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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指出了对于中西部以及经济条件较差的其它地区,继续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迫切性与必要性,并提出了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应具的五项法律建构:一是确立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的法律地位。二是坚持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三是支持农村金融组织的再合作,建立相应的金融法律系统。四是用对商业银行实施的资本充足率来约束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五是提高农村合作金融的覆盖率,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