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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死刑政策是由党和国家制定的针对死刑的行动准则,行动准则一方面能够指导人的客观行为,另一方面也被人的主观意识所影响。死刑政策是我国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我国当前的死刑政策可以概括为“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它与普遍观念、人民意愿都有着关联,需要我们理性看待。
关键词:死性政策;死刑;民意
中图分类号:DF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08-0080-01
一、死刑政策与观念
死刑观念特别是广大民众的死刑观念对死刑的立法、司法以及死刑政策的取向都是有所制约的。制度要变革,观念是先导。所以我们有必要通过认识我国当前的死刑观念,来思考什么是有着正确导向的死刑观念,以及应当如何引导这种观念。
我国自古就是一个重视刑法的国家,其中死刑更是统治者赖以控制社会秩序的法宝,虽然死刑的形式在几千年中不断变化,但似乎从未有人想过彻底废除。由于杀人偿命这种根深蒂固的思想延承,我国目前完全废除死刑的可能不大,民众的主流观点仍旧是崇尚死刑,崇尚以命还命的报应观念。当然这种观念确实有其存在的道理,它有着人类最原始的情感做后盾,然而法律不是一种感性的事物,而是需要理性的支撑。通过不断的交流讨论以及实践考察,目前,“限制死刑”的观念逐步得到认同,也就是要倡导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切实减少死刑适用,并逐步废除死刑的基本理念。当然这种观念的变革是渐进的,不能够强行推动。
关于什么是有着正确导向的死刑观念,赵秉志教授及彭新林博士提出了这样的标准:一是少杀慎杀观念。二是宽容观念。三是人道观念。这样的标准应该说得到了普遍认同。为了使这种观念深入人心,我们首先需要通过司法上对死刑适用的严格限制来逐步引导民众的死刑观,另外也应该在立法上减少死刑罪名,填补死刑与生刑之间的鸿沟。而要做到恰如其分地立法与司法,最重要的是要确立正确的死刑政策并且全面地理解它。刑事政策不等于刑事法律,二者是互相制约,相互推动的。
二、对于死刑政策的理解
首先,在死刑案件中考虑死刑政策是非常必要的。死刑政策是一种非刑法规范因素,张心向教授通过访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的部分法官,得出这样的结论:死刑案件的裁判过程中,在非刑法规范因素中优先考虑刑事政策,已成了一种普遍的思维习惯。[1]由此可见,在死刑案件中考虑死刑政策,是控制死刑适用很重要的步骤。
其次,如何考虑死刑政策是比较实际的问题。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来看:第一,“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因为死刑与其他自由刑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的不可逆转性,我们不能保证死刑适用完全正确,甚至可以说,存在相当大的误判率。很多刑事案件不是本身没有错误,而是因为救济途径太少或其他某些原因,导致裁判即使错误也未被发现,因而没有被推翻。[2]死刑一旦执行就无法挽回,如果执行后发现错误,不仅伤害了公民最基本的生命权,同时也使司法机关的威信大大下降,如聂树彬案,法院认定聂树彬触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刑顺利执行完毕,在案件看似已经尘埃落定的时候,有人供述自己才是真凶,面对这种“一案两凶”的情况,司法机关处于很尴尬的境地。为了尽量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最根本的方法就是严格控制死刑,这一点也是我国死刑政策所要突出的理念。第二,“保留死刑”,我国之所以仍要保留死刑,是因为就我国目前的主流观念、制度设置以及整体环境来说,对极其严重的犯罪执行死刑仍是必要的。所以少杀不等同于不杀,对于死刑的适用要当严则严。理性地对待从宽和从严的情节,不能盲目地一味强调宽宥,一定要遵循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三、死刑政策与民意
