业这种生产周期较长的产业来说,这并不是一个很明显的时间差距,两个时间段上的杉树的品质差异也不会相差太远。如果算上土地禀赋的差异和养护上的区别,那么,种植18年的杉树品质完全有可能超过20年的杉树,所以“十八杉”的说法也不能轻易否定。
2 市场因素对采伐年限的影响
清水江流域的林业生产是一种商业性生产,在商业上,对市场产生影响的因素很多,因此,商品交易活动也受多种因素影响,这种影响会通过市场波及生产领域。在清水江流域的木材贸易中,对杉木的采伐影响较大的市场因素为供求关系和市场对特殊型号木材的需求,这两个因素对杉木采伐的影响各有不同,前者作用于短期,后者作用于长期。
供求关系的变化直接影响木材的价格。当供给大于需求时,木材的价格会下降,而当供给小于需求时,木材价格就会上升。由于林业生产周期长,所以短期内木材价格的变动并不会对林农的生产决策造成影响。杉树从种下到成材,中间的时间距离长达20多年,即使在杉树种植的时候出现价格降低的情况,林农也完全有理由相信当他的杉木成材之时,木材的价格会恢复到正常水平,甚至会超过正常水平。在这期间,价格的变化将是难以预知的。但是市场价格的变化对林农的砍伐决策则将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在清雍正以后,由于“轮流当江”制度的建立,木材的定价采取由买卖双方共同定价的方式,木材的价格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但这是基于买方和卖方之间进行短途贩运的山客所面临的情况,而不是林农所面对的情况。林农所面对的是山客,他只需要依据“山客”给出的价格来确定是否出售即可,而不必关心其他。对林农来说,近几年的价格和同一年内不同山客所给出的价格都是决策的参考依据,用以确定具体行情。依据往年的木材价格,如果林农觉得当年的价格并不理想,那么,他可以暂时保留杉木而不砍伐。同样地,如果他觉得当年的价格合适,就会选择将杉木砍伐卖出,如果山客愿意收购,林农甚至有可能会提前砍伐树木,以获取更高的收益。所以,由供求关系变化而引起的木材价格的变化,会使得杉木的采伐年限有所波动,而非严格地遵循20年的时间期限。市场因素的变化是一种经常的情况,这种因市场因素的变化而引起的采伐时间的波动也将是经常出现的情况。
清水江流域所产杉木用途颇多,不同的用途对木材的大小要求也不同,用于房屋建筑的木材生长二三十年即可,但若制作棺椁,则需要五六十年。[3]就木材的销售范围来看,制作棺椁而产生的需求也不是一个小数目,而超出平常近三十年的种植时间也将使这类木材的价格超过普通木材。只有这样,才有人愿意花费超出150%的时间,这一部分木材的采伐年限就远远超过20年。 另据《皇木案稿》记载:“湖南每年额办解京桅木二十根,断木三百八十根,架木一千四百根,桐皮槁木二百根。”[5]桅木即是造船用作桅杆的木材,桅木的规格远远高出其他木材,“长6丈,头径4.5尺,尾径1.8尺”,[5]这种高规格的木材在湖南境内基本采买不到,需要到贵州境内的清水江流域采购。在清水江流域的木材等级划分里面,最上等的“正木”划分的标准是长度超过10米,只有桅木的一半。除了部分区域因地理条件的优势,使杉木以超过正常的速度生长,以及在原生林区中寻找大木以外,要想达到这样的尺寸,只有通过延长树木生长时间来实现。因此,为培植高规格的木材,杉木的采伐年限也会被延长,并且,出于满足市场对特殊型号木材的需求,而引起的采伐年限的变化幅度会很大。杉木种植的周期本身很长,而为满足市场特殊需求而延长的时间也十分漫长,且树木在后期的生长速度会逐渐减缓,所以这样的行为所要支付的成本是高昂的。由于成本很高,这样的生产只能是小规模的生产,不会是整个林业生产活动的主流。
3 结语
一般情况下,杉木种植20年以后就可以采伐出售,但市场因素的作用会使具体的采伐时间发生波动。这种波动的幅度将不会太大,在这种小幅度波动的作用下,杉木采伐年限将会被确定在20年左右的一个区间之中。而为满足市场对特殊型号木材的需求,而进行的超长时间的林木培养行为,由于它在林业经营中所占的比重并不大,所以可作为一种例外情况来看待。
参考文献:
[1] 徐晓光.林业与文学——清水江流域民族民间文学反映的营林活动与贸易纠纷[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16(3):149.
