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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其持股比例的不同,控制股东包括绝对控制股东和相对控制股东两类。相对多数持股的股东仅在具体交易中与公司具有事实上控制、支配关系时才构成相对控制股东。对控制股东进行法律规制既具有现实原因又具有理论基础。应区别绝对控制股东和相对控制股东使其承担不同程度的义务与责任,对绝对控制股东应采直接规制模式,而相对控制股东采间接规制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