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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当前处于困境中的共享经济之出路,在于将法律规则之治的基因植入共享经济主体,争取实现共享经济法律风险的前端防控和终端积极应对,从而实现镣铐下的翩翩起舞
2017年7月3日,为促进分享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旨在为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下涌现的新业态新模式指点方向、优化发展。分享经济(亦称“共享经济”,本文采用此更为通行的说法)作为当前市场突破的典型代表,一方面引领时代风口、整合社会碎片资源、占据市场高地,另一方面却在野蛮资本的鼓吹与裹挟下,暗含着僭越法律边界的风险。因此,如何用治国之重器呵护好这一市场自主突破的宝贵结晶,并在充分发挥其满足社会需求、整合潜在碎片资源的效能下,实现新型经济模式与国家法律治理的共舞,实乃当下不容忽视的重要课题。
市场突破与共享之困:共享经济及其当前困境
依托互联网春风蓬勃而起的共享经济正迅猛发展起来,由于媒介工具的迭代更新,传统行业的限制被全面打破,互联网技术理性的进场给经济行业带来颠覆性的变化,共享经济作为当前市场自主发展的新型业态,是市场自我突破的突出成果。所谓共享经济是指拥有闲置资源的机构或个人有偿让渡资源使用权给他人,让所有者获取回报,分享者利用分享他人的闲置资源创造价值,从而在根本意义上解决供需错配的问题,其在整合社会闲散、闲置资源,聚合、满足长尾需求方面意义重大。
然而,共享经济所显示出的蓬勃之力显然令传统产业及其执业者始料未及,它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活力,矛盾也随之而来,进而在社会运营的终端发酵、激化,如巡游出租车对专车的集体围堵、罢运、单车销售商对共享单车的蓄意破坏等。围堵滋事、人为破坏是传统经济运营手段之于新兴经济的野蛮发泄,定然不可取,但共享经济在前端建构和终端运营方面客观存在的法律研究、论证的不足无疑成为某些不法意图者的“攻讦缺口”。因此,在对当前落地运行的共享经济平台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共享经济形式进行“法律预检”,从而为共享经济的发展划出法治运行的轨道,无疑是使共享经济脱离当前困境和保护新型经济业态的不二路径。
带镣起舞:共享经济应依法运行
探究当前处于困境中的共享经济之出路,在于将法律规则之治的基因植入共享经济主体,争取实现共享经济法律风险的前端防控和终端积极应对,从而实现镣铐下的翩翩起舞。
1.共享经济前端法律风险预防。共享经济的前端集中在共享经济运营平台、模式、产品的构想设计、生产制作和试投放等环节,其中,在此阶段可能涉及但不限于此的法律风险预防措施包括:
(1)构想设计:主体运营资质的尽职核查
以专车为例,事实上,专车与出租车大战的焦点在于专车本身是否具备载客营运的法定资质。出租车行业是基于行政许可准入的,而专车运营却是在既定法律依然有效的情形下构成对法律条款的公然违背,这也就成为这一新经济形式的“阿喀琉斯之踵”。纵然,这可以被看作是新生之物所具有的规则突破性,但倘若在具体落地实践之前已然对现行运营主体资质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了解,进而在规则允许的情况下或者最大程度地与现行规则达成融合,无疑是更为稳妥的办法。
(2)模式确定:商业秘密、商标权等的自我体检
从当前的共享经济平台看,由于运营模式趋近,同质性竞争严重,运营模式的简单复制难免带来产品、设计、概念的模仿甚至抄袭。因此,在落实自身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措施的前提下,对所要运用的商标、产品设计等进行法律自检,从而避免由于失守法律风险控制防线导致在进入市场的初期即面临诉争的风险。
(3)生产制作:产品服务质量的严加把控
当前共享经济平台中所投放的实物产品无非源于自产和采购。就自产而言,如何严密把控产品质量关,严守《产品质量法》要求,从而避免后期终端运营由于质量不合格带来的诉讼纷争,至关重要;就采购而言,如何甄别材料、产品的供应商和售后维护等,不仅考验着平台主创者的商业智慧,也需要在法律合同文本中厘清权利和义务。
2.共享经济的终端法律风险预防。共享经济的终端在于共享产品或服务的正式落地运营、实践。其中,涉及共享经济同行之间的角力,为共享经济服务之主体以及与之发生联系的需求端客户,因此,在此阶段可能涉及但不限于此的法律风险预防措施包括下列方面。
(1)同行角力:掀起不正当竞争疑云
由于互联网新型技术手段的引用,共享经济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迸发出新型竞争形式,其中的典型代表无疑是“补贴大战”,这种直接以返现或代金券形式进行的获客手段给《反不正当竞争法》带来了新挑战,而之后强强联合的吸收兼并引发垄断市场的嫌疑。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难以满足现实需要。也基于这样的原因,2016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布并征询意见,其中与《反垄断法》的协调与衔接以及对互联网等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点关注成为此次修订稿的亮点,这是应时代之作。因此,遵循《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之规定及精神,不滥用技术手段的优势,恪守公平竞争的底线,方是对于共享经济整个业态发展的负责之道。
(2)内部关系:拨开供应端个体与平台劳动关系之迷思