[2] 爱必达(清).黔南识略[A].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5册·卷二十一)[M].巴蜀书社,2016:475.
[3] 俞渭.黎平府志·物产·释木[A].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17册)[M].巴蜀书社,2016:276.
[4]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地方志編纂委员会.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志·林业志[M].中国林业出版社,1990:63.
[5] 吴苏民,杨有赓.“皇木案”反映“苗杉”经济发展的历史轨迹[J].贵州文史丛刊,2010(4):64-69.
作者简介:王建明(1993—),男,贵州贵阳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中国古代思想史,地方史。
关键词:“十八杉”;“二十杉”;供求关系
清水江流域的木材贸易是10多年来研究的一个重要话题,在10多年的研究中,学界对这一领域的许多问题都有较为深入的探讨。但就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中杉木的采伐年限问题,还没有人进行专门的研究,大多只是在论述其他问题时顺便提及,探讨并不深入。学界在这一问题上的观点并不统一,因此本文试对此作初步的讨论。
1 “十八杉”与“二十杉”
关于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活动中杉木的采伐年限问题,目前学界普遍认同的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18年,另一种是20年。
“18年”的观点出自今黔东南州的一个关于“十八杉”的习俗。这一习俗是当地人在数百年的杉木种植传统中形成的众多习俗之一。据这一习俗,在孩子出生之时,父母为其种下100株杉樹,等到孩子长大,用这100株杉树作为孩子成家的婚资。在锦屏县有一首民谣唱道:“十八杉、十八杉,姑娘生下就栽它,姑娘长到十八岁,跟随姑娘去婆家。”[1]仔细分析这首民谣,我们可以发现,之所以将杉树命名为“十八杉”,是由于通常情况下,女子出嫁的年龄是18岁,而不是因为杉木在种植之后的第十八年被砍伐。并且“十八杉”作为婚资,“跟随姑娘去婆家”的方式也并不能确定这就是砍伐杉树获得金钱以后置办嫁妆,还有可能是卖青山,或者是直接以林木实物的方式转移所有权。而在明清时期,早婚的现象十分普遍,一部分人在18岁以前就已经结婚。如果说“十八杉”一定反映了杉木是在第十八年被砍伐,那么它就无法以砍伐卖出的方式成为婚资;要能够成为婚资,它就必须选择卖青山或者以转移杉木的所有权的形式来实现。因此,“十八杉”的习俗并不能很好地说明杉木是在种植后的第十八年被砍伐的。
20年的说法出自于清人爱必达所著《黔南识略》一书,原文记载为:“树之五年即成林,二十年便供斧柯矣”,[2]这一说法明确指出,“供斧柯”即是可以砍伐,即杉木在种植20年以后就可以砍伐。在清朝光绪年间所修订的《黎平府志》中则记载:“黎郡遍山皆杉,约栽植二三十年可作屋材”,[3]而同书引龙绍纳《杉君子传》一文则有“二十年之外则合抱矣”的记录。这说明杉树在种植20年以后,在尺寸的大小上已经相当可观,可以作为建筑材料使用。既然尺寸足够作为建筑材料使用,那么在这个时候砍伐则是理所当然,同时,因为其具备有用性,也就能够在市场上出售。据《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志·林业志》记载,黎平县茅贡区腊洞村的一块《永记碑》中记有这样一段话,“吾祖遗一山,土名跳朗坡,祖父传冷(吴传冷)曰:‘无树则无以作栋梁,无材则无以兴家,欲求兴家,首树树也。’吾父子二人,听命祖遗,于雍正八年(1730年)育杉秧,翌年开山植树,乾隆十五年(1750)告成。吾父子朝出暮入之辛,开山劈棘之苦,请匠人勒石永记”。[4]根据这段记载,吴氏从雍正八年开始种植杉木,到乾隆十五年告成,正好20年,这直接说明了杉木在种植后,20年可以砍伐的说法的可靠性。
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看到,18年和20年之间的差距对于林业这种生产周期较长的产业来说,这并不是一个很明显的时间差距,两个时间段上的杉树的品质差异也不会相差太远。如果算上土地禀赋的差异和养护上的区别,那么,种植18年的杉树品质完全有可能超过20年的杉树,所以“十八杉”的说法也不能轻易否定。
2 市场因素对采伐年限的影响
清水江流域的林业生产是一种商业性生产,在商业上,对市场产生影响的因素很多,因此,商品交易活动也受多种因素影响,这种影响会通过市场波及生产领域。在清水江流域的木材贸易中,对杉木的采伐影响较大的市场因素为供求关系和市场对特殊型号木材的需求,这两个因素对杉木采伐的影响各有不同,前者作用于短期,后者作用于长期。
