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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中国经济周刊研究部2007年3月12日撰文《向3·15致敬:2006年十大消费维权事件》引起人们对“开瓶费”的广泛关注。2006年末王先生作为原告状告某酒楼以“禁止自带酒水”的行规为由收取“开瓶费”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和公平交易权,要求酒楼全额返还开瓶费100元。原告一审胜诉。2007年初一审败诉的某酒楼提起上诉,法院将于近期公开审理此案。
此案是涉及多方利益极其复杂的社会案例,故该行规是否真的应该被取消暂无定论,不妨暂且不论。
笔者扪心自问,作为消费者的我们,或多或少认为此行规有不合理之处:有人认为此行规是霸王条款应取消;更多人考虑到酒楼利益,对收取一定开瓶服务费无异议,但认为收费不应过高,动辄收取百元过高的服务费是不当得利。观点不一,却有根本的相同点:都认为不合理但都保持沉默,以至于该行规延续数年未丝毫改变,直到王先生发出了与行规异样的声音。目前虽然暂无定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只要消费者不断发出科学的否定的声音。不盲从所谓行规,该行规就会逐渐趋于公平合理,最终在消费者和餐饮业之间达到一种利益平衡。可以看到:盲从易使社会停滞不前。敢于否定、科学否定则有助于社会的合理与完善。
人们常常在行规、权威面前看到不合理,却保持着沉默,为什么?原因在于公民法律意识尤其公民权利意识的欠缺。而如果仅因为是权威的观点,即使发现不合理也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不合理就会长期存在,就不利于社会的自我修复。可见,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不仅体现个人素质高低,影响个人生存与发展,更影响社会的进步。
故笔者在此再次强调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必要性,并阐释途径。
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1.中国传统文化缺乏法治观念
中国传统文化是儒家文化,统治者长期奉行“德主刑辅”的治国理念,国家虽然也制定法律,但法律长期沦为统治者管理国家的工具,虽有法律却无法治。无法治的德治就是人治,人治必然导致专制。在数千年的专制社会里,古代中国人早已习惯了专制和服从,甚至盲目服从,他们不懂即便是普通百姓也是国家的主人翁,很多时候应发出自己的声音。不懂得国家应有所克制从而不至于侵犯公民合法权利,对部分统治者的残暴无道,他们早学会了忍气吞声逆来顺受。看来,古代中国人比较缺乏民主意识、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今天的大学生难从传统文化中得到法律意识的熏陶。
2.现实中,国家长期开展的普法宣传活动效果有限
从1985年开始至今20余年的普法宣传活动取得了巨大成就,公民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可还远远不够。大多数人的法律意识只限于能够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却不足以使他们有足够自信用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在面临权威时。
于是,2006年国家开始了第五个五年普法规划,继续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普法宣传活动。各高校也比较重视大学生的法律素质的培养,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把加强民主法制教育纳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任务,并指出要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导作用。2006年《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削减了原公共必修课法律基础的课时量,故更有必要充分利用有限课时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
3.利于大学生知识结构的完善
培根在论说文集中论读书:“读史使人明智,读诗使人聪慧,演算使人精密,哲理使人深刻,道德使人高尚,逻辑修辞使人善辩。”他认为,即使致力于特定专业领域研究,掌握基本的历史、诗歌、数学、哲学、伦理学、逻辑学、修辞学的知识也是必不可少的,它们是完美知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古至今,没有一个真正的智者不是博学广识的,其中很多堪称百科全书式的人物。广博让他们在特定领域的研究更有独到见解、更气势磅礴、更游刃有余。这种大气是很多知识面狭窄的所谓专才难以企及的。现代大学教育应该重视大学生知识结构的完善。今天,完美的知识结构还应包括法律、外国语、计算机知识等,他们共同作为大学生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有力工具和必要装备。
4.利于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
法的精神是公平和正义,良法常常闪耀着理性和正义的光辉。践行法的精神,人的思想道德素质更加高尚。2006年“实施方案”提出,将法律基础和思想道德修养课合并为一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正是看到了法律素养和思想道德修养之间相得益彰的关系。
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
从结构看,意识包含知、情、意三方面内容;从总体上看,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从实践与认识的关系上看,实践对认识有决定作用;故参加法律实践和了解他人的法律实践利于法律意识的树立和增强。
