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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立高校是高等教育这种准公共产品的主要提供者。由于招生规模的扩大,在政府财政投入不足的情况下,银行贷款成为了公立高校进行筹资的主要渠道。随着贷款规模的增大,公立高校银行贷款风险也不断增大。由于高等教育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和公立高校的其他特性,当贷款存在巨大风险时,政府可能成为其银行贷款风险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文章认为,防范公立高校银行贷款风险转化为政府财政风险,应该从合理确定和控制贷款规模、对贷款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以及强化校长经济责任制等几方面进行,同时,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其成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