“民意”是在各种案件中最为耳熟能详的一个词,而到底什么是民意,仍旧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在学界主要有五种看法。一是根据认识主体的多寡来界定民意,相对多数的判断为民意,反之则不是民意。二是认为民意是一种认识基础上加以判断的内心倾向,分为积极的民意和消极的民意。三是认为民意是一种真理性的意志或精神,即民意是判断正误的尺度。四是侧重民意的政治色彩,民意是指除统治阶级以外的多数平民的意见。五是认为民意是抽象与具体的统一,是特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针对抽象的死刑和具体的死刑个案所表现出来的观点和意愿。[3]我认为,首先用认识主体的多寡来界定民意的说法比较表面化,因为真理不一定掌握在多数人手中,有时候少数人更加理性、见解更加有分量;但是,说民意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和判断正误的尺度也比较夸张,民意说到底还是人的主观判断,不可能完全理性和绝对正确。而针对民意是指除统治阶级以外的的多数平民的意见的说法,政治色彩过浓,不适合作为法的意义上的民意。另外,说民意是具体与抽象的统一有些不好理解。民意确实应该是人们在对事实有一定认识的基础上进行判断的内心倾向,但这种倾向应当形成意志并且表达出来。
死刑政策是党和国家制定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所以国家政策理论上也一定反映了民意。首先民意是死刑政策提出的基础,同时死刑政策也负有引导民意的责任,使民意往更加理性的方向发展。政府为了正确引导民意,首先要做到改善自己的形象,在我国,信息不够公开透明,特别是其过于严格的审查制度,使人民对政府不信任甚至有偏见,对“官方消息”持怀疑态度,政府应当及时公开一些必要的信息以及决定做出的过程,增多与人民的直接沟通,适当公开一些负面消息,增强政府的真实感,避免华而不实的行为降低政府公信力,积极改善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另外就是要完善制度的建设,缩小死刑与生刑之间的差异,同时对被害人增加保护,确保其损害能够得到最大程度上的救济。此外,增强限制死刑和废除死刑的宣传也是非常必要的,比如适当地宣传一些死刑错案,使人民认识到死刑的残酷和不可挽回,使限制死刑能够在我国稳步落实,并为将来废除死刑打好基础。
参考文献:
[1]赵秉志、彭新林:《中国死刑适用若干现实问题研讨——以李昌奎案极其争议为主要视角》,载《当代法学》2012年第3期。
[2]张心向:《死刑案件裁判中的非刑法规范因素考量》,载《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3期。
[3]陈永生:《死刑与误判——以美国68%的死刑误判率为出发点》,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01期。
[4]张远煌、徐苗:《揭开民意与死刑关系的面纱——从民意的实质看影响死刑控制进程的症结所在》,载《刑法论丛》第32卷。
作者简介:崔玉冰(1989.10- ),女, 汉族,安徽蚌埠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学生,硕士,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关键词:死性政策;死刑;民意
中图分类号:DF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08-0080-01
一、死刑政策与观念
死刑观念特别是广大民众的死刑观念对死刑的立法、司法以及死刑政策的取向都是有所制约的。制度要变革,观念是先导。所以我们有必要通过认识我国当前的死刑观念,来思考什么是有着正确导向的死刑观念,以及应当如何引导这种观念。
我国自古就是一个重视刑法的国家,其中死刑更是统治者赖以控制社会秩序的法宝,虽然死刑的形式在几千年中不断变化,但似乎从未有人想过彻底废除。由于杀人偿命这种根深蒂固的思想延承,我国目前完全废除死刑的可能不大,民众的主流观点仍旧是崇尚死刑,崇尚以命还命的报应观念。当然这种观念确实有其存在的道理,它有着人类最原始的情感做后盾,然而法律不是一种感性的事物,而是需要理性的支撑。通过不断的交流讨论以及实践考察,目前,“限制死刑”的观念逐步得到认同,也就是要倡导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切实减少死刑适用,并逐步废除死刑的基本理念。当然这种观念的变革是渐进的,不能够强行推动。
关于什么是有着正确导向的死刑观念,赵秉志教授及彭新林博士提出了这样的标准:一是少杀慎杀观念。二是宽容观念。三是人道观念。这样的标准应该说得到了普遍认同。为了使这种观念深入人心,我们首先需要通过司法上对死刑适用的严格限制来逐步引导民众的死刑观,另外也应该在立法上减少死刑罪名,填补死刑与生刑之间的鸿沟。而要做到恰如其分地立法与司法,最重要的是要确立正确的死刑政策并且全面地理解它。刑事政策不等于刑事法律,二者是互相制约,相互推动的。
二、对于死刑政策的理解
首先,在死刑案件中考虑死刑政策是非常必要的。死刑政策是一种非刑法规范因素,张心向教授通过访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的部分法官,得出这样的结论:死刑案件的裁判过程中,在非刑法规范因素中优先考虑刑事政策,已成了一种普遍的思维习惯。[1]由此可见,在死刑案件中考虑死刑政策,是控制死刑适用很重要的步骤。
