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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美国法院在State Street Bank案中确认了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从此商业方法专利引起了人们热议。通过对商业方法专利的兴起和发展趋势的观察,以利益平衡的观点分析商业方法专利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得失以及商业方法专利所蕴涵的国家利益,有助于我们对商业方法专利采取适当的立场和对策。对我国而言,给予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并非国际义务,商业方法专利应缓行或加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