供求关系的变化直接影响木材的价格。当供给大于需求时,木材的价格会下降,而当供给小于需求时,木材价格就会上升。由于林业生产周期长,所以短期内木材价格的变动并不会对林农的生产决策造成影响。杉树从种下到成材,中间的时间距离长达20多年,即使在杉树种植的时候出现价格降低的情况,林农也完全有理由相信当他的杉木成材之时,木材的价格会恢复到正常水平,甚至会超过正常水平。在这期间,价格的变化将是难以预知的。但是市场价格的变化对林农的砍伐决策则将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在清雍正以后,由于“轮流当江”制度的建立,木材的定价采取由买卖双方共同定价的方式,木材的价格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但这是基于买方和卖方之间进行短途贩运的山客所面临的情况,而不是林农所面对的情况。林农所面对的是山客,他只需要依据“山客”给出的价格来确定是否出售即可,而不必关心其他。对林农来说,近几年的价格和同一年内不同山客所给出的价格都是决策的参考依据,用以确定具体行情。依据往年的木材价格,如果林农觉得当年的价格并不理想,那么,他可以暂时保留杉木而不砍伐。同样地,如果他觉得当年的价格合适,就会选择将杉木砍伐卖出,如果山客愿意收购,林农甚至有可能会提前砍伐树木,以获取更高的收益。所以,由供求关系变化而引起的木材价格的变化,会使得杉木的采伐年限有所波动,而非严格地遵循20年的时间期限。市场因素的变化是一种经常的情况,这种因市场因素的变化而引起的采伐时间的波动也将是经常出现的情况。
清水江流域所产杉木用途颇多,不同的用途对木材的大小要求也不同,用于房屋建筑的木材生长二三十年即可,但若制作棺椁,则需要五六十年。[3]就木材的销售范围来看,制作棺椁而产生的需求也不是一个小数目,而超出平常近三十年的种植时间也将使这类木材的价格超过普通木材。只有这样,才有人愿意花费超出150%的时间,这一部分木材的采伐年限就远远超过20年。 另据《皇木案稿》记载:“湖南每年额办解京桅木二十根,断木三百八十根,架木一千四百根,桐皮槁木二百根。”[5]桅木即是造船用作桅杆的木材,桅木的规格远远高出其他木材,“长6丈,头径4.5尺,尾径1.8尺”,[5]这种高规格的木材在湖南境内基本采买不到,需要到贵州境内的清水江流域采购。在清水江流域的木材等级划分里面,最上等的“正木”划分的标准是长度超过10米,只有桅木的一半。除了部分区域因地理条件的优势,使杉木以超过正常的速度生长,以及在原生林区中寻找大木以外,要想达到这样的尺寸,只有通过延长树木生长时间来实现。因此,为培植高规格的木材,杉木的采伐年限也会被延长,并且,出于满足市场对特殊型号木材的需求,而引起的采伐年限的变化幅度会很大。杉木种植的周期本身很长,而为满足市场特殊需求而延长的时间也十分漫长,且树木在后期的生长速度会逐渐减缓,所以这样的行为所要支付的成本是高昂的。由于成本很高,这样的生产只能是小规模的生产,不会是整个林业生产活动的主流。
3 结语
一般情况下,杉木种植20年以后就可以采伐出售,但市场因素的作用会使具体的采伐时间发生波动。这种波动的幅度将不会太大,在这种小幅度波动的作用下,杉木采伐年限将会被确定在20年左右的一个区间之中。而为满足市场对特殊型号木材的需求,而进行的超长时间的林木培养行为,由于它在林业经营中所占的比重并不大,所以可作为一种例外情况来看待。
参考文献:
[1] 徐晓光.林业与文学——清水江流域民族民间文学反映的营林活动与贸易纠纷[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16(3):149.
[2] 爱必达(清).黔南识略[A].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5册·卷二十一)[M].巴蜀书社,2016:475.
[3] 俞渭.黎平府志·物产·释木[A].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17册)[M].巴蜀书社,2016:276.
[4]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地方志編纂委员会.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志·林业志[M].中国林业出版社,1990:63.
[5] 吴苏民,杨有赓.“皇木案”反映“苗杉”经济发展的历史轨迹[J].贵州文史丛刊,2010(4):64-69.
作者简介:王建明(1993—),男,贵州贵阳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中国古代思想史,地方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