其次,如何考虑死刑政策是比较实际的问题。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来看:第一,“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因为死刑与其他自由刑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的不可逆转性,我们不能保证死刑适用完全正确,甚至可以说,存在相当大的误判率。很多刑事案件不是本身没有错误,而是因为救济途径太少或其他某些原因,导致裁判即使错误也未被发现,因而没有被推翻。[2]死刑一旦执行就无法挽回,如果执行后发现错误,不仅伤害了公民最基本的生命权,同时也使司法机关的威信大大下降,如聂树彬案,法院认定聂树彬触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刑顺利执行完毕,在案件看似已经尘埃落定的时候,有人供述自己才是真凶,面对这种“一案两凶”的情况,司法机关处于很尴尬的境地。为了尽量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最根本的方法就是严格控制死刑,这一点也是我国死刑政策所要突出的理念。第二,“保留死刑”,我国之所以仍要保留死刑,是因为就我国目前的主流观念、制度设置以及整体环境来说,对极其严重的犯罪执行死刑仍是必要的。所以少杀不等同于不杀,对于死刑的适用要当严则严。理性地对待从宽和从严的情节,不能盲目地一味强调宽宥,一定要遵循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三、死刑政策与民意
“民意”是在各种案件中最为耳熟能详的一个词,而到底什么是民意,仍旧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在学界主要有五种看法。一是根据认识主体的多寡来界定民意,相对多数的判断为民意,反之则不是民意。二是认为民意是一种认识基础上加以判断的内心倾向,分为积极的民意和消极的民意。三是认为民意是一种真理性的意志或精神,即民意是判断正误的尺度。四是侧重民意的政治色彩,民意是指除统治阶级以外的多数平民的意见。五是认为民意是抽象与具体的统一,是特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针对抽象的死刑和具体的死刑个案所表现出来的观点和意愿。[3]我认为,首先用认识主体的多寡来界定民意的说法比较表面化,因为真理不一定掌握在多数人手中,有时候少数人更加理性、见解更加有分量;但是,说民意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和判断正误的尺度也比较夸张,民意说到底还是人的主观判断,不可能完全理性和绝对正确。而针对民意是指除统治阶级以外的的多数平民的意见的说法,政治色彩过浓,不适合作为法的意义上的民意。另外,说民意是具体与抽象的统一有些不好理解。民意确实应该是人们在对事实有一定认识的基础上进行判断的内心倾向,但这种倾向应当形成意志并且表达出来。
死刑政策是党和国家制定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所以国家政策理论上也一定反映了民意。首先民意是死刑政策提出的基础,同时死刑政策也负有引导民意的责任,使民意往更加理性的方向发展。政府为了正确引导民意,首先要做到改善自己的形象,在我国,信息不够公开透明,特别是其过于严格的审查制度,使人民对政府不信任甚至有偏见,对“官方消息”持怀疑态度,政府应当及时公开一些必要的信息以及决定做出的过程,增多与人民的直接沟通,适当公开一些负面消息,增强政府的真实感,避免华而不实的行为降低政府公信力,积极改善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另外就是要完善制度的建设,缩小死刑与生刑之间的差异,同时对被害人增加保护,确保其损害能够得到最大程度上的救济。此外,增强限制死刑和废除死刑的宣传也是非常必要的,比如适当地宣传一些死刑错案,使人民认识到死刑的残酷和不可挽回,使限制死刑能够在我国稳步落实,并为将来废除死刑打好基础。
参考文献:
[1]赵秉志、彭新林:《中国死刑适用若干现实问题研讨——以李昌奎案极其争议为主要视角》,载《当代法学》2012年第3期。
[2]张心向:《死刑案件裁判中的非刑法规范因素考量》,载《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3期。
[3]陈永生:《死刑与误判——以美国68%的死刑误判率为出发点》,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01期。
[4]张远煌、徐苗:《揭开民意与死刑关系的面纱——从民意的实质看影响死刑控制进程的症结所在》,载《刑法论丛》第32卷。
作者简介:崔玉冰(1989.10- ),女, 汉族,安徽蚌埠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学生,硕士,研究方向: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