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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采用交付主义原则很难适应错综复杂的经济生活.我国《合同法》应区分交付与所有权转移不同步的原因,只有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可采用交付主义原则,而在其他情况下应采用物主负担风险原则.尤其必须明确的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除了开发商采用保留所有权的担保形式,其他交易方式包括一次性付款、按揭等等都应采用物主负担风险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