笔者认为。了解法律文化、关注法律实践、学习法律知识是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针对大学生实际情况,学习法律知识是树立法律意识的最可行、便于工作、必不可少的途径。
1.了解法律文化
相对而言,我国传统文化缺乏法治观念。这里的“法律文化”主要指西方法律文化,同时应注意避免全盘西化的错误倾向。不可否认,西方法律史上有许多杰出人物和经典之作,他们法学思想的精髓是人类共同的财富,不仅适用于西方社会,也适用于我国。
如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重要理念之一:分权。他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表明分权思想的同时又极有说服力地证明其合理性。他认为:立法权不能与司法权合二为一;若法官既是审判者又是立法者,就有司法腐败的危险。行政权不能与司法权合二为一;因为当自己充当自己的法官时,任何人都不会判决自己的行为违法,拥有司法权的行政机关难免肆无忌惮地滥用行政权。同理,行政权也不能与立法权合二为一。
无疑由于各国国情不同,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大多不适用于我国,可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很多大师的思想精髓对我国当前的民主法治建设有很好的借鉴作用。大学生了解法律文化的同时会产生相应的情和意,从而产生初步的法律意识。
2.铺垫践决定认识 若能作为律师、法官或者原、被告参加一场诉讼,亲身经历法律实践,的确利于法律意识的树立和增强。但不是每个人都有此机会;更重要的是,不是任何纠纷都有必要提起诉讼,诉讼并不是解决一切纠纷的最理想途径。公民需要具备法律意识,但不一定非参加法律实践不可,不是只能从法律实践中获得。故笔者认为重要的不是一定要亲自参加法律实践,而是关注法律实践,关注社会重大的法律事件。如法律的修改废除制定、有影响的案件等,必要时参加法律实践。 3学习法律知识 不是每个人都有志从事律师行业或在公检法部门工作,故不是任何专业的大学生都须系统深入地学习法律知识。非法学专业大学生如果能具备初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这样的法律教育就是成功的。学习基本、常用的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初步确立法律意识最可行、便捷、必不可少的途径。
以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例,如果仅粗略提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不具体拓展讲解相关知识一宪法的本质;规范和配置国家权力的总体方案,不延伸至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学生就难以洞察设置此政权组织形式的原因,在国家权力面前很难有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自信和勇气,也就很难具备公民权利意识。 笔者认为:若不能实践,意识、精神、理念来自知识的掌握!正如培根所言:知识就是力量!教师需要做的,是正确传授知识,保证课堂的知识量和信息量,力图让学生体验并接受知识本身携带的理念。这样的理念才有根基,才可能成为他一生的坚持。
此案是涉及多方利益极其复杂的社会案例,故该行规是否真的应该被取消暂无定论,不妨暂且不论。
笔者扪心自问,作为消费者的我们,或多或少认为此行规有不合理之处:有人认为此行规是霸王条款应取消;更多人考虑到酒楼利益,对收取一定开瓶服务费无异议,但认为收费不应过高,动辄收取百元过高的服务费是不当得利。观点不一,却有根本的相同点:都认为不合理但都保持沉默,以至于该行规延续数年未丝毫改变,直到王先生发出了与行规异样的声音。目前虽然暂无定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只要消费者不断发出科学的否定的声音。不盲从所谓行规,该行规就会逐渐趋于公平合理,最终在消费者和餐饮业之间达到一种利益平衡。可以看到:盲从易使社会停滞不前。敢于否定、科学否定则有助于社会的合理与完善。
人们常常在行规、权威面前看到不合理,却保持着沉默,为什么?原因在于公民法律意识尤其公民权利意识的欠缺。而如果仅因为是权威的观点,即使发现不合理也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不合理就会长期存在,就不利于社会的自我修复。可见,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不仅体现个人素质高低,影响个人生存与发展,更影响社会的进步。
故笔者在此再次强调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必要性,并阐释途径。
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1.中国传统文化缺乏法治观念
中国传统文化是儒家文化,统治者长期奉行“德主刑辅”的治国理念,国家虽然也制定法律,但法律长期沦为统治者管理国家的工具,虽有法律却无法治。无法治的德治就是人治,人治必然导致专制。在数千年的专制社会里,古代中国人早已习惯了专制和服从,甚至盲目服从,他们不懂即便是普通百姓也是国家的主人翁,很多时候应发出自己的声音。不懂得国家应有所克制从而不至于侵犯公民合法权利,对部分统治者的残暴无道,他们早学会了忍气吞声逆来顺受。看来,古代中国人比较缺乏民主意识、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今天的大学生难从传统文化中得到法律意识的熏陶。
2.现实中,国家长期开展的普法宣传活动效果有限
从1985年开始至今20余年的普法宣传活动取得了巨大成就,公民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可还远远不够。大多数人的法律意识只限于能够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却不足以使他们有足够自信用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在面临权威时。