总体而言,共享公司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把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短期租给客户使用;第二,创建P2P平台,为供需双方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短期交易提供中介。通常意义上而言,共享平台意在扮演一种信息收集与输送的居间媒介角色,与供应端个体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多数共享平台为了追求平台效益的长久化、品牌化,通常设置一定的标准对供应端个体予以筛选,即设定服务或产品的质量标准,限定服务或产品提供者的特定职业状态(如特定着装或器具)。而正是基于此种动机的举措,在无形中将劳动关系烙刻于合作关系之中,从而增加了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纠纷的法律风险。如“网约工劳动争议第一案”中,7位厨师起诉“好厨师”APP非法解雇,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这7位厨师通过“好厨师”APP平台接单,APP平台认为他们之间只是商务合作关系,“好厨师”只是提供渠道,双方共赢。因此,如何把握好合作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分界線,避免将共享经济异化为公司化的运营实体,是平台主创者应该特别注意的。把握住《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关系的界定与实质,无疑可为共享平台的良性发展增加一道保险。
(3)服务需求端:多端口的法律风险预防
“共享经济”是对个人信用的一种挑战,并将促进信用体系的信息化和规范化。然而,当下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很不利于共享经济的构建。就需求端而言,在需求者信赖利益的保护、共享平台违约支付风险的监管、供需双方侵权责任的承担、提供者转租的风险控制、共享平台资金池的合规管理、以及个人隐私与信息安全的风险监管等方面,都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难题。这也是在传统工业经济监管思维难以有效突围共享经济监管困境的情况下,强调共享经济主体自我监管的声音日渐增多的原因。但是,加强自我监管并非一句口号,实现自我监管的最好方式是坚持法律规则及其精神,将其植入建立行业协会、健全行业标准和规范主体行为的方方面面。
结语
我们当前面临着重大的平衡难题:新经济形态打着先进生产力的大旗,传统行业则亮出法治的底牌。两者相互博弈、相互掣肘,在相互厮杀中渴望突围彼此。因此,如何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在保护新经济形态这一幼苗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使其与传统行业相融合,特别是在此过程中如何嵌入法治规则和树立法治精神,考验着管理层的智慧与决心。
(作者单位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2017年7月3日,为促进分享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旨在为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下涌现的新业态新模式指点方向、优化发展。分享经济(亦称“共享经济”,本文采用此更为通行的说法)作为当前市场突破的典型代表,一方面引领时代风口、整合社会碎片资源、占据市场高地,另一方面却在野蛮资本的鼓吹与裹挟下,暗含着僭越法律边界的风险。因此,如何用治国之重器呵护好这一市场自主突破的宝贵结晶,并在充分发挥其满足社会需求、整合潜在碎片资源的效能下,实现新型经济模式与国家法律治理的共舞,实乃当下不容忽视的重要课题。
市场突破与共享之困:共享经济及其当前困境
依托互联网春风蓬勃而起的共享经济正迅猛发展起来,由于媒介工具的迭代更新,传统行业的限制被全面打破,互联网技术理性的进场给经济行业带来颠覆性的变化,共享经济作为当前市场自主发展的新型业态,是市场自我突破的突出成果。所谓共享经济是指拥有闲置资源的机构或个人有偿让渡资源使用权给他人,让所有者获取回报,分享者利用分享他人的闲置资源创造价值,从而在根本意义上解决供需错配的问题,其在整合社会闲散、闲置资源,聚合、满足长尾需求方面意义重大。
然而,共享经济所显示出的蓬勃之力显然令传统产业及其执业者始料未及,它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活力,矛盾也随之而来,进而在社会运营的终端发酵、激化,如巡游出租车对专车的集体围堵、罢运、单车销售商对共享单车的蓄意破坏等。围堵滋事、人为破坏是传统经济运营手段之于新兴经济的野蛮发泄,定然不可取,但共享经济在前端建构和终端运营方面客观存在的法律研究、论证的不足无疑成为某些不法意图者的“攻讦缺口”。因此,在对当前落地运行的共享经济平台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共享经济形式进行“法律预检”,从而为共享经济的发展划出法治运行的轨道,无疑是使共享经济脱离当前困境和保护新型经济业态的不二路径。
带镣起舞:共享经济应依法运行
探究当前处于困境中的共享经济之出路,在于将法律规则之治的基因植入共享经济主体,争取实现共享经济法律风险的前端防控和终端积极应对,从而实现镣铐下的翩翩起舞。
1.共享经济前端法律风险预防。共享经济的前端集中在共享经济运营平台、模式、产品的构想设计、生产制作和试投放等环节,其中,在此阶段可能涉及但不限于此的法律风险预防措施包括:
(1)构想设计:主体运营资质的尽职核查
