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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建筑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行业的招投标规模也日趋庞大,在招投标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相关的问题,本文主要阐述了招投标的含义,以及招投标过程中的问题,最后总结出对建筑工程招投标相关问题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建筑施工;招投标;建议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以工程项目为标的物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招标投标是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的核心。我国建筑市场开展招投标工作二十年来,招投标机制不断完善。特别是2000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2001年执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来,招投标逐步走上法治化、规范化,招投标工作进入新阶段。本文主要研究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存在问题,探讨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策略,为我国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在施工招投标管理方面的进一步开展提供借鉴。
1、项目招投标的特征
按照目前各国做法及国际惯招标投标程序和条件由招标机构事先拟定,在招标投标双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一般不能随意改变。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按既定程序和条件进行招投标活动。招投标程序由固定的招标机构组织实施。招标的目的是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寻找合乎要求的中标者,一般情况下,邀请供应商或承包商的参与是无限制的。为此,招标人一般要在指定或选定的报刊或其它媒体上刊登招标通告,邀请所有潜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人事先要向供应或承包商充分透露评价和比较投标文件以及选定中标者的标准;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最后截止日公开地开标;严格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单独谈判。招投标全过程自始至终按照事先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后,任何有能力或资格的投示者均可参加投标。招标方不得有任何歧视某一个投标者的行为。一般交易 往往在进行多次谈判之后才能成交。招标采购则不同,禁止交易双方面对面的讨价还价。贸易主动权掌握在招标人手中,投标者只能应邀进行一次性递价,并以合理的价格定标。
2、招投标过程中常见问题分析
2.1招标信息发布
目前招投标信息公告发布存在明显不规范现象,信息发布渠道不统一、地方利益导致渠道分割的问题,还有招标人不按要求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信息,还有的公告时间过短,这在客观上造成了获取信息的不平等。主要的违规操作如下:规避招标、私自招标。
2.2招标文件编制
我国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存在不公平、有倾向性或歧视性的情况。倾向性有时表现明显,如在招标文件中细节注明到工程设备型号和品牌等,但有时比较隐蔽,如在技术指标方面有倾向性。另外,有的招标文件制定时会有一些特定技术条款,使大多数投标人被拒之门外。
2.3资格审查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少数建设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带有严重的倾向性。它们一方面与自己的关系单位互相串通,针对关系单位的情况在招标公告中提出苛刻、不符合规定的条件,资格预审过程中以一些“莫名其妙”的理由排除一些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单位;另一方面,在制定评标方法上,根据关系单位的情况,设定评定内容,甚至违反规定设定加分内容和分值,以确保关系单位在客观上占有明显优势。
3、完善项目招投标的对策与建议
3.1市场监管机构的健全
设立中央政府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两级统一的管理机构执行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的行政监督管理,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改变目前多部门监管的现状,彻底开放行业的限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由招投标行业协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招投标代理资格认定等事务性管理工作;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建立招标采购交易中心,集招标、评标、开标、信息、咨询、支付等服务与管理功能于一体,各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各建信息数据库,相互联网,实现招标项目信息、投标单位资信及评标专家信息的共享,既方便承发包双方及中介机构的交易活动,又有利于管理部门的集中指导监督。
3.2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
由于政府投资的项目或有政府参股的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业主,因此,建设单位的不规范行为也主要发生在这类项目中。积极努力探索和完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从制度上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加大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并分阶段对整个招标过程进行监管:在招标时,应对其发布招标公告的范围进行严格监督,促使调动起更广泛地市场积极性,从而使建设单位的行为得以收敛、规范;在评标时,应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以及标底的保密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规避建设单位操纵评标的可能性;开标定标时,应对中标人在等同于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3.3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加强《招标投标法》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只有法律、法规及地方性管理规定相互配合,下位法成为上位法的细化而不是冲突的情况下,上位法的法律效力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才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应对招投标主体行为不规范及招投标程序不统一等问题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最低价中标的概念、程序、适应范围等。
结束语: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建筑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显然违背了这一目的,因此必须对其有深刻的认识。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建立公平、公正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竞争机制显得尤为重要,而不正当竞争会大大滋生腐败,危害公平竞争秩序,不利于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更可能导致建筑质量下降,直接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实施招标投标过程中,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政府监督管理的职能,同时规范招标程序,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以防止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参考文献:
[1]张智钧,工程项目管理[J],企业文化,2012
[2]李春亭,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J],中国建筑,2013
关键词:建筑施工;招投标;建议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以工程项目为标的物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招标投标是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的核心。我国建筑市场开展招投标工作二十年来,招投标机制不断完善。特别是2000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2001年执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来,招投标逐步走上法治化、规范化,招投标工作进入新阶段。本文主要研究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存在问题,探讨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策略,为我国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在施工招投标管理方面的进一步开展提供借鉴。
1、项目招投标的特征
按照目前各国做法及国际惯招标投标程序和条件由招标机构事先拟定,在招标投标双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一般不能随意改变。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按既定程序和条件进行招投标活动。招投标程序由固定的招标机构组织实施。招标的目的是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寻找合乎要求的中标者,一般情况下,邀请供应商或承包商的参与是无限制的。为此,招标人一般要在指定或选定的报刊或其它媒体上刊登招标通告,邀请所有潜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人事先要向供应或承包商充分透露评价和比较投标文件以及选定中标者的标准;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最后截止日公开地开标;严格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单独谈判。招投标全过程自始至终按照事先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后,任何有能力或资格的投示者均可参加投标。招标方不得有任何歧视某一个投标者的行为。一般交易 往往在进行多次谈判之后才能成交。招标采购则不同,禁止交易双方面对面的讨价还价。贸易主动权掌握在招标人手中,投标者只能应邀进行一次性递价,并以合理的价格定标。
2、招投标过程中常见问题分析
2.1招标信息发布
目前招投标信息公告发布存在明显不规范现象,信息发布渠道不统一、地方利益导致渠道分割的问题,还有招标人不按要求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信息,还有的公告时间过短,这在客观上造成了获取信息的不平等。主要的违规操作如下:规避招标、私自招标。
2.2招标文件编制
我国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存在不公平、有倾向性或歧视性的情况。倾向性有时表现明显,如在招标文件中细节注明到工程设备型号和品牌等,但有时比较隐蔽,如在技术指标方面有倾向性。另外,有的招标文件制定时会有一些特定技术条款,使大多数投标人被拒之门外。
2.3资格审查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少数建设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带有严重的倾向性。它们一方面与自己的关系单位互相串通,针对关系单位的情况在招标公告中提出苛刻、不符合规定的条件,资格预审过程中以一些“莫名其妙”的理由排除一些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单位;另一方面,在制定评标方法上,根据关系单位的情况,设定评定内容,甚至违反规定设定加分内容和分值,以确保关系单位在客观上占有明显优势。
3、完善项目招投标的对策与建议
3.1市场监管机构的健全
设立中央政府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两级统一的管理机构执行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的行政监督管理,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改变目前多部门监管的现状,彻底开放行业的限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由招投标行业协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招投标代理资格认定等事务性管理工作;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建立招标采购交易中心,集招标、评标、开标、信息、咨询、支付等服务与管理功能于一体,各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各建信息数据库,相互联网,实现招标项目信息、投标单位资信及评标专家信息的共享,既方便承发包双方及中介机构的交易活动,又有利于管理部门的集中指导监督。
3.2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
由于政府投资的项目或有政府参股的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业主,因此,建设单位的不规范行为也主要发生在这类项目中。积极努力探索和完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从制度上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加大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并分阶段对整个招标过程进行监管:在招标时,应对其发布招标公告的范围进行严格监督,促使调动起更广泛地市场积极性,从而使建设单位的行为得以收敛、规范;在评标时,应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以及标底的保密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规避建设单位操纵评标的可能性;开标定标时,应对中标人在等同于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3.3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加强《招标投标法》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只有法律、法规及地方性管理规定相互配合,下位法成为上位法的细化而不是冲突的情况下,上位法的法律效力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才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应对招投标主体行为不规范及招投标程序不统一等问题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最低价中标的概念、程序、适应范围等。
结束语: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建筑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显然违背了这一目的,因此必须对其有深刻的认识。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建立公平、公正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竞争机制显得尤为重要,而不正当竞争会大大滋生腐败,危害公平竞争秩序,不利于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更可能导致建筑质量下降,直接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实施招标投标过程中,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政府监督管理的职能,同时规范招标程序,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以防止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参考文献:
[1]张智钧,工程项目管理[J],企业文化,2012
[2]李春亭,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J],中国建筑,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