于是,2006年国家开始了第五个五年普法规划,继续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普法宣传活动。各高校也比较重视大学生的法律素质的培养,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把加强民主法制教育纳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任务,并指出要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导作用。2006年《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削减了原公共必修课法律基础的课时量,故更有必要充分利用有限课时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
3.利于大学生知识结构的完善
培根在论说文集中论读书:“读史使人明智,读诗使人聪慧,演算使人精密,哲理使人深刻,道德使人高尚,逻辑修辞使人善辩。”他认为,即使致力于特定专业领域研究,掌握基本的历史、诗歌、数学、哲学、伦理学、逻辑学、修辞学的知识也是必不可少的,它们是完美知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古至今,没有一个真正的智者不是博学广识的,其中很多堪称百科全书式的人物。广博让他们在特定领域的研究更有独到见解、更气势磅礴、更游刃有余。这种大气是很多知识面狭窄的所谓专才难以企及的。现代大学教育应该重视大学生知识结构的完善。今天,完美的知识结构还应包括法律、外国语、计算机知识等,他们共同作为大学生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有力工具和必要装备。
4.利于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
法的精神是公平和正义,良法常常闪耀着理性和正义的光辉。践行法的精神,人的思想道德素质更加高尚。2006年“实施方案”提出,将法律基础和思想道德修养课合并为一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正是看到了法律素养和思想道德修养之间相得益彰的关系。
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
从结构看,意识包含知、情、意三方面内容;从总体上看,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从实践与认识的关系上看,实践对认识有决定作用;故参加法律实践和了解他人的法律实践利于法律意识的树立和增强。
笔者认为。了解法律文化、关注法律实践、学习法律知识是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针对大学生实际情况,学习法律知识是树立法律意识的最可行、便于工作、必不可少的途径。
1.了解法律文化
相对而言,我国传统文化缺乏法治观念。这里的“法律文化”主要指西方法律文化,同时应注意避免全盘西化的错误倾向。不可否认,西方法律史上有许多杰出人物和经典之作,他们法学思想的精髓是人类共同的财富,不仅适用于西方社会,也适用于我国。
如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重要理念之一:分权。他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表明分权思想的同时又极有说服力地证明其合理性。他认为:立法权不能与司法权合二为一;若法官既是审判者又是立法者,就有司法腐败的危险。行政权不能与司法权合二为一;因为当自己充当自己的法官时,任何人都不会判决自己的行为违法,拥有司法权的行政机关难免肆无忌惮地滥用行政权。同理,行政权也不能与立法权合二为一。
无疑由于各国国情不同,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大多不适用于我国,可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很多大师的思想精髓对我国当前的民主法治建设有很好的借鉴作用。大学生了解法律文化的同时会产生相应的情和意,从而产生初步的法律意识。
2.铺垫践决定认识 若能作为律师、法官或者原、被告参加一场诉讼,亲身经历法律实践,的确利于法律意识的树立和增强。但不是每个人都有此机会;更重要的是,不是任何纠纷都有必要提起诉讼,诉讼并不是解决一切纠纷的最理想途径。公民需要具备法律意识,但不一定非参加法律实践不可,不是只能从法律实践中获得。故笔者认为重要的不是一定要亲自参加法律实践,而是关注法律实践,关注社会重大的法律事件。如法律的修改废除制定、有影响的案件等,必要时参加法律实践。 3学习法律知识 不是每个人都有志从事律师行业或在公检法部门工作,故不是任何专业的大学生都须系统深入地学习法律知识。非法学专业大学生如果能具备初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这样的法律教育就是成功的。学习基本、常用的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初步确立法律意识最可行、便捷、必不可少的途径。
以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例,如果仅粗略提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不具体拓展讲解相关知识一宪法的本质;规范和配置国家权力的总体方案,不延伸至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学生就难以洞察设置此政权组织形式的原因,在国家权力面前很难有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自信和勇气,也就很难具备公民权利意识。 笔者认为:若不能实践,意识、精神、理念来自知识的掌握!正如培根所言:知识就是力量!教师需要做的,是正确传授知识,保证课堂的知识量和信息量,力图让学生体验并接受知识本身携带的理念。这样的理念才有根基,才可能成为他一生的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