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民气 善待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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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还在起草的时候,就不断有人问,“有朝一日,《物权法》施行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会怎么办?”记得有学界同仁轻松地回应,“根据《物权法》做相应修改呗。”言下之意,这似乎根本就不是个问题。
  没有想到的是,本以为不应成问题的,今天倒成了大问题。《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迄今已经两年有余,《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却迟迟没有完成。尽管《物权法》言之凿凿,声明其立法目的之一是“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但依然有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仍允许在并非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无视权利人意志而强制拆迁。于是,在不少地方出现了被拆迁人以《物权法》为据要求保护自己合法的私人财产权利,而拆迁人却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由要求强制拆迁的局面,孰对孰错?孰高孰低?真个是剪不断,理还乱,于是有了一个又一个令人深思、让人扼腕的恶性事件。
  如果单是从法律的层面分析,房屋拆迁的问题似乎并不复杂。所谓“拆”,即拆掉原有的房屋;所谓“迁”,即迁走原有的居民。现实生活中的拆迁,不外乎两种:一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征收决定启动的拆迁,学界谓之“征收拆迁”;二是并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不以政府发布征收决定为前提进行的拆迁,学界谓之“协议拆迁”。征收拆迁,实际上是国家对私人财产的强制购买。权利人愿意也罢,不愿意也罢,都必须要卖。协议拆迁就有所不同,卖还是不卖,权利人说了算。《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问题首先是出在不区分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一概适用同样的程序和规则,难免“错点鸳鸯谱”,把不该强制拆迁的也都强制拆迁了。再者,就算是征收拆迁,也不是完全不顾及权利人的意愿。权利人应可就征收的前提是否存在以及征收的补偿是否合理,在决定之前寻求事先的参与,在决定之后得到司法的救济。
  须知,征收拆迁是强制购买,但“强制购买”也是“购买”,只是不用与出卖方在是否出卖的问题上多费口舌而已,但征收的补偿应当与“购买”相当,方为合理。最后,即使是征收拆迁,如果补偿款没有到位就实施拆迁,“拆”的是房,“迁”的是人,房被“拆”了,人何处安身?“茅屋为秋风所破”是天有不测风云,但茅屋为他人所强拆,就需要反思了。
  这个道理,其实已经翻来覆去被讲了许多遍,几乎人人皆知,但强行、恶意、不惜他人生命的拆迁作为仍然畅通无阻。原因不外乎两个:第一,谁都知道《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相抵触,但不是人人都知道了,《城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则就自动失效。必须要有权力机关依照法律认可的程序和规则,进行审查,予以认定,宣告于天下才行!问题是,谁来认定?如何认定?认定以后又如何处理?仍然是剪不断,理还乱,欠缺明确、完整的法律调整。第二,房屋拆迁的背后,除了被拆迁人的利益,还有地方政府、开发商以及诸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可能还事关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又是一个剪不断,理还乱的利益格局。房屋拆迁一个细小的政策调整,都会牵一发而动千钧,事关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分配。
  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我们既享受着“后发的优势”,一定也要承受“后发的劣势”,因天下罕有“鱼和熊掌”兼得之美事。别人三五百年才能取得的成就,我们二三十年就得到了;但别人三五百年中遇到的问题,我们二三十年的时段大量涌出,甚至还表现得更为复杂。这恐怕就是一位哲人所言“历时性问题的共时性解决”。谁让我们是“中国”,一个处在“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中的国家呢?再剪不断,再理还乱的事情,也必须找到因应之道。须知我们面对的一间间房屋,不是一堆没有生命的建材,而是多少小民的身家,是他们的存身之所,也是性命所系。为了保卫自己的家园,他们可以用燃烧瓶对抗挖掘机,甚至不惜一死,来阻止强权的侵害。这一股珍惜和保卫合法财产的民气,加以善用,就是改革开放以来推动中国经济蒸蒸日上的发动机;不加善用,甚至视民气若敝履,则《宪法》被挑战,《物权法》受质疑,国本动摇,法治前景堪忧。
  一时之强力,能够拆掉一座房子,填平一块地基,却不能打下长治久安的根基。孰轻孰重,主政者宁不慎乎?(作者为北京大学教授,《物权法》起草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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