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弃拾得的他人财物,被法院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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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2012年8月8日上午9点左右,赵鹏(化名)在小区门口停好车开门时,磕碰了路过的邢冰(化名),双方引起争执,继而发生扭打。事后,邢冰回到家中,发觉佩戴的手表丢失,去发生扭打的现场也没找到,查看小区视频录像,才发现手表被赵鹏捡去了。次日晚上,邢冰至赵鹏家中要求返还手表,却被告知捡到的手表已被扔掉,邢冰遂报案。8月10日,经公安机关询问,赵鹏认可在事发现场捡到一块“欧米茄”深蓝表盘、钢带的手表,但在事发的第二天中午,因女友觉得该表是假表,就扔进了垃圾桶。
  同年9月,邢冰诉至法院,要求赵鹏返还手表,或者按照该手表目前市场价28800元的80%折旧,赔偿23040元。赵鹏辩称,他是捡到了一块手表,但已丢掉,现在无法返还。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赵鹏返还邢冰“海马300米天文台表”,若未能返还,赔偿邢冰损失1.6万元。邢冰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赵鹏应返还邢冰品名为“海马300米天文台表一块,若未能返还,则赔偿损失1.6万元。
  [评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所以虽然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受益人应返还不当得利给受损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而获得不当得利的人称之为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对该债务负有返还义务,财产受损失的人称之为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该债权的权利。根据已有证据,可以认定赵鹏拾得的手表即为邢冰遗失的手表。赵鹏拾得手表属于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依据保护其应该拥有这块表,所以,他有义务归还这块表给原主,但是,他既未通知邢冰领取,又未及时送交有关部门,而是以丢弃为由拒不返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赵鹏未能返还原物,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根据该手表的购买发票以及手表的使用情况等相关因素,法院酌定若未能返还手表时应赔偿1.6万元,亦属合理。
  点评: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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