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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学因陈某变造大专学历考研而宣布其研究生毕业证书无效并撤销其硕士学位的行为不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和行政处罚所要求的要件,并且陈某的变造行为造成后果的瑕疵已在其毕业时经个人主观努力而治愈。故该大学不应、不能且无需对陈某作出处理。本文根据对该个案的持续关注和理性思考,从该案涉及的行政处罚合法性、过罚相当性、正当程序性等多角度多方面进行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