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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hearing)制度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源自于英美法系的自然公正原则,现已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我国于1996年制定的《行政处罚法》中率先在行政处罚领域规定了听证程序,这在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随后,听证制度扩展适用至政府价格决策、城市规划、行政立法、行政裁决、行政许可等领域。听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极大的促进了我国现代法制建设,也符合了保障公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建立服务型政府这一发展趋势。但是,听证制度在我国还是一个相当年轻的制度,不时透露出它的稚气与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