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为了提升居民的生活便利程度,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小区环境,国家推行了一系列有关修缮、提升小区基础设施及完善公共服务的便民措施,其中加装电梯成了老旧小区改造的重点之一。然而在实践中,加装电梯会导致低层住户的利益受损,不同楼层住户间的矛盾无法避免。近日,某小区就发生了这样一起纠纷。
案件:王大爷居住在某小区8号楼,楼里居住的大部分业主都是上了年纪且腿脚不便的老人。近年来,王大爷所在城市加大力度改造老旧小区,鼓励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眼看着其他小区都陆续加装了电梯,8号楼6楼的一位住户提出了加装电梯的倡议,并得到社区的支持,决定由王大爷牵头征询全楼32位业主的意见。在征询的过程中,全楼业主都同意加装电梯,一楼的4位业主同意了加装电梯设计图,由其余28位业主参与分摊费用。经过几个月的努力,加装电梯方案获得全楼业主一致通过,各项审批手续都已办妥,与加装公司签订的《既有建筑加装电梯购销合同》也进行了公示,工程队开始进场施工。然而,正当加装电梯工程热火朝天进行时,一楼的李大爷突然反悔,反对安装电梯,并拔掉了施工队的电源线,加装工程就此搁置。原来李大爷听信他人之言,认为加装电梯会影响采光,导致其房屋贬值,提出若继续加装,则需补偿他10万元。李大爷的要求提出后,一楼的其他3位业主也提出了赔偿要求。李大爷和其他业主的要求让楼上的业主无法接受,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由于一楼业主的阻拦,电梯加装工程无法继续,其他业主经过协商,决定与加装公司解除合同,并对开挖地面进行回填修复,支出各类费用、违约金等4万余元。随后,参与分摊的28位业主将一楼4位业主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损失。
法官通过现场勘查、开庭审理查明了事实并结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最终判决李大爷承担主要责任,赔偿1.5万元,其他3位一楼业主分别赔偿1万元。
说法:公民在从事民事活动的时候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共有区域改建应该共同协商达成共识,同一单元楼内的业主达成加装电梯的意向后,应当就电梯加装设计方案进行磋商。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案中,王大爷所在小区的加装电梯表决形式及结果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安装方案获得相关部门许可,加装电梯的施工符合设计要求。李大爷未经法定程序擅自阻止合法施工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因其阻挠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法院判决李大爷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三位业主承擔次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王大爷居住在某小区8号楼,楼里居住的大部分业主都是上了年纪且腿脚不便的老人。近年来,王大爷所在城市加大力度改造老旧小区,鼓励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眼看着其他小区都陆续加装了电梯,8号楼6楼的一位住户提出了加装电梯的倡议,并得到社区的支持,决定由王大爷牵头征询全楼32位业主的意见。在征询的过程中,全楼业主都同意加装电梯,一楼的4位业主同意了加装电梯设计图,由其余28位业主参与分摊费用。经过几个月的努力,加装电梯方案获得全楼业主一致通过,各项审批手续都已办妥,与加装公司签订的《既有建筑加装电梯购销合同》也进行了公示,工程队开始进场施工。然而,正当加装电梯工程热火朝天进行时,一楼的李大爷突然反悔,反对安装电梯,并拔掉了施工队的电源线,加装工程就此搁置。原来李大爷听信他人之言,认为加装电梯会影响采光,导致其房屋贬值,提出若继续加装,则需补偿他10万元。李大爷的要求提出后,一楼的其他3位业主也提出了赔偿要求。李大爷和其他业主的要求让楼上的业主无法接受,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由于一楼业主的阻拦,电梯加装工程无法继续,其他业主经过协商,决定与加装公司解除合同,并对开挖地面进行回填修复,支出各类费用、违约金等4万余元。随后,参与分摊的28位业主将一楼4位业主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损失。
法官通过现场勘查、开庭审理查明了事实并结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最终判决李大爷承担主要责任,赔偿1.5万元,其他3位一楼业主分别赔偿1万元。
说法:公民在从事民事活动的时候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共有区域改建应该共同协商达成共识,同一单元楼内的业主达成加装电梯的意向后,应当就电梯加装设计方案进行磋商。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案中,王大爷所在小区的加装电梯表决形式及结果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安装方案获得相关部门许可,加装电梯的施工符合设计要求。李大爷未经法定程序擅自阻止合法施工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因其阻挠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法院判决李大爷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三位业主承擔次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