以专车为例,事实上,专车与出租车大战的焦点在于专车本身是否具备载客营运的法定资质。出租车行业是基于行政许可准入的,而专车运营却是在既定法律依然有效的情形下构成对法律条款的公然违背,这也就成为这一新经济形式的“阿喀琉斯之踵”。纵然,这可以被看作是新生之物所具有的规则突破性,但倘若在具体落地实践之前已然对现行运营主体资质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了解,进而在规则允许的情况下或者最大程度地与现行规则达成融合,无疑是更为稳妥的办法。
(2)模式确定:商业秘密、商标权等的自我体检
从当前的共享经济平台看,由于运营模式趋近,同质性竞争严重,运营模式的简单复制难免带来产品、设计、概念的模仿甚至抄袭。因此,在落实自身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措施的前提下,对所要运用的商标、产品设计等进行法律自检,从而避免由于失守法律风险控制防线导致在进入市场的初期即面临诉争的风险。
(3)生产制作:产品服务质量的严加把控
当前共享经济平台中所投放的实物产品无非源于自产和采购。就自产而言,如何严密把控产品质量关,严守《产品质量法》要求,从而避免后期终端运营由于质量不合格带来的诉讼纷争,至关重要;就采购而言,如何甄别材料、产品的供应商和售后维护等,不仅考验着平台主创者的商业智慧,也需要在法律合同文本中厘清权利和义务。
2.共享经济的终端法律风险预防。共享经济的终端在于共享产品或服务的正式落地运营、实践。其中,涉及共享经济同行之间的角力,为共享经济服务之主体以及与之发生联系的需求端客户,因此,在此阶段可能涉及但不限于此的法律风险预防措施包括下列方面。
(1)同行角力:掀起不正当竞争疑云
由于互联网新型技术手段的引用,共享经济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迸发出新型竞争形式,其中的典型代表无疑是“补贴大战”,这种直接以返现或代金券形式进行的获客手段给《反不正当竞争法》带来了新挑战,而之后强强联合的吸收兼并引发垄断市场的嫌疑。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难以满足现实需要。也基于这样的原因,2016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布并征询意见,其中与《反垄断法》的协调与衔接以及对互联网等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点关注成为此次修订稿的亮点,这是应时代之作。因此,遵循《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之规定及精神,不滥用技术手段的优势,恪守公平竞争的底线,方是对于共享经济整个业态发展的负责之道。
(2)内部关系:拨开供应端个体与平台劳动关系之迷思
总体而言,共享公司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把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短期租给客户使用;第二,创建P2P平台,为供需双方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短期交易提供中介。通常意义上而言,共享平台意在扮演一种信息收集与输送的居间媒介角色,与供应端个体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多数共享平台为了追求平台效益的长久化、品牌化,通常设置一定的标准对供应端个体予以筛选,即设定服务或产品的质量标准,限定服务或产品提供者的特定职业状态(如特定着装或器具)。而正是基于此种动机的举措,在无形中将劳动关系烙刻于合作关系之中,从而增加了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纠纷的法律风险。如“网约工劳动争议第一案”中,7位厨师起诉“好厨师”APP非法解雇,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这7位厨师通过“好厨师”APP平台接单,APP平台认为他们之间只是商务合作关系,“好厨师”只是提供渠道,双方共赢。因此,如何把握好合作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分界線,避免将共享经济异化为公司化的运营实体,是平台主创者应该特别注意的。把握住《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关系的界定与实质,无疑可为共享平台的良性发展增加一道保险。
(3)服务需求端:多端口的法律风险预防
“共享经济”是对个人信用的一种挑战,并将促进信用体系的信息化和规范化。然而,当下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很不利于共享经济的构建。就需求端而言,在需求者信赖利益的保护、共享平台违约支付风险的监管、供需双方侵权责任的承担、提供者转租的风险控制、共享平台资金池的合规管理、以及个人隐私与信息安全的风险监管等方面,都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难题。这也是在传统工业经济监管思维难以有效突围共享经济监管困境的情况下,强调共享经济主体自我监管的声音日渐增多的原因。但是,加强自我监管并非一句口号,实现自我监管的最好方式是坚持法律规则及其精神,将其植入建立行业协会、健全行业标准和规范主体行为的方方面面。
结语
我们当前面临着重大的平衡难题:新经济形态打着先进生产力的大旗,传统行业则亮出法治的底牌。两者相互博弈、相互掣肘,在相互厮杀中渴望突围彼此。因此,如何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在保护新经济形态这一幼苗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使其与传统行业相融合,特别是在此过程中如何嵌入法治规则和树立法治精神,考验着管理层的智慧与决心。
(作者单位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